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23]19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8
文号:辽委办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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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省市县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统筹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监督主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1)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严格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预决算信息公开监督,推动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对财政运行、基层“三保”、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方面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2)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流程管理监督,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3)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大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4)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加强对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


  (5)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6)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针对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做假账等问题,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秩序。


  3.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1)加强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工作的监督,强化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会计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财经法纪刚性约束。


  (2)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和相关人员的监督。


  (3)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4.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1)落实主体责任。压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内部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


  (2)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自身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3)督促履职尽责。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5.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规范执业行为。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规定,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2)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


  (3)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6.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1)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健全行业诚信档案。


  (2)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运用约谈、通报批评、警示告诫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持续加强执业行为日常监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快速处理机制,不断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


  (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7.构建各财会监督主体间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实现高效衔接、有序运转,形成监督合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


  (1)建立部门间工作机制。建立同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间财会监督定期会议机制。健全各部门间财会监督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


  (2)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联合监管措施,开展联合检查、审理、惩戒,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信息共享、共同促进。


  (3)强化协同配合。督促和指导相关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实施财会监督。


  8.建立省与市县纵向联动机制。压实各级有关部门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


  (1)强化上下联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会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市县按层级责任落实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因地制宜联动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督促指导。省有关部门通过集中培训、统筹监督项目等方式,从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工作开展、结果应用等方面,加强对市县依法依规开展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3)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报告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建立贯通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


  (1)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内监督。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成果共享。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


  (2)加强与其他各类监督的协同联动。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配合协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完善与人大监督在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联动,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3)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优化监督方式,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


  (三)开展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


  10.开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落实财政政策举措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等重大部署,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纪违规行为和阻碍辽宁振兴发展的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11.开展财经秩序整治。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针对当前财经领域存在的虚增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税收、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未按要求压减暂付款规模、资产闲置、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分年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三保”、规范国库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要求落到实处。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12.开展财务会计行为监督。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1)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重点企业等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管理不严格、税收缴纳不及时、政府采购不合规、资产管理不规范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分年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整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


  (3)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强化财务数据审核,严肃查处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虚构经营业务、重大事项决策不合规、内部监督失效等问题,严厉打击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


  13.加强财会监督制度建设。结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进程,以及相关财会工作制度出台情况,及时修订我省相关制度规定。健全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14.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创新财会监督人员培养方式方法,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必要人员配置,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各相关单位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专业力量,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健全财会监督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15.加强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技术在财会监督领域的应用,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动财会监督实质性融入财政预算管理全流程,提高监督工作效能。推进财政与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国资监管等部门实现财会监督数据共享、深度利用,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16.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推动财会监督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财会监督基础性作用。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倒查责任,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完善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财会监督发现问题“回头看”,重点关注发现的问题是否真正整改到位,杜绝虚假整改、数字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加强配合,围绕财会监督主要任务,采取务实工作举措,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抓好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强化财会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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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