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3]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9
文号:豫政办[2023]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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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9日


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区块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支持软件企业提档进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支持软件企业做优做精。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软件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技术创新


  5.支持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6.支持软件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我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7.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对经省级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8.支持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支持制造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对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推动产业集聚


  9.支持软件产业园区提质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软件名园、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0.支持软件企业入驻园区。对新入驻省、市级软件产业园区的软件企业,鼓励所在地财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引育


  11.支持引育高端软件人才。对我省新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我省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我省中原英才计划的中原学者、中原领军人才、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原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安排一定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12.支持软件企业引才聚才。企业引进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13.支持软件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各地针对软件产业发展需求,对软件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出台奖补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租房、人才公寓用于软件人才申请使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五、优化公共服务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切实惠企利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和带动银行、担保等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开展“专精特新贷”和“科技贷”业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16.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软件产业。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重点软件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软件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17.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内软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证监局)


  18.支持举办软件产业活动。鼓励各地举办软件产业生态大会,组织开展软件产业发展论坛、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对接、融资路演等系列活动。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发展重大活动的,省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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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