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2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中评协[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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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会员是中评协对在资产评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个人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 资深会员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名额以当年计划为准。


  第二章 资深会员的评审


  第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加入中评协15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一)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担任过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获得过全国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等;


  3.担任过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委员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评协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5.担任过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二)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者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


  2.参与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承担中评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3次以上且反映良好;


  4.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或者修订工作;


  5.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6.获得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三)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执业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任业务部门或者质控部门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近5年作为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且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均未发现问题;


  2.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


  3.参加财政部或者中评协组织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3次以上且表现突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会员,不得参加中评协资深会员评审: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政法机关、监察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调查的;


  (二)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过去5年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可以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申请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


  地方协会应当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资深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初审合格者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初审合格者组织约请面谈。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资深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资深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和相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


  (三)优惠或者优先获得中评协的研究资料、专业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四)优先获得中评协研究资助;


  (五)优先被提名为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优先成为中评协专家库成员;


  (七)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八)优先推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九)受中评协委托,代表中评协参加国际专业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资深会员除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尊严;


  (二)严格自律,作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评估协会声誉;


  (四)积极承接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委托或者安排的培训教学、准则制定、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深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深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评协秘书处负责。中评协建立资深会员档案及数据库,对资深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深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具备中评协个人会员资格的;


  (二)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会员义务的;


  (三)其他不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


  资深会员资格终止,中评协收回并注销其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资深会员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243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附件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新时代资产评估行业楷模,塑造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从业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会员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期在资产评估行业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的人员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荣誉会员的评审


  第三条 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一)退休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超过20年;


  (二)退休前长期从事资产评估教学科研或者行业管理工作,成果突出;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行业管理岗位因公牺牲;


  (四)中评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荣誉会员。


  第五条 荣誉会员评选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如遇行业重大活动,可配合活动开展荣誉会员评选。


  第六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可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中评协可直接提名荣誉会员候选人。


  第七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举荐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地方协会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荣誉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地方协会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荣誉会员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荣誉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中评协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证书》和荣誉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荣誉会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荣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纳税、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荣誉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在荣誉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荣誉会员申请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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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