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资环[2023]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4
文号:沪财资环[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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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现就本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深化上海“五个中心”和生态之城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坚持先立后破,不断强化内生动力、实践自主行动,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上海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基本原则


  1.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国家和本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立足本市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构建具有上海特点的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支持加快探索出一条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


  2.重点攻坚,协同治理。实现重点突破,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从重点方向和领域入手,注重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强化目标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3.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强化主动作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健全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向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财政政策工具不断丰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初步建立,支持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到2030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形成,有力支撑本市碳达峰“十大行动”稳步推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碳达峰目标如期完成。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脱碳,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二、支持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支持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实施现役煤电“三改联动”改造,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发展,全面推广光伏应用,支持光伏+项目建设;推动加快陆海风电开发,提升海上风电开发利用水平,重点支持建成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支持氢能多元化利用,推动打造若干世界级示范应用场景。支持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强清洁输电通道建设,更大规模消纳西南水电等清洁能源,加快布局大容量海上风电输电通道,探索推广多能互补综合能源服务,有序推动储能和新能源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


  (二)支持深入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围绕能源清洁化、原料低碳化、材料功能化、过程高效化、终端电气化和资源循环化,深入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低效土地资源退出,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引导产业体系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支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绿色领跑行动,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鼓励钢铁、石化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开展低碳与零碳流程再造。加大对本市绿色供应链重要环节和重大项目支持,鼓励核心企业带动链上企业绿色化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支持新型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实现集中化规模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


  (三)支持推进城乡建设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持续优化城乡结构和布局,推动加强生态廊道、景观视廊、通风廊道、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统筹布局,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支持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装配整体式建筑,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支持打造一批近零能耗、零碳建筑创新示范。支持绿色低碳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逐步扩大建筑需求侧响应试点示范。积极打造绿色低碳乡村,实施农业绿色生产补贴,推动绿色种养殖技术推广和使用,支持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建设低碳、零碳农房。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等安装光伏。


  (四)支持构建绿色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


  支持加快构建与产业升级、高品质生活、新空间格局相适应的绿色低碳交通服务体系,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低碳航空枢纽,支持构建由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市域铁路共同构筑的多层次、多网融合的铁路网络。鼓励运输工具向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稳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推动持续提高船舶能效水平,加快发展电动内河船舶,新增环卫、轮渡、黄浦江游船、公务船等内河船舶原则上采用电力或液化天然气驱动。支持持续提升飞机燃油效率,淘汰老旧高能耗飞机,优化机队结构。加快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既有交通枢纽设施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港口岸电、机场地面辅助电源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源的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替代。积极引导市民绿色出行,继续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民心工程。支持开展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示范小区、智能高效充换电设施、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项目。


  (五)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助力降碳


  支持建设循环型社会。完善垃圾分类专项扶持政策,推动全面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推动打造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绿色低碳服务理念,引导激励市民积极参与光盘行动、绿色消费、低碳出行、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循环利用快递包装等绿色低碳行动,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支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可回收物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二手商品交易有序发展。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持节水降污减排。加大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回收利用。支持高水平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广绿色低碳产品,支持建立绿色低碳服务认证制度。


  (六)支持强化绿色低碳科技支撑


  支持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提升低碳零碳负碳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持续加大对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投入,支持相关领域国家级和市级实验室、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布局市级科技和产业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研究。支持开展一批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推进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氢能、储能、新型电力系统、需求侧管理、近零碳建筑、低碳智慧交通、碳捕集利用等低碳零碳负碳推广应用。持续强化节能降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基础能力建设。支持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七)支持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支持持续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以生态之城建设目标为引领,推进绿地、林地、湿地融合发展,打造开放共享、多彩可及高品质生态空间。支持实施千座公园计划,实现中心城区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基本全覆盖。支持巩固提升森林碳汇能力,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全面推进“1+5+2”重点生态走廊建设,构筑城市绿色生态屏障。支持增强湿地系统固碳能力,聚焦长江口、杭州湾北岸、南汇东滩等重点区域,加强新生湿地培育、保育和生态修复。优化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结合环城生态公园带和重点生态廊道建设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增强湿地储碳能力。研究推进崇明北沿、九段沙、南汇东滩等重大湿地生态修复。支持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区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样板”。


  (八)支持构建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


  支持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辐射功能。支持建立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体系。支持优化绿色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绿色信贷规模和占比、开展绿色金融产品业务创新,强化对绿色项目的信贷服务支持。支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绿色低碳项目。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与国际金融组织开展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支撑作用


  加大财政政策的绿色低碳导向,与本市碳达峰碳中和“1+1+N”政策体系相衔接,强化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撑。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充分利用本市节能减排等各类财政专项政策,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科技投入保障,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突破、产业发展和特色园区建设。发挥本市生态补偿机制调节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区政府积极性。支持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协同。加大对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支持力度,研究优化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示范区实现更有活力、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多元资金协同支撑体系


  充分发挥各类绿色低碳领域政府投资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带动全社会加大对绿色低碳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沪运营,积极投向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领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绿色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相关贷款不良率补偿区间下限予以放宽。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作用。支持绿色金融创新项目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支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


  (三)落实绿色低碳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应用绿色技术装备、购买新能源汽车、国家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等绿色低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推进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征收,鼓励污染物减排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贯彻执行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加大绿色建材、新能源车船等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强化采购人绿色采购责任,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采购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增强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压实责任、明确分工。各区要立足本区域的资源禀赋和发展特点,提出具体的支持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在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金融、价格、贸易等政策的融合,促进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新举措与既有政策体系之间的紧密配合,发挥乘数效应。通过建立市、区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与市、区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预算管理,突出绩效引领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合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在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财政政策的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的应用。通过全成本预算绩效工作的开展,加快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财政支出的定额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学习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全市各级财政干部要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学习研究,切实提高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能力,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大力宣传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支持政策和举措,激发社会主体的内生动力,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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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