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9]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财建[2019]5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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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依据财建[202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七条 地方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每年度资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时,工作基础权重3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2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以后年度支出方向确需调整的,可以按照规定调整相关因素及权重。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需要试点的,由财政部根据有关专业规划布局,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试点地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情况,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并于每年中央预算批准后90日内将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全部下达到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服务业发展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2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后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付管理,确保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负总责,市(区、县)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审计。对造成项目实施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终止项目并将资金收回中央财政。具体承担项目的地区应当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性债务的,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服务业发展资金,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递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以及《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建[2016]83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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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