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广东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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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和停保减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一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二)签订扣款协议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扣款协议签订和变更。


  城乡居民原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登记扣款银行账户信息的,由税务机关统一转签扣款协议。因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银行验证失败等原因无法完成协议转签的,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重新签订扣款协议。


  (三)缴费档次变更


  参保人若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通过税务机关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变更。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缴费;当年已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生效。


  (四)费款申报和缴纳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费款申报和缴纳。


  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学校等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的,代办机构应在参保地规定的申报缴款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可在参保地规定的申报缴款期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其中已签订扣款协议的,税务机关在参保地规定时间内提供扣款服务。对于扣款失败的,城乡居民仍可在缴款期限前办理当年度缴费档次调整、费款申报和缴纳。


  调整缴费流程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办税服务厅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


  (五)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


  缴费完成后,城乡居民可通过粤税通、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粤省事、粤智助等渠道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查询缴费记录和打印缴费凭证。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六)退费办理


  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


  二、其他事项


  (一)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缴费档次超过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需自行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


  (二)城乡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趸缴、延缴、地方性特殊业务等政策性业务,需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缴费。


  (三)对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的,继续按照原缴费流程办理,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推送应征信息,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三、业务咨询


  城乡居民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12345热线或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简化业务流程,支持城乡居民选档缴费一体化,实现城乡居民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联合制定《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参保缴费流程


  重点规定了参保登记、签订扣款协议、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以及退费办理的流程和渠道。


  其中,参保登记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


  签订扣款协议、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的办理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调整为税务机关,城乡居民通过税务机关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办税服务厅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


  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城乡居民可通过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外发布的渠道办理。


  退费办理的流程未发生变化,仍执行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


  (二)明确特殊事项规定


  1.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缴费档次超过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需自行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


  2.城乡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趸缴、延缴、地方性特殊业务等政策性业务,需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缴费。


  3.对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的,继续按照原缴费流程办理,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推送应征信息,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4.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三)明确了业务咨询渠道


  城乡居民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12345热线或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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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