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2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中评协[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会员是中评协对在资产评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个人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 资深会员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名额以当年计划为准。


  第二章 资深会员的评审


  第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加入中评协15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一)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担任过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获得过全国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等;


  3.担任过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委员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评协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5.担任过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二)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者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


  2.参与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承担中评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3次以上且反映良好;


  4.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或者修订工作;


  5.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6.获得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三)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执业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任业务部门或者质控部门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近5年作为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且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均未发现问题;


  2.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


  3.参加财政部或者中评协组织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3次以上且表现突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会员,不得参加中评协资深会员评审: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政法机关、监察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调查的;


  (二)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过去5年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可以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申请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


  地方协会应当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资深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初审合格者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初审合格者组织约请面谈。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资深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资深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和相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


  (三)优惠或者优先获得中评协的研究资料、专业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四)优先获得中评协研究资助;


  (五)优先被提名为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优先成为中评协专家库成员;


  (七)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八)优先推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九)受中评协委托,代表中评协参加国际专业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资深会员除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尊严;


  (二)严格自律,作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评估协会声誉;


  (四)积极承接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委托或者安排的培训教学、准则制定、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深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深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评协秘书处负责。中评协建立资深会员档案及数据库,对资深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深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具备中评协个人会员资格的;


  (二)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会员义务的;


  (三)其他不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


  资深会员资格终止,中评协收回并注销其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资深会员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243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附件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新时代资产评估行业楷模,塑造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从业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会员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期在资产评估行业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的人员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荣誉会员的评审


  第三条 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一)退休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超过20年;


  (二)退休前长期从事资产评估教学科研或者行业管理工作,成果突出;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行业管理岗位因公牺牲;


  (四)中评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荣誉会员。


  第五条 荣誉会员评选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如遇行业重大活动,可配合活动开展荣誉会员评选。


  第六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可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中评协可直接提名荣誉会员候选人。


  第七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举荐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地方协会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荣誉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地方协会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荣誉会员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荣誉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中评协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证书》和荣誉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荣誉会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荣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纳税、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荣誉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在荣誉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荣誉会员申请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