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数据[2023]17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3
文号:发改数据[2023]17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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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局,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时代发展红利,助力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我们研究制定了《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2023年12月23日


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


  数字经济有利于加快生产要素高效流动、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时代发展红利,助力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数字经济在助力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发展、优化社会分配机制、完善数字治理方式,不断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差距,持续弥合“数字鸿沟”,创造普惠公平发展和竞争条件,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推动数字红利惠及全民,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在促进解决区域、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上取得积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更加普惠均衡,面向重点区域和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工作进一步落地,数字经济东西部协作有序开展,数字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数字素养与技能、信息无障碍和新形态就业保障得到有效促进,数字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始显现。


  到2030年,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形成较为全面政策体系,在加速弥合区域、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等差距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东西部协作典型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数字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推动区域数字协同发展


  (一)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推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以8个国家算力枢纽、10个国家数据中心集群为抓手,立体化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深化算网融合,强化网络支撑,推进算力互联互通,引导数据要素跨区域流通融合。组织实施云网强基行动,增强中小城市网络基础设施承载和服务能力,推进应用基础设施优化布局,提升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弥合区域“数字鸿沟”。


  (二)推进产业链数字化发展。制定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发展路线图,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智能工厂探索,系统解决方案攻关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智能制造系统深入发展。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打造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健全转型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以平台为支撑的大中小企业融通生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自身优势,推动反向定制,大力发展数字文化产业,拓展智慧旅游应用,为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发挥自然禀赋优势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增收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力度,依托已有的数字化服务机构、创新载体等,推动区域型、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转型咨询、测试实验、人才培训等服务。建设一批面向数字经济、数字技术的专业性国家级人才市场。


  (三)加强数字经济东西部协作。推进产业互补,支持协作双方共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推动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合理有序转移,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动员东部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到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兴业。促进技术协作,支持协作双方发挥东部地区数字技术和人才优势,中西部、东北地区资源环境和试验场地优势,聚焦中西部、东北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卡点难点,共同开展攻关协作。支持人员互动,健全数字经济领域劳务协作对接机制,支持协作双方搭建数字经济领域用工招聘、就业用工平台,畅通异地就业渠道。


  三、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四)加快乡村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以数字化赋能乡村振兴。提升农村数字基础设施水平,持续推进电信普遍服务,深化农村地区网络覆盖,加快“宽带边疆”建设,不断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通信基础设施供给能力,深入推进智慧广电,开展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全面提升乡村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农业生产特点,以先进适用为主攻方向,推动智能化农业技术装备应用,提升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积极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深入发展“数商兴农”,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开展直播电商助农行动,培育一批电商赋能的农产品网络品牌和特色产业,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强化农产品经营主体流量扶持,为偏远地区农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借助互联网推进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森林康养等新业态发展,推动数字文化赋能乡村振兴。


  (五)加大农村数字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持续推进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开展智慧农业应用、直播电商等课程培训,让手机成为“新农具”,数据成为“新农资”,直播带货成为“新农活”。创新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民农村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加大对公益性技术和服务的支持力度,保障广大农民共享数字红利,吸引更多人才返乡创业。强化数字化应用技能培训,打造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六)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水平。运用互联网手段,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多元联动治理。健全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拓宽服务应用场景、丰富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深化乡村数字普惠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因地制宜打造惠农金融产品与服务,促进宜居宜业。


  四、强化数字素养提升和就业保障


  (七)加强数字素养与技能教育培训。持续丰富优质数字资源供给,推动各类教育、科技、文化机构积极开放教育培训资源,共享优质数字技能培训课程。不断完善数字教育体系,将数字素养培训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社区和老年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数字技术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构建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体系,搭建开放化、长效化社会培训平台,加大重点群体培训力度。


  (八)实施“信息无障碍”推广工程。持续推动各类应用开展适应性改造,聚焦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定需求,重点推动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手机APP的适应性改造。探索建立数字技术无障碍的标准和规范,明确数字产品的可访问标准,建立文字、图像、语音等多种交互手段标准。


  (九)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社会保障参保办法。指导平台企业充分听取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依法合规制定和调整劳动规则,并在实施前及时、有效公开。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相关企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五、促进社会服务普惠供给


  (十)促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支持面向欠发达地区开发内容丰富的数字教育资源,改善学校网络教学环境,实现所有学校数字校园全覆盖,促进优质教育资源跨区域、跨城乡共享。加强教育服务精准化供给,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和异地申请便利性。建立专业化数字教育人才队伍,培养数字教育系统设计、开发、运维人员,开发适应当地发展阶段的软硬件,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维护水平。


  (十一)强化远程医疗供给服务能力。深入推进智慧医联体平台建设,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医疗服务向患者身边延伸,提升医疗服务可及性、便捷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


  (十二)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推动实现服务清单数字化、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支持引导各地加快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便捷可及、供需精准对接,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人用品,满足社交、康养、生活服务等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


  (十三)完善数字化社会保障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大数据应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社保“跨省通办”。加快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拓展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为群众提供电子社保卡“扫码亮证”服务,丰富待遇补贴资金发放、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等应用场景。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推进分工,并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将相关工作形成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实效,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共同富裕示范区、数字乡村引领区等要发挥先行示范作用,各地区与相关部门间,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间要加强对接沟通、工作协同、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建立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合力。


  (十五)强化要素保障。各地方、各部门要将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作为政策规划重点方向,统筹资金、数据、人才、项目等各类要素资源,积极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好配套建设资金及设施运行保障资金,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避免重复建设、投资浪费。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高效合规利用,培育数据要素企业,繁荣数据要素市场,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红利。鼓励开放相关应用场景,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利用社会资本、市场化手段、专业化人才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十六)建立评价体系。加快建立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评价监测机制,坚持定量与定性、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全面反映目标成效。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有效指导政策制定、任务实施,及时发现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定期督促指导,保障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矩阵,大力宣传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理念和举措、进展和成效,加强政策影响力和号召力,提升各方积极性和参与度。及时总结凝练一批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加强宣传推广、交流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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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