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3]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和培育引进外向型产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9-19
文号:陕政办发[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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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陕西省关于培育引进外向型产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9日


陕西省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扩大我省制造业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推动全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招商引资


(一)全面落实外资准入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推动扩大外商投资鼓励类目录,支持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领域,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承担和参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我省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二)鼓励外资企业扩大生产投资。为我省外资企业提供更多的产品应用市场机会,对使用境外资金增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等方式扩大投资给予支持奖励。


(三)支持外资投向科创企业。引导外资企业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作用,支持境外资金投向科创企业,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业务。


(四)开展产业链招商。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绘制产业图谱,建立重点外资招商目标企业库,开展精准招商。鼓励链主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企业集聚发展,通过补链强链延链,不断提升重点产业链配套能力。


(五)创新国际招商合作。开展专业化、小规模、高效率的点对点叩门招商,举办“跨国公司走进陕西”和“走进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和境外总部”等活动。加强与国际商协会、政府驻外机构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拓宽外商投资信息渠道。发挥友好省州、友好城市联系纽带作用和驻外办事处招商窗口作用,委托知名国际商协会合作招商,形成国际招商合力。支持外资企业并购重组参与我省制造业合资合作。


(六)发挥各类开发区主力军作用。各类开发区要组建专业外资招商团队,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平台政策叠加优势,发挥开发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动外资企业集聚,打造开放型经济主阵地。


(七)优化外资利用布局。发挥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优势,引导先进制造业向关中城市群聚集发展,鼓励低碳环保型制造业向陕南布局,能源化工类制造业向陕北布局,科技研发向秦创原总窗口聚集。鼓励各地开展“飞地合作”,形成全省制造业梯度布局。


二、投资奖励


(八)新增制造业外资。当年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省级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省级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予以奖励;当年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省级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予以奖励。


(九)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新设外资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十)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外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研发人员不少于80人且设立以来购置的研发设备原值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省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开办支持。对在陕新设的外资研发机构(投资总额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300万美元、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且设立以来购置的研发设备原值累计不低于500万元),省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采取“一项目一议”方式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优化服务


(十一)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各类开放平台持续推进“标准地”改革。保障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投产过程中遇到的用地、环评、能耗、融资等方面问题,提交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专班协调解决。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


(十二)提供便利化工作生活服务。提高外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机构海外人才在华工作生活便利度,简化工作许可办理,优化出入境、停留居等各项服务手续,鼓励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享受人才相应安居、医疗、子女就学等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为外资企业人员提供薪酬购结汇双向便利,真实合规开展跨境收付业务。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等更多便利,落实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十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需求,提供特色金融支持。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积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在西安市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


(十五)加强外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各市(区)和各开放平台要根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和奖励政策,省市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外资制造业项目精准招商、高效落地。各市(区)要及时报告重点外商投资意向信息,重点外资招商和落地项目纳入全省“四个一批”项目统筹管理,制定全流程服务清单,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省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用好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专班、省政府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外资企业圆桌会制度等有效沟通联系机制,形成制造业重点外资项目联动推进的合力,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政策需求、困难问题台账,常态化协调项目落地和外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陕西省关于培育引进外向型产业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外向型产业发展,促进全省对外贸易均衡布局,现制定以下鼓励培育引进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和进口加工企业措施。


一、聚焦重点产业。各市(区)要围绕提升省、市重点产业链和培育先进制造、现代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万亿级产业集群,着力推动本地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大力引进外向型企业,打造外向型产业集群,构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立足县域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拓展经济发展路径,着力引进一批海外订单多、市场前景好的劳动密集型外贸生产企业,推动县域外向型产业突破发展。关中地区重点发挥交通物流便利、产业配套完善等优势,大力引进机械电子、纺织服装、家居家纺等外向型企业;陕北地区重点发挥能源化工、农副产品等资源优势,大力引进铝镁合金、精细化工、苹果、羊绒羊毛等外向型深加工企业;陕南地区重点发挥劳动力聚集、绿色食药丰富等优势,大力引进毛绒玩具、电子元器件、植物提取物、富硒食品等外向型企业。


