吉政办发[202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4
文号:吉政办发[20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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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开放包容、放开搞活,牢固树立争先进位、不甘人后意识,破除惯性思维,强化目标牵引、结果导向,聚焦经营主体需求,以经营主体感受为标准,变“政府端菜”为“企业点菜”,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组织实施一批创新性、突破性、牵引性务实管用举措和激励性政策,进一步引导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突破关键卡点,营造服务周到、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聚焦审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层层把关”思维严重、“主动解决问题”意识不强等问题,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一对一助企服务”,让企业“少跑腿”“零跑腿”,推动更多经营主体有感“一件事”高效办成,办事不求人。


  (一)建立企业开办辅导机制。在开展登记注册、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登记、员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所有环节,实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对一”服务,对“四大集群”“六新产业”企业重点服务,对中小微企业跟踪服务。


  (二)强化项目保障服务。积极发挥省市县三级项目中心作用,闭环协调解决项目问题,推行“项目中心+行长”工作机制,举办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三)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机制,主动为办事企业提供服务。


  (四)加强与民营企业高效沟通。建立完善多层次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五)推行企业诉求直达机制。以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为基础,建立省政协、省工商联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等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实时接收政协委员、工商联、商(协)会及各类经营主体反映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重点诉求分类汇总,以《民声摘报》《督查专报》等直报省政府,并建立跟踪办理机制,推动企业诉求高效回应,办理结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加快支持保障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提级论证类项目的审核,推进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清理规范。


  (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场景式审批。按照投资方式、建设内容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10个项目类型,分场景绘制流程图、制作办事指南,按照一个场景一张清单实行精细化、标准化审批服务。


  (八)提高交通领域行政备案效率。压缩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备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办理时限,时限由3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结。


  (九)优化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制,规范办理程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现场检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规范监管秩序,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聚焦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全面实施“事前报备、现场亮证、扫码迎检、事后评价”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


  (十)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一)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在省市县三级实施“事前报备、现场亮证、扫码迎检、事后评价”的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抓起,跟踪全程,强力整治随意检查执法,持续规范监管秩序。


  (十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加强对“首违不罚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修订和完善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完善“一案三书”工作机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领域合规改革。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长远稳定发展。


  (十四)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对企业各类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建立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快侦快办快结侵害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全力追赃挽损。全面开展接报案与立案“码上监督”,畅通企业群众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进“法制千警阅万卷”案件评查,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十五)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检查。通过应急系统上下级联动、企业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联合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清根式”检查。通过分级监管和联动执法,降低检查频率,进一步帮助企业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避免问题隐患“屡查屡现”。


  (十六)推行消防柔性执法。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提级审批;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疏通堵点难点,营造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聚焦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以改革新招法、减负硬措施,全力破解企业准入申请材料多、运营成本高、注销程序繁琐等问题。


  (十七)优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办理。完善许可e窗通系统,通过优化和再造办事流程,将许可申请材料再压减25%以上,办理时间再压减50%以上,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


  (十八)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提质增效。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清单,将纳入联办范围的高频证照由44项增加至50项以上,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


  (十九)推行企业注销“一次办”。完善经营主体注销服务指引,允许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推动经营主体注销“一次办”,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


  (二十)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在一定范围内,试点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一)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教育、医疗、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加大交叉检查力度,切实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五、对标企业需求,营造多元供给、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


  聚焦项目用地节约利用水平不高、用工结构性短缺、融资质押贷款门槛高等问题,多措并举,提高要素质量,强化配套服务,提升配置效率。


  (二十二)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制作各市、县存量土地招商地图,将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上图入库”,摆上超市货架,加快推进长春市存量土地“阅地云”招商平台建设。


  (二十三)优化不动产登记。推动不动产登记平台与金融平台融合贯通,深化“自然资源+金融”网上“总对总”业务协同,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简约高效“一站式”办理。


  (二十四)优化规划许可办理。推动长春、吉林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供地手续同步办理。


  (二十五)推行企业员工招聘“一次办”。全面实施就业登记、社保卡申领等业务一次办理,推进企业员工招聘“一件事”和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改革。对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直补快办”,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二十六)强化人才政策落实。及时兑现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等政策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实现政策“即申即享”。


  (二十七)巩固提升用电服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项目建筑区划红线。打造“开门接电”特色服务品牌,对重大项目超前落实配电网规划,超前对接用电需求,超前编制供电方案,推广项目用电“即申即办”。


  (二十八)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大金融惠企服务力度,深入开展首贷拓展行动,力争新增首贷经营主体1万户,新增首贷金额200亿元,切实增强经营主体金融获得感。推广“信易贷”模式,搭建银企对接桥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入驻“信易贷”平台,力争突破100万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二十九)积极推行退税提醒。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各类业务,全部实行自动甄别企业、自动推送提醒,提高企业退税效率。


  (三十)优化创新示范服务。开展创新能力培训,提升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开展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评估,积极为双创示范基地在孵企业提供法律、财务、融资等“一对一”服务。


  六、推进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


  突出解决政务失信问题,整治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发挥社会信用支撑作用,推动信用应用,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十一)推动政务诚信履约。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各地区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三十二)推动涉府案件执结化解。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整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行为,重点整治无分歧欠款(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欠款和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欠款)久拖不还问题。


  (三十三)深化信用替代证明改革。为企业请进来、走出去提供便利,与已实行替代证明改革地区实现信用报告跨区域互认,有序扩大信用报告替代领域。


  (三十四)扎实推进“信用提升”行动。建立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清单,对企业公示信息出现轻微差错、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经提示及时修改完善履行公示义务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行失信提醒,对即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和业务指导。


  七、优化口岸服务,营造合作共赢、包容外向的开放环境


  聚焦区域开放发展中存在的通关通检流程需优化、智能化水平待提升等问题,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时效。


  (三十五)提升通关便利化。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实施主动披露容错机制,鼓励企业自查自纠,深化“提前申报”等通关作业改革,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三十六)压缩出口企业退税时间。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分类管理,将全省一、二类企业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七)强化组织领导。深化“五级书记抓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各级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一把手”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营商环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挂牌督办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案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十八)确保整体提升。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制定任务清单,细化落实举措,明确工作责任。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各地各部门营商环境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全面推广复制,引领带动整体提升。


  (三十九)狠抓整治整改。聚焦行业监管顽疾、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行管部门靶向施治,源头治理一批监管顽疾和服务乱象,举一反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自查整改,真正做到整改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推动各行业、各部门服务效能跃升。


  (四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和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措施的宣传、解读,扩大覆盖面和知晓度,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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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