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信规[2023]7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闽工信规[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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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壮大产业规模


  1.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立足现有生物医药产业区域布局和基础优势,沿海地区以厦门市为重心打造1个生物医药产业龙头集聚地,内陆地区以三明市为重心打造1个重要生产基地,带动一批生物医药园区专业化、集聚化、特色化发展。到2025年,打造5个左右特色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全省医药工业营业收入力争达到1200亿元。


  支持厦门市以海沧生物医药港为核心,构建“研发创新—孵化—中试—加速器—产业化”发展体系,重点发展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打造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三明市发挥天然药用植物资源优势,依托明溪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打造从中药材到中成药、医药中间体到原料药再到制剂聚集发展的规模化生产基地;支持福州国际医疗综合实验区和福州高新区先试先行,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集聚发展,打造现代医疗开放发展先行区;加快推进龙岩长汀医疗器械产业园集聚发展,打造专业化医疗器械产业聚集地;支持宁德柘荣闽东药城打造全国重要的太子参生产基地和高端制剂抗病毒药物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漳州高新区新医药科技产业园、平潭海峡医药健康产业园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商务厅、发改委、药监局


  2.培育一批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生物制药、化学药、中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龙头企业及细分领域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创新品种、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市场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影响力,培育百亿级龙头企业。


  推动生物医药企业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对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的,省级财政按项目给予设备投资补助和融资贴息;积极培育优势龙头企业,支持兼并重组,壮大产业规模,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引导化学原料药集聚发展。鼓励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向省级已明确布点的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化工园区在满足安全、生态环境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实施扩区,在用地、用林、用水、排污指标等资源要素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审批准入,加强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监管,打造集中连片、集中管理、集中发展的生物医药生产基地。支持三明明溪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抗肿瘤药物等绿色高端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福州江阴工业园区发展发酵类抗生素及原料药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水利厅、林业局、药监局


  二、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4.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以设区市创建为主,引导产学研金服多方参与投入,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和转化服务。根据平台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对符合条件的每个平台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培育产业应用基础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在我省布局落地,推动建设5个以上产业应用基础服务平台,推进研发、生产服务能力建设。


  对《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在我省新增立项建设的具备生物医药行业研发或生产服务能力并投入使用的CRO、CMO、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其中CMO、CDMO平台需取得受托生产品种对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可按规定申请补助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药监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快组建生物医药产业研究院。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推动省创新研究院加快组建生物医药产业研究院,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搭建开放共享的研发、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概念验证—中试放大—产品孵化—项目落地”的全闭环协同创新体系,加速生物医药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省创新研究院,省发改委、药监局、财政厅


  7.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省药检院、厦门市药检院(海峡两岸医疗器械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成满足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的药品检验、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和医疗器械检验实验室。


  研究制定省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省市药品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队伍、基础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的投入和保障,加大药品检验机构改扩建项目和科研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激励机制,推动省市药品检验机构为我省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专项检测技术开发和检验技术培训等市场化服务。支持引进和建设药品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8.强化临床研究服务。督促省内具备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积极承接临床试验项目,并将此项工作与公立医院(医院院长)绩效考核相结合,医疗机构在承接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时,其伦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加快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进度。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鼓励创新药械产品研发产业化。对在省内转化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可按阶段申请研发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500万元资金奖励。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的1类创新药,2类、3类化学药和中药,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生产企业可按不同类别申请产业化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60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药监局、财政厅


  10.支持高端原料药研发生产。加快发展特色原料药和高端定制原料药,对新获得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原料药项目,并在省内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药监局、科技厅、财政厅


  四、优化创新产品服务


  11.提升审评审批服务水平。完善审评审批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创新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在研在审清单,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明确服务专员,提前介入,持续做好研发、检验、审评、核查、审批等全过程跟踪指导和帮扶。


  密切与国家药监局等部门沟通对接,加快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注册现场核查、注册检验等工作进程,有效缩短创新药械产品上市时间。加强对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指导原则等政策宣贯,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效率。


  免收药品再注册费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发改委、财政厅


  12.完善“三医”服务机制。畅通政—医—企沟通渠道,提高各部门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水平,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


  各级卫健、医保、药监等部门建立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对接省内重点企业,主动开展帮扶,加强问题协调解决。定期对已制定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回头看”,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设立每月1—2次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倾听并解答医药企业提出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3.搭建医企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手拉手”对接活动,增进互信了解,促进医企深度融合发展。发挥省市医学会、药学会、医师协会、医药行业协会、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学(协)会的作用,搭建对接交流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加强与医疗机构沟通对接。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大市场推广应用


  14.优化挂网采购机制。引导省内企业加快研发创新,加大对创新药械产品的挂网支持,推动更多创新药械产品挂网应用。


  调整优化药品和医疗器械阳光挂网采购机制,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缩短药品和医疗器械挂网周期;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费用单独统计。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5.完善药事管理制度。建立创新药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与公立医院(医院院长)绩效考核相结合机制,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不定期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及医疗器械管理相关会议,原则上此类会议每季度应召开1次,每年不少于4次。督促医疗机构全面加强药事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限用、停用药品。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6.支持省外市场开拓。鼓励医药龙头企业走出去,开拓省外市场,对省行业协会组织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境内知名专业展会的,参展费用予以不少于50%比例补助。支持厦门举办全国生物药大会,福州举办医疗器械博览会、医疗器械创新创业大赛等,搭建全国性产业交流平台。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药监局、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组织保障


  17.强化统筹协调。发挥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产业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建立牵头部门统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加强问题协调解决。定期开展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评估总结,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医保局、药监局、金融监管局


  18.落实奖补资金。省级有关部门统筹相关领域资金,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按照已明确的资金方案,加快兑现政策资金、发挥资金效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19.加大金融支持。由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引导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产业发展。鼓励各地组织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开展生物医药产融对接和企业路演,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实现境内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信厅、发改委,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压实属地责任。各地政府要建立或依托相应机制搭建产业服务专班,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要素保障,用好用足《实施方案》和上述具体政策措施,并及时细化政策举措,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确保政策兑现落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执行本措施所需财政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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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