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2024]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1-5
文号:金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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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心怀“国之大者”,充分认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企业金融需求,攻坚克难、久久为功,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坚持聚焦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围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重点领域,支持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激发企业生命力和创新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推动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加快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优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二、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


  (三)健全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将科技金融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部署。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


  (四)做实专门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专注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切实配套加强各类资源保障,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建立差别化的审批流程。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可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优化管理制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六)细化风险评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处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差异化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保险机构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


  (七)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数字金融研发投入,依法合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质押、投融资等基础数据,穿透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信息。


  三、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八)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银行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独立有效开展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稳妥探索顾问咨询、财务规划等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拓宽高净值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九)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运行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十)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推动银行机构积极满足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强化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十一)助力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结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情况,开展贷款审查和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先试,稳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评估,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


  四、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十二)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十三)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十四)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坚守机构定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辖区科技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督促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切实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


  (十六)强化监督跟踪。各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科技金融动态分析评价,按季度报送辖内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情况。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防范辖内科技金融资源和风险过度集中。要规范有序做好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引导其立足服务科技创新的特色定位,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十七)做好政策协同。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共建常态化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机制,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共享、担保增信和金融风险分担补偿等外部生态体系建设,形成发展科技金融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良好实践做法,加大经验宣传推广交流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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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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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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