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2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3-3
文号:合政办[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创新研发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遴选一批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依法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通过“竞争赛马”等方式,对产业共性技术瓶颈项目给予3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实际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10%—50%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中试平台(基地)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基地)的运营,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150万元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增省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依法支持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带头应用“三新”“三首”产品。激励金融机构等联合科创载体开发或落地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对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服务企业超过100户的科创金融产品,按实际投放贷款额万分之五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5.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军民融合项目建设,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6.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产值保持增长并吸纳我市农村人口占职工比例超30%的,按照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年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的预制菜企业,按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建及改扩建林业产业基地达到规定标准,产值保持增长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兴粮建设项目、粮食收储企业节粮减损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7.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对入库企业数量增加、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文化创意园区,根据园区内企业经济指标增长等情况分档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及改建文化场馆、体育园区(场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规定开展转型升级,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评为丙级以上等级的民宿、3C等级以上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新晋升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在中央相关频道首播或者获得国家、省级优秀项目认定的电视剧、纪录片和动画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8.全面拓展消费需求。对当年新开业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根据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投资主体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开展投资、企业培育、品牌招引等方面运营考评,按运营成效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运营服务能力突出的商务楼宇管理团队根据其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在肥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城市阅读空间按考核等次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民营文艺院团演出场次、原创剧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考评,分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社会力量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按参赛场次、赛事成本给予俱乐部和承办单位5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的,按不超过赛事成本的3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9.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综合性物流平台给予“一事一议”资金支持。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内陆港、航空港、水运港等发展。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获批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按投资额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使用可降解、回收、循环的低碳环保快递包装物和包装废弃物回收箱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部分采购额的3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公共分拣中心、快递综合服务站点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举办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根据展览面积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30万元最高3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市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类展览,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单场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10万元最高60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实际投资额(完成营业额)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承办国际化、全国性、线下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文旅活动的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经评审合格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补贴。


  11.加强外资招引力度。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3500万美元、离岸执行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2.激励扩大融资规模。扩大“政信贷”产品支持范围和规模,将企业年度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放宽到1亿元。对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政信贷”产品投放的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投放的纯信用贷款给予银行不超过80%的风险补偿。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政信贷”产品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政信贷”产品担保贷款业务收取企业保费标准降低到不高于0.5%的,给予合作担保机构1%的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50%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50%最高200万元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14.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券交易所受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对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市的省外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50%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5.促进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加快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17.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工业、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并按期升规入统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20万元奖励。对零售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限上电商企业年网上零售额超3亿元的,按网上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80万元奖励。对我市重点产业头部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8.提升园区服务水平。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开展年度综合评估,按不超过基地总数的50%分档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集聚检验检测、会计审计、律所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超30家且营业收入超3亿元并保持正增长的新获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获批当年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市大数据产业园区,从集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增长等方面开展运营评价,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测评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9.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免费为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给予20%最高20万元补贴。对合肥数据要素流通平台根据年度运营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按平台数据交易量给予数据供应商最高30万元奖励。对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5%以上的,按年投资额的2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支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企业销售全程可追溯产品的数量占比等开展综合考评,分档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单位,给予单个案件最高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30万元的诉讼费、代理费补贴。对当年培育的合肥市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从高校院所、企业等受让符合我市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企业最高6万元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质量专利资助、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转移转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500万元奖励。


  本政策中的投资补贴、经济指标增长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条款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本政策及各部门实施细则全部通过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hfcyzc.hfceloan.com)发布并实行网上申报。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推荐阅读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3.png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4.png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5.png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