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202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9-30
文号:桂财综[202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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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及所辖(县、市、区)海洋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及由海洋部门负责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业务交接


  (一)全区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有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资料,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资料交接和欠费金额确定和传递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


  (二)交接时间要求: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征收明细数据和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的交接工作;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征收明细数据交接工作。


  三、征缴管理


  (一)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确定的费源信息负责征收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海洋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具体征缴流程附后。按照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行规定的预算级次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征收时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和海洋部门申请办理,经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退库。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四)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海洋等部门要加强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征收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收入、已收缴的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违规开设过渡户核算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持续优化缴费流程,提高便利化程度。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收优势,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除财综[2021]19号文件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要及时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费源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交换给财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税务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四、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配合相关退库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资料交接、应缴费额审核确认以及相关退库工作。


  (三)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退库、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配合相关退库工作。


  (五)海洋部门负责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资料交接、应缴费额审核确认以及相关退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解决好划转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形成划转改革合力,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缴质效。


  (三)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同步开展宣传解释、培训辅导、组织征收等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确保划转工作衔接到位,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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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