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信发[2023]223号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8-11
文号:陕工信发[2023]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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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7月31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1日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陕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二)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失信行为。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省内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三)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能力。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0%。


(四)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注重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认定申请


(一)企业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组织评审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认定及授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认定,授予“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名录及相关情况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四条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含)—90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示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新认定的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陕工信发[201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附件1


《陕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发展规划及中长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情况,技术创新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情况。


6.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的独特措施、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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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