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23]5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12
文号:沪财会[2023]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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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23]12号)和《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小微企业资信水平、加强财会信息社会监督等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探索开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新格局,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会计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会计行业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定战略决策、提升经济运行透明度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代理记账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财会服务帮助企业搭建“合法、合规、合理”的财务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助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本市代理记账行业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的态势,但是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执业质量不规范以及人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完善措施加强引导和管理,推动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推动发展,全面提升代理记账机构市场竞争力


  代理记账行业的市场空间广阔,要有效扩大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持续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从而全面提升代理记账机构市场竞争力,实现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内部治理。一是增强依法执业理念,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是指导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业务,规范执业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鼓励代理记账机构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机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提升对内管理和对外服务水平。


  (二)拓展业务范围。一是指导代理记账机构拓展财会业务领域,在代理记账业务之外积极开拓财会咨询、内部控制设计、信息化服务等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二是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和产业扶持政策,鼓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营造创业创新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人才培养。一是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鼓励代理记账机构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培训,帮助代理记账机构熟悉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能力,确保服务质量。三是健全代理记账行业人才选拔机制,在本市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中加大优秀从业人员吸纳力度,为行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三、强化监管,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治理


  各单位要深入领会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行业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宣传行业政策法规,强化各项行业监管措施,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有序发展。一是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例行检查、行业专项整治、日常检查、专项执业质量检查等有机结合,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精准监管,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深化代理记账行业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持续推进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四、加强自律,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贴近行业开展日常监管的优势作用,加强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机补充。一是市财政局指导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全机制建设、深化诚信管理、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协会自律管理和服务能力。二是在行业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协作,实现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三是在行业政策制定过程中注重听取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意见,引导行业协会收集和反映行业的共性问题,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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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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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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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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