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3]43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9-05
文号:陕市监发[2023]4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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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落实“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相关规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要求,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标准


(一)首违不罚。首违不罚是指对初次发现的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三年内在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广告等各自领域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三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下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三个自然年的时间。


(三)违法行为轻微。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主观过错大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危害后果轻微。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是否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小,危害范围小,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少,违法所得少,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综合判断。


上述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小是指一般不超过3000元;违法所得少是指一般不超过3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是指一般不超过30日;主观过错小是指立案前积极采取召回、补偿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各市级局可以在不与本通知精神相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再行细化前述因素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通过官网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规范实施程序


(五)准确认定初次违法。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初次违法。


立案后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再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的,不属初次违法。当事人信用修复后再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的,不属初次违法。


(六)严格遵照程序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符合“首违不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条件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均应当履行立案程序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要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将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公示,但应当录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七)注重后续监管。对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建议、提醒、劝告、告诫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明确告知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承诺彻底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犯;也可以结合信用监管等方式强化后续监管,并在合理时间内复核,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认真抓好落实


(八)做好统计及案例发布。各市级局要及时统计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要优中选优做好典型案例汇编、公布、宣传工作,指导系统内准确适用“不罚”“轻罚”规定,并将政策红利及时准确传递给广大市场主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 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 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62号)继续有效。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陈少伟,联系电话:029-8613808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陕西省市场监管“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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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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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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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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