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发[2024]2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8
文号:医保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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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精细化科学化常态化优化医保服务,提高群众、企业和医药机构获得感,特通知如下:


  一、把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和改进医保系统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践行群众路线、展现医保惠民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对“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部署,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持续优化服务提供了强有力指导和支持。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必须做好的“一把手”工程抓实,作为“小切口、大文章”的基础性改革工作抓好,作为提升人民群众、企业、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医保获得感的重大惠民工程抓细。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医保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优质医保服务是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牢固树立服务惠民便民观念,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奋斗的事业追求、工作的基本习惯、干部的基础素养,力争实现“高效办成每件事”,用便捷、人性、创新的医保服务暖民心、得人心、赢支持,托举全民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一)为群众和用人单位提供更便捷服务。推动线下服务“只进一门”,将服务送到群众和企业身边,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推动异地事项跨域办,优化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等服务,持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推动线上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更多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视频办,提高全程网办水平,提供智能化办事引导,实现更多事项“免申即享”。推动诉求“一线应答”,不断提升医保咨询服务接办效率。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推动传统服务模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缩小服务体验差异,保障不同人群平等享受服务。


  (二)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更便捷服务。持续优化医保协议管理,健全协商谈判机制,及时收集反馈医务人员、医药机构意见建议。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时效性,帮助定点医药机构缓解运营压力。


  (三)为医药企业提供更便捷服务。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医药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等集中采购工作线上“一件事”办理,压缩各项服务办理时间,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切实做好实施和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实施。按照小步快跑、由点到面原则,国家医保局将逐年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持续推动医保服务提质增效。鼓励各级医保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国家医保局将每年选择一批地方创新经验做法提炼为国家政策,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二)严格落实要求。要全面提速服务效率“高效办”,减掉一切能减可减的环节,免去一切非必要不必须的材料,力争用最近的服务、最快的速度、最少的环节、最简的材料,最大限度减少服务对象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全面通堵点、促集成实现“办成一件事”,深化改革、优化流程、创新模式,集成关联事项、相关服务,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全面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实现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


  (三)用好数智赋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平台应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化支持,深入挖掘数据潜能,推动全链条、全场景、全环节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建立起“融合贯通、高效共享”的大数据体系,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强力支撑。推进医保咨询服务智能化转型,加强智能知识库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医保信息平台需求和问题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多方协作,持续推动平台优化完善。


  (四)抓好工作落实。国家出台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为年度必须完成的事项,今年全力抓好2024年重点事项清单落实惠民。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到基层作为普通服务对象“走流程、找堵点、想办法”,建立上下贯通、部门协同、合力攻坚的工作机制,对列入国家重点事项清单的“一件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本地事项。


  (五)强化督促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自我加压,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对下级医保部门的业务指导督导。重点服务事项落实效果纳入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和医保能力建设经费分配因素,科学设置指标和权重,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有序开展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基层服务人员业务指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合理保障基层服务点的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加强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群众和医药机构关切。广泛宣传、深入挖掘,用鲜活例子讲好医保服务故事,营造医保领域便民服务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医保“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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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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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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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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