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规[2023]1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3
文号:吉人社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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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人才政策落地见效,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3日


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全力引进、用好、留住人才,根据《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范围


  符合我省人才政策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类定级的E类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单位现聘管理岗位(非“双肩挑”人员)的人才不得参加人才职称待遇兑现。


  技能人才按照《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吉人社函[2022]158号)贯通到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后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待遇兑现标准


  (一)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A类人才


  1.对聘任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或无职称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为正高级职称。


  (二)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B类人才


  1.对聘任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3年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对聘任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2.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3.具有中级及以下或无职称的人才可直接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三)C类人才


  1.具有副高级职称且聘任在副高级岗位满3年的事业单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满3年的企业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2.具有副高级职称且聘任在副高级岗位的事业单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企业人才,符合正高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定;


  3.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或无职称的人才,符合副高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定。


  (四)D类人才


  1.具有副高级职称且聘任副高级岗位满3年的事业单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满3年的企业人才,符合正高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定;


  2.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或无职称的人才,符合副高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定。


  (五)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


  1.具有副高级职称且聘任在副高级岗位满4年的事业单位人才,或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满4年的企业人才,符合正高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定;


  2.具有中级职称且聘任在中级岗位的事业单位人才,或取得中级职称资格的企业人才,可减少1年申报年限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定;


  3.具有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的人才,可申报中级职称评定。


  三、相关说明


  (一)本《细则》中“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具体界定标准,由人才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人才总体情况、实际需求及人才实际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自行研究确定。


  (二)上述人才职称待遇兑现政策,在人才管理期内,同一人才类别内只可享受一次职称待遇兑现,且不能与其他职称优惠政策叠加使用(例如,破格晋升、绿色通道等)。


  (三)上述人才职称待遇兑现政策,不含“以考代评”系列;不含国家级教练员、播音指导等职称;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待遇兑现的人才须在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年度推荐指标数额内进行推荐申报;申报“考评结合”系列职称待遇兑现,须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行业执业、从业标准对职称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上述人才职称待遇兑现政策中“申报业绩条件”指的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评审条件;单位制定的职称申报评审标准且报省人社厅备案的,按照单位标准中业绩条件执行。


  (五)上述人才职称待遇兑现政策,申报业绩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程序见附件。


  (六)上述人才职称待遇兑现后的岗位聘任等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落实<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8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才职称待遇兑现是落实我省“人才政策3.0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我省引才聚才留才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行人才储备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人才政策落实落地。


  (二)严把标准,择优推荐。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我省“人才政策3.0版”相关精神,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要体现人才工作择优正向激励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实际状况以及单位空岗情况,优中选优地做好人才政策待遇兑现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及上级组织充分研究推荐,本《细则》中的各类人才不能申报人才职称待遇兑现工作。


  (三)做好解读,加大宣传。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将我省人才职称待遇兑现工作的相关政策领悟好、解读好、落实好,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宣讲工作,营造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具体工作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此前有关人才职称待遇兑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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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