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体改[2023]17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26
文号:发改体改[2023]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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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部署,按照《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工作要求,以标准先行、场景开放、资本推动、产业汇聚、体系升级为原则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和规范全流程监管,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先立后破,通过首创性改革举措,更好发挥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引领带动作用,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准入标准实施和应用


  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无人系统接入城市建筑物的技术规范。探索空地一体化城市交通管理办法,打造高效包容的市场准入环境。研究建设区域无人体系管控调度系统,分类划设低空空域和航线,简化航线审批流程,率先在工业生产、物流配送、应急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作业等领域开展无人设备产业化应用。支持参与统一的智能无人体系底层数据体系和开放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试点应用及商业化运营,推动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和智能网联汽车紧密联接,构建与技术发展适配的安全标准及管理规则,实现无人体系产业协同发展和技术跨界融合。建设大湾区无人体系产业孵化基地。(责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空管办、中国民航局、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海洋科技创新要素加快应用


  推动各类创新资源进入天然气水合物研发和商业体系,依托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利用冷泉生态系统研究装置、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等装备,打造全国天然气水合物研发和商业开发总部基地。加快打造高端海洋装备制造基地,推动建设智能船舶中试基地,畅通海洋科技与装备、海洋资源勘探、海洋科学与环境等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关键技术场景应用、制度政策等各环节,提高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深海养殖装备、深潜水装备、海洋勘探等高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推动重点企业、研究机构等创新单元和地方建立深海领域全球前沿科学研究协同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推进重点领域创新成果便捷、高效应用,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责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先进技术应用市场环境


  依托南沙科学城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大湾区),服务重大项目需求,构建先进技术应用转化流程与评价标准,加快推进商业航天、生物医药、海洋科学等全产业链发展,在商业模式、资金合作等方面形成符合技术攻关特征的新范式,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市场化应用。聚焦工业机器人等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引入并推动自主建立相关国际标准认证组织,构建国际领先的智能设备行业标准与认证体系,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核心部件厂商开展检测认证服务。支持联合港澳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推动面向科研等应用场景实现粤港澳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在科研项目评审、经费支出、过程管理等方面借鉴港澳及国际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服务贸易创新


  积极引入港澳等境外专业服务人才,研究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提供更便利的工作执业、跨境流动、生活等支持政策,对于在南沙从业、已在港澳参保的港澳居民,免于在南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创新发展研发设计、质量认证、检验检测、跨境租赁等新兴服务贸易。优化珠江航运运价服务指数体系,探索推动注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的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责任部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国际一流的企业跨境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


  支持以央地统筹推进、省市区联动、港澳资源协同、市场充分参与的方式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建设。设立省级实体化运作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境外投资相关政务事项在综合服务基地的服务窗口,统筹集成境外投资备案等环节手续。建设专业服务业集聚区,引进法律、金融、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探索与港澳、国际相关机构共建共享“走出去”综合服务海外布局网点。(责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发展特色金融


  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衔接的绿色金融标准、评估认证及规范管理体系。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共建“一带一路”,有序拓展品种布局。健全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措施,探索完善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中心。(责任部门: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研究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体系,大力推动绿色产品认证及结果采信。加快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广东)。深入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探索气候投融资模式和工具创新。创建广州南沙粤港融合绿色低碳示范区,研究绿色低碳园区建设运营新模式,探索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欧盟碳排放相关标准互认机制,助力“零碳”产品全球范围自由流通。推进氢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适当超前布局建设和运营换电站、高压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新型基础设施。扩大绿证绿电交易,支持各类企业购买和使用绿证,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实现高比例绿电消费。(责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提升种业行业准入效能


  支持建设特色种业创新中心、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种业中外合作创新中心。优化农作物种子、苗木、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审批服务。推动探索种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支持下放省级种业生产经营审批权限,健全市场监管执法方式。加快推进广州南沙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优化品种审定登记程序。(责任部门: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


  支持完善各类新药与医疗器械新技术研发、应用管理标准,准许细胞和基因治疗企业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利用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之外的医学研究。更好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审评检查分中心作用,探索承接相关职能。鼓励国内外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南沙设厂开发各类产品。(责任部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放宽其他民生重点领域市场准入


  拓展广东省电子处方中心功能,优化医疗服务与药品流通体系,探索放宽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互联网销售限制。支持推动在南沙实施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及游轮免签政策。塑造国际化高品质的生活圈,支持提供与港澳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引进香港地区注册兽医、先进动物诊疗机构进驻南沙,探索香港地区进境兽药区域定点使用模式。(责任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采信试点


  落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坚决破除现行标准过多过乱造成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选取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重点行业领域,引导市场采信认证和检验检测结果,推动与其他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的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结果互认、一证通行”,有关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认证和检验检测,推动实质性降低企业成本。引导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良性竞争,市场化进行优胜劣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认证检测机构试点开展信用评价,推动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自律和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构建市场准入全链条监管体系


  优化市场准入监管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妥善防范重大风险,坚持先立后破、整体谋划,创新监管机制,灵活运用信用监管、行业监管、“互联网+”监管与触发式监管等监管模式与工具,构建“准入+监管”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各领域市场准入全链条、多方位、多渠道监管,促进各领域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创新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环境,依法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激发市场发展潜力与活力。(责任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跨部门准入综合监管


  对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准入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提升准入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重大预警信息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测感知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责任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准入监管


  探索建立无人体系产品运营违法和事故分级分类责任认定机制。优化科技监督体系,完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全球溯源体系标准体系和数据规则体系,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社会共治管理模式。做好企业“走出去”服务和管理,积极防范、妥善应对各类境外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监测管理体系,构筑金融“防火墙”。完善口岸种质资源进境监管查验设施,提升种质资源检验检疫能力。确保电子处方中心数据安全和可追溯,制定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和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协同化市场监管


  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增强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标准组织等自律作用,针对相应准入领域建立健全行业自治与管理规则。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责任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支持,协同高效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组织专项评估,在条件成熟基础上推出新一批改革举措,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广东省要积极为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创造条件,在省级事权范围内给予充分支持和授权。广州市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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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