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2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3-3
文号:合政办[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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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创新研发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遴选一批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依法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通过“竞争赛马”等方式,对产业共性技术瓶颈项目给予3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实际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10%—50%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中试平台(基地)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基地)的运营,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150万元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增省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依法支持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带头应用“三新”“三首”产品。激励金融机构等联合科创载体开发或落地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对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服务企业超过100户的科创金融产品,按实际投放贷款额万分之五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5.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军民融合项目建设,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6.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产值保持增长并吸纳我市农村人口占职工比例超30%的,按照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年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的预制菜企业,按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建及改扩建林业产业基地达到规定标准,产值保持增长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兴粮建设项目、粮食收储企业节粮减损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7.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对入库企业数量增加、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文化创意园区,根据园区内企业经济指标增长等情况分档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及改建文化场馆、体育园区(场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规定开展转型升级,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评为丙级以上等级的民宿、3C等级以上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新晋升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在中央相关频道首播或者获得国家、省级优秀项目认定的电视剧、纪录片和动画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8.全面拓展消费需求。对当年新开业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根据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投资主体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开展投资、企业培育、品牌招引等方面运营考评,按运营成效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运营服务能力突出的商务楼宇管理团队根据其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在肥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城市阅读空间按考核等次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民营文艺院团演出场次、原创剧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考评,分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社会力量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按参赛场次、赛事成本给予俱乐部和承办单位5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的,按不超过赛事成本的3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9.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综合性物流平台给予“一事一议”资金支持。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内陆港、航空港、水运港等发展。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获批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按投资额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使用可降解、回收、循环的低碳环保快递包装物和包装废弃物回收箱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部分采购额的3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公共分拣中心、快递综合服务站点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举办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根据展览面积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30万元最高3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市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类展览,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单场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10万元最高60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实际投资额(完成营业额)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承办国际化、全国性、线下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文旅活动的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经评审合格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补贴。


  11.加强外资招引力度。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3500万美元、离岸执行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2.激励扩大融资规模。扩大“政信贷”产品支持范围和规模,将企业年度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放宽到1亿元。对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政信贷”产品投放的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投放的纯信用贷款给予银行不超过80%的风险补偿。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政信贷”产品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政信贷”产品担保贷款业务收取企业保费标准降低到不高于0.5%的,给予合作担保机构1%的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50%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50%最高200万元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14.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券交易所受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对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市的省外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50%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5.促进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加快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17.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工业、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并按期升规入统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20万元奖励。对零售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限上电商企业年网上零售额超3亿元的,按网上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80万元奖励。对我市重点产业头部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8.提升园区服务水平。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开展年度综合评估,按不超过基地总数的50%分档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集聚检验检测、会计审计、律所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超30家且营业收入超3亿元并保持正增长的新获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获批当年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市大数据产业园区,从集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增长等方面开展运营评价,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测评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9.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免费为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给予20%最高20万元补贴。对合肥数据要素流通平台根据年度运营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按平台数据交易量给予数据供应商最高30万元奖励。对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5%以上的,按年投资额的2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支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企业销售全程可追溯产品的数量占比等开展综合考评,分档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单位,给予单个案件最高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30万元的诉讼费、代理费补贴。对当年培育的合肥市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从高校院所、企业等受让符合我市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企业最高6万元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质量专利资助、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转移转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500万元奖励。


  本政策中的投资补贴、经济指标增长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条款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本政策及各部门实施细则全部通过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hfcyzc.hfceloan.com)发布并实行网上申报。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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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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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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