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3]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4
文号:渝府办发[2023]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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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工作安排,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育壮大跨境电商主体


  加大对年度全球商品交易总额超过30亿元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企业、年度进口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进口供应链链主企业、年度出口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卖家等的招引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行业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对相关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自建独立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加大对细分类目跨境电商标杆企业的培育力度,支持传统外贸、生产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专业合作、数字赋能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渝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完善市场化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体系,重点培育一批软件开发、数据分析、营销推广(含国际化网络直播)、财税支持、培训教育、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支持等方面的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企业,优化跨境电商产业生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评市级数字商务企业、电商示范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2027年,争取全市跨境电商年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0家、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20家、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家,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达到2700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


  二、强化跨境电商品牌建设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立足技术、质量、服务、文化、体验等品牌内涵特质,强化品牌建设和运营,提升品牌价值。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培育打造DTC(直接面向消费者)品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直播等数字化平台进行品牌营销推广,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自有独立站境外营销推广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大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专利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鼓励各区县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培育建设物流仓储类、跨境直播基地类、专业服务类、平台合作类等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鼓励园区设立跨境电商线下服务中心,打造智慧园区(口岸)系统,提供业务培训、人才培育、企业孵化、政策宣讲、资源对接、市场拓展、通关申报、智能仓储等公共服务。推荐优秀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参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区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到2027年,全市争取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累计入驻企业数超过500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


  推广“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推动汽车摩托车配件、消费电子、通用机械、五金工具、轻工纺织、智能家居、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助力“重庆造”产品“出海”。依托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业园区等载体优势,以打造品牌、构建产业链供应链为抓手,培育发展适合跨境电商出口的制造业集群。鼓励生产制造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行数字化改造和升级,打造要素集聚、反应快速的柔性供应链,为适应跨境电商小单、高频、定制等交易特点提供产业支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推动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终端销售等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实现业务协同,促进制造业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到2027年,争取全市年进出口总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带达3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


  五、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用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政策,探索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保税展示+跨境电商”快速配送新零售模式试点,加快推进宠物食品跨境电商分装零售进口试点,探索开展食品跨境电商分装零售进口试点,积极争取医药产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推动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融合发展,支持市场经营者通过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


  六、提升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


  优化跨境电商通关节点布局,支持通关监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持续提升通关便利化服务水平,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机场前置货站,对跨境电商企业通关采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优先查验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优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拼箱作业模式,推动跨境电商出口监管实行“过程上链、对象赋码、分类通关”。建立跨境电商出口协调员制度,畅通“关地”“关企”联络渠道。全面推广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支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和进境保税货物在满足监管条件下实现互转,允许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同其他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同车运输”。(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七、优化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政策条件的退运进境原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引导出口企业在重庆跨境地方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涉税辅导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


  八、优化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等费用。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引导更多银行上线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升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品开展汇率避险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九、加大跨境电商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搭建跨境电商数字金融服务网络,着力提升综合性数字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依托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上市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对完成上市融资的企业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奖励。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用,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重庆分公司)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业务,深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服务,加大对跨境电商企业上游采购的信用支持和融资增信;针对跨境电商特点,将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作为授信评估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优化快速理赔服务机制。按照我市现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市级财政予以全额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出口信保重庆分公司)


  十、打造专业高效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网络


  充分发挥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支撑作用,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长江航运、航空货运等高效衔接机制,提升跨境电商物流效率。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拓展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货物中转集散、区域分拨等多元化业务。优先为跨境电商企业协调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舱位,常态化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跨境电商专列,支持开展多种贸易方式拼箱拼列运输,降低物流成本。积极引入航空公司来渝设立货运基地,开行跨境电商空运货机专线,建设跨境电商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提升跨境寄递服务能力,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邮件快件寄递运输常态化运行。鼓励寄递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有效协作,建立跨境寄递商业联合体,实现境外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重庆机场集团、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


  推进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大型跨境电商卖家等在国际航空、班列枢纽城市及重要贸易节点地区通过自建或租赁等方式建设布局海外仓,构建覆盖全球的海外仓服务网络。鼓励寄递企业依托寄递物流网络建设海外仓及处理中心,提高跨境电商配送时效。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海外仓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设海外仓服务平台,促进海外仓供需对接。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无纸化”,实现“一地备案,全国通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


  十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多双边国际合作机制,深化与以东盟为重点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商交流与合作,带动多双边经贸合作。加强重庆、新加坡“双枢纽”联动,建好中新(重庆)跨境电商产业园,推进中国西部地区与东盟跨境电商和数字贸易合作发展。积极参与标准化建设,支持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业等积极参与跨境电商营销、洽商、物流支付、统计等各领域标准研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健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


  迭代升级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重庆跨境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信息共享、统计监测、风险防控、智能物流等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平台对接,探索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服务。培育引进跨境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举办中国(重庆)跨境电商交易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品牌宣传、合作洽谈、信息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


  十四、打造多层次跨境电商人才队伍


  支持引进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供应链管理、海外媒体投放等跨境电商人才纳入市级人才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高等院校加强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结合实际设置跨境电商专业,深化产教融合。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和实务操作培训基地,开展跨境电商应用人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交流活动以及跨境电商职业技能大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五、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成立重庆市跨境电商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在产业集聚、企业互联、人才培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举办行业峰会、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行业交流对接活动。积极挖掘跨境电商发展创新亮点,形成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适时复制推广。统筹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开展多层次宣传引导,营造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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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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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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