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3]1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23-11-17
文号:皖政办[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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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称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经营有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社有资产对为农服务的支撑作用显著提高、利用率稳步提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社有资产监管基础。


  1.开展清产核资。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全面摸清社有资产家底,切实掌握资源、资产和资金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真实情况。未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供销合作社要尽快开展;已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供销合作社,要对资产变动状况据实调整,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明细台账。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成员社清产核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到2025年底,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完成全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数字化管理场景建设。(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2.做好确权登记。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稳妥处置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全面开展地籍调查、掌握真实状况、搜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申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所属企业)进行合并、分立,发生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内部转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用地评估,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或所属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3.保护合法权益。社有资产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对于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收缴社有资产收益以及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要采取限期清退等方式妥善解决。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占用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后合理置换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其他亏损或与供销合作社为农主业不相符的企业强行并入供销合作社,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变相脱离供销合作社统一领导和管理。(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二)提升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4.完善经营体制。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厘清社企职责边界,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监事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要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所属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要通过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围绕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属企业实施核心业务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加快资产盘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通过合作开发、对外租赁、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社有资产,实现有效利用。对于被冻结的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等,依法依规、稳妥处置,支持供销合作社对抵押的社有资产进行盘活开发。对于供销合作社闲置分散的土地资产,积极探索整体打包置换新的为农服务项目建设用地,促进资产盘活,产生规模效益。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坚持合作制原则,联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改造和建设,创新经营方式、拓展服务范围,激发资产潜能。提升完善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功能,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更多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向集中。(牵头单位:省供销社、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6.规范资产处置。社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外转让或向供销合作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社有资产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改制、资产转让或供销合作社所持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所有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委托县级供销合作社代理社有资产管理;经营服务业务较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可由县级供销合作社实行资产财务委托代理制。(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社有资产及所属企业的财务预决算管理。严格规范所属企业经营投资行为,严控借款和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和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若需延长必须明确还款时限,并有效落实借款安全和反担保措施,切实增强债务风险防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不同绩效薪酬待遇;所属企业负责人不得违规自定或领取薪酬外的福利性待遇,严格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管好用好社有资产收益,设立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用于对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供销合作社机关财政拨款缺口、完善服务体系等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支出。(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社有资产监督合力。


  8.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落实对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有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优化调整监督机制,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对所属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开展审计;加强和改进对所属企业的巡察工作,聚焦“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促进社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加强与外部监督力量的有效衔接,提升监督合力,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指导推动所属企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切实增强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9.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制定社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推动责任追究与党建、审计、巡察、干部管理等的协同联动,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推动问责与容错并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作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和推动问题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承担起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抓好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履行好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并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使用社有资产建设为农服务中心、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冷链物流,以及开展土地托管、参与乡村建设等,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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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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