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9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39项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7
文号:鲁政办字[2023]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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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山东自贸试验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解放思想、守正创新,立足自身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新形成了39项制度创新成果,将在全省复制推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新形成的39项制度创新成果分两类在全省推广,对创新价值高、主体受益面广、复制推广成本较低的6项创新成果,作为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对系统集成度高、示范意义强、时效性好的33项创新成果,作为最佳实践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改革试点经验(6项)


  1.海洋经济领域(2项):海域使用权及海上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改革、海洋经济活动商事主体登记即认机制。


  2.区域联动创新发展领域(1项):进口铜精矿“分步检测”模式。


  3.政府管理创新领域(1项):法拍财产执行联动协作。


  4.投资贸易便利化领域(2项):“一带一路”税之家国际税收服务、FDA小型企业资质认证收入证明“即时办结”。


  (二)最佳实践案例(33项)


  1.海洋经济领域(1项):海域立体分层确权改革。


  2.中日韩合作领域(1项):中韩贸易“国际快递”新模式。


  3.黄河流域协同发展领域(2项):“数字黄河链”公积金跨域无证明通办、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


  4.绿色低碳领域(4项):碳评纳入环评机制创新、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环境治理“一站式”服务。


  5.区域联动创新发展领域(3项):食品药品联动创新检验检测平台、农药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青威一港通”作业模式。


  6.政府管理创新领域(8项):国际海事司法标准供给、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一照通投”、国际船舶供应业务“快速通道”、加油站智慧物联网税务监管、“票税通”数字化税务管理、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管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随机评标”新模式。


  7.金融开放创新领域(5项):“中欧班列-齐鲁号”融资新模式、以“应收国际海运费”为担保的信用保险融资新模式、进口原油“链式融资”新模式、气候投融资机制创新、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新路径。


  8.投资贸易便利化领域(6项):对外文化贸易标准化体系、出口退(免)税申报“免填即报”、新能源二手车出口“滚改集”模式、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高资信企业先放行后验估模式创新、商品车国际转运过境服务。


  9.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域(3项):中药(材)数字化发展新模式、中医(专长)医师规范管理、粉尘监测预警数字化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各市、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要把复制推广工作与深化改革相结合、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各市要落实好复制推广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复制推广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指导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各市、各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复制推广全过程风险防控。省商务厅(自贸办)要牵头组织开展复制推广工作成效评估,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山东自贸试验区39项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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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