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16]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9-1
文号:新财法税[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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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要求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可在规定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


  总机构是指地州或省级汇总核算的机构。


  第三条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确定的增值税管理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使用发票。


  第二章 汇总纳税企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企业名称应当规范统一。


  (二)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科目、统一业务系统操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经营服务、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提供服务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36个月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偷逃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汇总核算增值税的企业,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或免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


  2016年5月1日起,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的企业,实行按县(市、区)预缴,地(州、市)范围内汇总核算,特殊情况可汇总至自治区级总机构缴纳增值税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未经批准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


  第七条 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票领用、报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总机构抵扣并保管原件,分支机构将其取得的各类发票复印件按月装订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九条 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向汇总范围以外的单位(含未经核准的分支机构)、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等。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申请,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审核确认。


  (一)收入比例预缴方式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1.总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企业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3)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2.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预缴)增值税。


  3.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附表一)相应栏次,《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征收税款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直接缴纳税款入库。


  (二)预征率方式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汇总纳税申报。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稽核数据上传。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相符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1.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


  2.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当期允许抵减税款


  当期允许抵减税款是指按政策规定允许抵减的前期多缴增值税等。


  3.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和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将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4),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及时传递给总机构。


  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


  1.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


  2.年终由总机构将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增值税等相关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送财政部门。


  (四)汇总纳税企业分配比例、预征率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核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并确保账、实相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报送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名单》(附表二)。


  (三)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五)企业符合汇总核算增值税的书面声明材料。


  (六)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操作手册。如前期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可不再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发生变更、注销或新增分支机构的,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总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汇总核算增值税条件时,总机构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强化管理。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取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和记录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台账进行审核,核实其是否按照规定汇总核算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期核对《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信息与征管、税控系统是否一致,定期查阅金税三期系统相关信息,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确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国税机关对汇总核算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情况每两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监控其汇总范围、收入确认、发票使用、应纳税额及税款分配是否符合规定,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国税局。


  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每两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纳税评估工作,对增值税申报缴纳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就地全额补征税款。


  (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附表三),传递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办[2011]513号)停止执行。


  附件:


  1.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2.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


  3.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


  4.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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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