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3]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6
文号:国办发[202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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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规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监测评估,全国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涉及的审查注册登记和复审无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港澳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登记备案,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体系和审查能力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交易规范指导,专利、商标、著作权质押登记,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登记公告,专利许可备案和转让登记,商标许可备案和转让核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审查和纠纷调解,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指导和规范全国性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专利代理师考试组织和资格认定,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重大专利商标代理监管案件查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将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国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国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行政裁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行政裁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向国外转让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征集和发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国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的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国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地方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地方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地方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统筹协调,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涉外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磋商、签署、履约及落实,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研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将知识产权涉港澳台事宜统筹协调,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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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