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2023]3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
文号:黑财规[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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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和偿付工作,现将《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的通知》(黑财金[202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厅、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后,省财政厅按确定比例向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间,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且发生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的机构。


  第五条 补偿标准。风险补偿实行“单笔赔付、总额限制”方式。“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以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其中,对纳入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范围的不良贷款(即单笔贷款逾期60天),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单笔未偿还贷款本金30%,剩余的40%由再担保机构以再担保方式给予补偿,对再担保机构承担的40%部分中未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以黑龙江省辖内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为单位,设定赔付上限。其中,对政策投放期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和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分别完成2020年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对未完成2020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不良贷款业务超过赔付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对政策投放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减免的担保费按照每年结算期时点据实结算。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封盘


  第六条 2020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2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风险补偿政策分三个封盘期,分别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每个封盘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贷款银行总行(社)或省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担保贷款进行汇总封盘。各银行、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风险补偿政策规定开展自查核实,填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附件1),出具《承诺函》,各机构的分管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数据和资料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自查核实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黑金发[2020]12号、黑金发[2020]26号和黑金发[2020]42号文件,黑财金[2022]44号、黑财金[2023]10号、黑财规[2023]2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贷款;


  (二)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合同是否与放款凭证不一致的;


  (三)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风险补偿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对各机构报送的调整项目以及银行担保机构数据不一致项目进行联合认定,将认定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要求的数据通报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最终认定结果统计汇总各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的担保贷款金额、户数,确定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预拨、结算和追偿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预算安排,将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预拨给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使用预拨资金进行代偿支付,不足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垫付,待项目审核后据实结算。


  预拨资金原则上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双稳基金”业务规模、近两年代偿率、当年到期业务规模等综合因素计算风险补偿,并在结算上一年度代偿资金和减免担保费资金后拨付。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单独设立账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当单笔贷款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后与风险补偿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要严格对基层承贷行(社)申请代偿项目进行审核,并由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以及承贷银行分管行(社)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要对“双稳基金”代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当银行机构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二)代偿通知书(附件3);


  (三)贷款账户明细;


  (四)代偿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做好代偿前尽职调查工作,加强申请资料审核把关,在履行代偿责任前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代偿项目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后,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对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规定项目要否决并将原因反馈给贷款行(社),对与银行机构有争议的代偿项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经与合作银行省(总)行(社)共同盖章确认的《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三)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的代偿凭证、每笔业务担保函或保证合同复印件;银行机构申请的每笔代偿贷款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合作银行机构每笔不良贷款尽调报告复印件;


  (五)再担保机构需提供融资担保机构该笔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的证明文件;


  (六)省级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减免担保费的明细表及每笔返还担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上述资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汇总形成《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明细表》(附件4),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的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申请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风险补偿政策的项目予以剔除,同时对代偿资金和减免担保费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按照审核结果确定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和减免担保费情况,并根据年初预拨情况,以及融资担保机构追偿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追偿。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同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机构按其承担的20%风险责任进行追偿;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和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共同承担的80%比例风险部分进行追偿。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将追偿所得扣除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部分及追偿费用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归还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指定账户。


  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追偿所得按再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归还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就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贷款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再担保代偿补偿金后,与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偿。省鑫正担保公司、省农业担保公司于每年度封盘结束后,安排专人对按政策规定返还企业的担保费进行逐笔审核,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担保费返还凭证汇总存档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提出补偿申请,省财政厅据实结算。其他融资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偿。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封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期间的贷款情况,对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汇总报送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追偿资金的归还。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各相关担保机构提供反映银行机构完成2020年度和2022年度“两增”目标相关情况的材料。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定期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基层行(社)的业务指导,严格落实贷款“三查”要求,加强内部员工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完善“双稳基金”代偿项目档案,对代偿项目实施台账管理。各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沟通,建立相互通报代偿项目各自追偿情况的工作机制。对因贷款“三查”存在问题的项目,不予代偿或视双方过错情况按比例代偿;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及时返还追偿款以及向“双稳基金”转移机构存量风险等行为,将通过取消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解除“三方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政策内容如发生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


  2.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


  3.代偿通知书


  4.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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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