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资环[2023]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4
文号:沪财资环[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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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现就本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深化上海“五个中心”和生态之城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坚持先立后破,不断强化内生动力、实践自主行动,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上海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基本原则


  1.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国家和本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立足本市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构建具有上海特点的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支持加快探索出一条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


  2.重点攻坚,协同治理。实现重点突破,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从重点方向和领域入手,注重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强化目标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3.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强化主动作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健全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向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财政政策工具不断丰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初步建立,支持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到2030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形成,有力支撑本市碳达峰“十大行动”稳步推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碳达峰目标如期完成。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脱碳,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二、支持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支持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实施现役煤电“三改联动”改造,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发展,全面推广光伏应用,支持光伏+项目建设;推动加快陆海风电开发,提升海上风电开发利用水平,重点支持建成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支持氢能多元化利用,推动打造若干世界级示范应用场景。支持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强清洁输电通道建设,更大规模消纳西南水电等清洁能源,加快布局大容量海上风电输电通道,探索推广多能互补综合能源服务,有序推动储能和新能源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


  (二)支持深入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围绕能源清洁化、原料低碳化、材料功能化、过程高效化、终端电气化和资源循环化,深入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低效土地资源退出,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引导产业体系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支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绿色领跑行动,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鼓励钢铁、石化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开展低碳与零碳流程再造。加大对本市绿色供应链重要环节和重大项目支持,鼓励核心企业带动链上企业绿色化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支持新型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实现集中化规模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


  (三)支持推进城乡建设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持续优化城乡结构和布局,推动加强生态廊道、景观视廊、通风廊道、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统筹布局,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支持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装配整体式建筑,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支持打造一批近零能耗、零碳建筑创新示范。支持绿色低碳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逐步扩大建筑需求侧响应试点示范。积极打造绿色低碳乡村,实施农业绿色生产补贴,推动绿色种养殖技术推广和使用,支持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建设低碳、零碳农房。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等安装光伏。


  (四)支持构建绿色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


  支持加快构建与产业升级、高品质生活、新空间格局相适应的绿色低碳交通服务体系,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低碳航空枢纽,支持构建由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市域铁路共同构筑的多层次、多网融合的铁路网络。鼓励运输工具向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稳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推动持续提高船舶能效水平,加快发展电动内河船舶,新增环卫、轮渡、黄浦江游船、公务船等内河船舶原则上采用电力或液化天然气驱动。支持持续提升飞机燃油效率,淘汰老旧高能耗飞机,优化机队结构。加快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既有交通枢纽设施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港口岸电、机场地面辅助电源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源的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替代。积极引导市民绿色出行,继续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民心工程。支持开展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示范小区、智能高效充换电设施、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项目。


  (五)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助力降碳


  支持建设循环型社会。完善垃圾分类专项扶持政策,推动全面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推动打造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绿色低碳服务理念,引导激励市民积极参与光盘行动、绿色消费、低碳出行、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循环利用快递包装等绿色低碳行动,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支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可回收物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二手商品交易有序发展。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持节水降污减排。加大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回收利用。支持高水平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广绿色低碳产品,支持建立绿色低碳服务认证制度。


  (六)支持强化绿色低碳科技支撑


  支持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提升低碳零碳负碳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持续加大对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投入,支持相关领域国家级和市级实验室、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布局市级科技和产业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研究。支持开展一批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推进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氢能、储能、新型电力系统、需求侧管理、近零碳建筑、低碳智慧交通、碳捕集利用等低碳零碳负碳推广应用。持续强化节能降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基础能力建设。支持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七)支持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支持持续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以生态之城建设目标为引领,推进绿地、林地、湿地融合发展,打造开放共享、多彩可及高品质生态空间。支持实施千座公园计划,实现中心城区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基本全覆盖。支持巩固提升森林碳汇能力,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全面推进“1+5+2”重点生态走廊建设,构筑城市绿色生态屏障。支持增强湿地系统固碳能力,聚焦长江口、杭州湾北岸、南汇东滩等重点区域,加强新生湿地培育、保育和生态修复。优化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结合环城生态公园带和重点生态廊道建设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增强湿地储碳能力。研究推进崇明北沿、九段沙、南汇东滩等重大湿地生态修复。支持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区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样板”。


  (八)支持构建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


  支持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辐射功能。支持建立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体系。支持优化绿色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绿色信贷规模和占比、开展绿色金融产品业务创新,强化对绿色项目的信贷服务支持。支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绿色低碳项目。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与国际金融组织开展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支撑作用


  加大财政政策的绿色低碳导向,与本市碳达峰碳中和“1+1+N”政策体系相衔接,强化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撑。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充分利用本市节能减排等各类财政专项政策,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科技投入保障,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突破、产业发展和特色园区建设。发挥本市生态补偿机制调节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区政府积极性。支持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协同。加大对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支持力度,研究优化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示范区实现更有活力、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多元资金协同支撑体系


  充分发挥各类绿色低碳领域政府投资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带动全社会加大对绿色低碳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沪运营,积极投向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领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绿色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相关贷款不良率补偿区间下限予以放宽。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作用。支持绿色金融创新项目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支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


  (三)落实绿色低碳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应用绿色技术装备、购买新能源汽车、国家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等绿色低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推进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征收,鼓励污染物减排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贯彻执行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加大绿色建材、新能源车船等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强化采购人绿色采购责任,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采购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增强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压实责任、明确分工。各区要立足本区域的资源禀赋和发展特点,提出具体的支持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在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金融、价格、贸易等政策的融合,促进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新举措与既有政策体系之间的紧密配合,发挥乘数效应。通过建立市、区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与市、区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预算管理,突出绩效引领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合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在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财政政策的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的应用。通过全成本预算绩效工作的开展,加快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财政支出的定额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学习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全市各级财政干部要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学习研究,切实提高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能力,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大力宣传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支持政策和举措,激发社会主体的内生动力,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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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