二、发挥通道优势。发挥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亚欧陆海贸易大通道及西部陆海新通道作用,引导西安国际港2小时物流半径内的县(市、区)及产业园区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外向型产业。深入研究俄罗斯和中亚、西亚、南亚、中东欧等地区生产、生活消费品市场需求,引进一批机电、家电、家居、家纺、塑料制品、服装鞋帽等出口加工型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围绕上述国家和地区矿产、木材、棉花、粮食、油料、肉类等原材料资源,招引进口加工型企业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发挥西安国际航空枢纽国际航线密度大、国际货运能力强的物流优势,以及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政策叠加优势,引进航空制造与保税维修、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电子元器件、奢侈品加工等依赖高效运输的保税加工贸易企业。


三、深化区域合作。持续深化苏陕、津陕协作,完善对口合作市、县产业招商引资和合作利益共享机制,采取驻点招商、叩门招商、组团招商等方式,夯实产业对口合作成果。依托我省资源、人才、成本优势,采用合作共建、全链承接、部分承接、总部+基地、研发+基地等方式,推进外向型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合作。落实国家出台的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政策举措,发挥西安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和能源化工、资源精深加工、新材料、轻工产品等制造业外向型产业项目,带动我省外向型产业发展。


四、优化通关服务。充分发挥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流程的便利化通关服务。持续推进通关无纸化进程;在集成电路、软件、新型显示器件、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产业试点推广“减免税快速审核+ERP联网”新模式,大幅缩短审核作业时间;推进RCEP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在航空口岸根据企业申请对于非危险品全货运包机货物采取“机坪直提”监管模式,在铁路口岸试运行“车边直装”,推行“先查验、后装箱”散货集拼模式,货物到达集拼中心即可理货确认、报关放行,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查验,确保通关“零延时”,提升货物流转效率。拓展综合保税区“货物按仓储状态分类监管”“四自一简”等贸易便利化举措。发挥铁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优势,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对整体性引进的外向型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管。


五、加强要素保障。鼓励各地高效利用社区工厂、园区标准化厂房设施,提供拎包入驻招商服务。持续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优先保障外向型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满足集约用地的外向型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各地探索实施工业标准化厂房产权分割登记及转移登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外向型产业项目提供担保增信支持,降低担保费用。鼓励省内高校与引进的外向型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六、支持提质转型。鼓励外向型企业、外向型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企业及相关总部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等方面投入。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加强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深化产学研用协同,不断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国际市场需求开展研发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产品“走出去”。


七、提供生活服务。外向型企业各类人才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住房保障、医疗、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政策。为外向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提供住房、医疗服务;人才子女入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八、实施投资奖补。按照市级财政先行出资,省级财政跟进支持方式,设立引进外向型企业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对新引进的省外外向型产业项目进行补贴。鼓励各县(市、区)、园区依托现有标准化厂房引进外向型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企业厂房租金、水电气热、设备购置、劳动用工、运输费用、贷款利息等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级奖补资金分类分档支持,其中:西安、榆林按市级补贴的10%给予支持,单个县(市、区)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宝鸡、咸阳、渭南(含韩城)按市级补贴的20%给予支持,单个县(市、区)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铜川、延安、汉中、安康、商洛、杨凌示范区按市级补贴的30%给予支持,单个县(市、区)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800万元。支持外向型企业根据需求投资设厂,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对企业自建厂房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级奖补资金实际支出的30%予以额外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项目同等享受奖补政策。享受《陕西省以制造业为重点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支持政策的外向型企业,不适用本措施。


九、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建立全省外向型产业地图,全方位展示我省外向型产业现状、支持政策、发展规划等信息,精准招引外向型企业来陕投资。建立外向型产业“线索项目、签约项目、开工项目”三张清单,实行专班、专组、专员跟踪服务,专班统筹调度、专组协调推进、专员一对一服务,帮助企业完成注册和海关、外汇、税务备案登记,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构建从项目洽谈签约到形成外贸业绩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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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