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信规[2023]7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闽工信规[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7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壮大产业规模


  1.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立足现有生物医药产业区域布局和基础优势,沿海地区以厦门市为重心打造1个生物医药产业龙头集聚地,内陆地区以三明市为重心打造1个重要生产基地,带动一批生物医药园区专业化、集聚化、特色化发展。到2025年,打造5个左右特色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全省医药工业营业收入力争达到1200亿元。


  支持厦门市以海沧生物医药港为核心,构建“研发创新—孵化—中试—加速器—产业化”发展体系,重点发展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打造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三明市发挥天然药用植物资源优势,依托明溪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打造从中药材到中成药、医药中间体到原料药再到制剂聚集发展的规模化生产基地;支持福州国际医疗综合实验区和福州高新区先试先行,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集聚发展,打造现代医疗开放发展先行区;加快推进龙岩长汀医疗器械产业园集聚发展,打造专业化医疗器械产业聚集地;支持宁德柘荣闽东药城打造全国重要的太子参生产基地和高端制剂抗病毒药物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漳州高新区新医药科技产业园、平潭海峡医药健康产业园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商务厅、发改委、药监局


  2.培育一批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生物制药、化学药、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龙头企业及细分领域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创新品种、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市场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影响力,培育百亿级龙头企业。


  推动生物医药企业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对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的,省级财政按项目给予设备投资补助和融资贴息;积极培育优势龙头企业,支持兼并重组,壮大产业规模,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引导化学原料药集聚发展。鼓励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向省级已明确布点的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化工园区在满足安全、生态环境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实施扩区,在用地、用林、用水、排污指标等资源要素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审批准入,加强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监管,打造集中连片、集中管理、集中发展的生物医药生产基地。支持三明明溪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抗肿瘤药物等绿色高端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福州江阴工业园区发展发酵类抗生素及原料药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水利厅、林业局、药监局


  二、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4.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以设区市创建为主,引导产学研金服多方参与投入,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和转化服务。根据平台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对符合条件的每个平台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培育产业应用基础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在我省布局落地,推动建设5个以上产业应用基础服务平台,推进研发、生产服务能力建设。


  对《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在我省新增立项建设的具备生物医药行业研发或生产服务能力并投入使用的CRO、CMO、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其中CMO、CDMO平台需取得受托生产品种对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可按规定申请补助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药监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快组建生物医药产业研究院。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推动省创新研究院加快组建生物医药产业研究院,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搭建开放共享的研发、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概念验证—中试放大—产品孵化—项目落地”的全闭环协同创新体系,加速生物医药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省创新研究院,省发改委、药监局、财政厅


  7.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省药检院、厦门市药检院(海峡两岸医疗器械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成满足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的药品检验、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和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研究制定省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省市药品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队伍、基础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的投入和保障,加大药品检验机构改扩建项目和科研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激励机制,推动省市药品检验机构为我省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专项检测技术开发和检验技术培训等市场化服务。支持引进和建设药品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8.强化临床研究服务。督促省内具备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积极承接临床试验项目,并将此项工作与公立医院(医院院长)绩效考核相结合,医疗机构在承接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时,其伦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加快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进度。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鼓励创新药械产品研发产业化。对在省内转化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可按阶段申请研发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500万元资金奖励。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的1类创新药,2类、3类化学药和中药,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生产企业可按不同类别申请产业化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60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药监局、财政厅


  10.支持高端原料药研发生产。加快发展特色原料药和高端定制原料药,对新获得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原料药项目,并在省内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药监局、科技厅、财政厅


  四、优化创新产品服务


  11.提升审评审批服务水平。完善审评审批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创新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在研在审清单,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明确服务专员,提前介入,持续做好研发、检验、审评、核查、审批等全过程跟踪指导和帮扶。


  密切与国家药监局等部门沟通对接,加快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注册现场核查、注册检验等工作进程,有效缩短创新药械产品上市时间。加强对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指导原则等政策宣贯,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效率。


  免收药品再注册费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发改委、财政厅


  12.完善“三医”服务机制。畅通政—医—企沟通渠道,提高各部门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水平,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


  各级卫健、医保、药监等部门建立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对接省内重点企业,主动开展帮扶,加强问题协调解决。定期对已制定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回头看”,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设立每月1—2次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倾听并解答医药企业提出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3.搭建医企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手拉手”对接活动,增进互信了解,促进医企深度融合发展。发挥省市医学会、药学会、医师协会、医药行业协会、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学(协)会的作用,搭建对接交流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加强与医疗机构沟通对接。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大市场推广应用


  14.优化挂网采购机制。引导省内企业加快研发创新,加大对创新药械产品的挂网支持,推动更多创新药械产品挂网应用。


  调整优化药品和医疗器械阳光挂网采购机制,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缩短药品和医疗器械挂网周期;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费用单独统计。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5.完善药事管理制度。建立创新药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与公立医院(医院院长)绩效考核相结合机制,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不定期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及医疗器械管理相关会议,原则上此类会议每季度应召开1次,每年不少于4次。督促医疗机构全面加强药事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限用、停用药品。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6.支持省外市场开拓。鼓励医药龙头企业走出去,开拓省外市场,对省行业协会组织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境内知名专业展会的,参展费用予以不少于50%比例补助。支持厦门举办全国生物药大会,福州举办医疗器械博览会、医疗器械创新创业大赛等,搭建全国性产业交流平台。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药监局、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组织保障


  17.强化统筹协调。发挥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产业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建立牵头部门统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加强问题协调解决。定期开展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评估总结,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医保局、药监局、金融监管局


  18.落实奖补资金。省级有关部门统筹相关领域资金,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按照已明确的资金方案,加快兑现政策资金、发挥资金效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19.加大金融支持。由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引导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产业发展。鼓励各地组织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开展生物医药产融对接和企业路演,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实现境内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信厅、发改委,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压实属地责任。各地政府要建立或依托相应机制搭建产业服务专班,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要素保障,用好用足《实施方案》和上述具体政策措施,并及时细化政策举措,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确保政策兑现落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执行本措施所需财政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