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3]8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2
文号:民办函[2023]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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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


  《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2日


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全面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民政法规制度执行力,为更好履行民政工作职责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党在民政领域制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着力点,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民政法规制度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党中央关心关注的问题,紧盯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增强民政法规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丰富立法形式,把握好政策、法规、标准的不同定位,协调发挥政策引领、法制保障、标准支撑作用。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法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增强民政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统筹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谋划实施政策举措,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民政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与时俱进,注重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法规制度,及时修改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使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始终随着实践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不断向前推进。


  (三)主要目标。力争经过5年努力,民政领域基础主干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实践亟需的法规制度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制度更加完备,各项法规制度之间更加协调,基本形成涵盖民政工作主要业务、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到2035年建立起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进一步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


  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保障、慈善事业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适应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制定和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方式推动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事业,更好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着眼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加以完善,推动社会救助事业行稳致远。加快社会救助法配套行政法规立法进程,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实施办法,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五)完善儿童福利制度。落实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研究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推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使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服务。修订《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巩固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成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水平。修订《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保障寄养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基本生活、医疗、照料、康复、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确保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适时启动儿童福利法立法研究。


  (六)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推动完善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研究细化成年残疾人监护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更好满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研究制定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优化重度残疾人集中或者社会化照护服务。研究制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措施,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健全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制度,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更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等群体康复服务需求。


  (七)完善慈善制度。配合修订慈善法,推动出台促进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机制,更好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制定或者修订慈善组织认定、信息公开、公开募捐、应急慈善、网络慈善、慈善信托等管理制度。健全慈善褒奖、促进制度,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慈善制度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有机衔接,鼓励和支持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加强福利彩票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完善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等制度,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落实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完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保障无人继承遗产得到有序处理。


  三、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法规制度,有效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等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等制度,巩固和发扬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八)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和行业有序发展。推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组织名称、章程范本、印章、评估、年检、信息公开、直接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管理制度,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效能。推动完善外国商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理。修订《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挑战。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立法研究。


  (九)完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修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规划拟订、标准制订、部门联审、实地调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督导评估等制度,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确保行政区划设置和调整与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需要相适应。制定完善行政区域界线相关标准规范,提升依法管界治界水平,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适时启动行政区划法立法研究。


  (十)完善地名管理制度。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高地名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健全完善地名管理配套制度规范,形成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用字读音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制度。完善地名标志管理制度,健全地名标志体系,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健全地名保护名录制度,传承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健全国家地名信息库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地名备案公告、采集上图、共享服务机制,深化地名信息服务。完善地名分类、拼写译写、标志设置与管理、文化保护等领域标准。


  四、完善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制度,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养老和老龄工作、殡葬、婚姻、收养等社会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加强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服务能力,保持适宜水平,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制度。推动制定养老服务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完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为老龄工作提供综合性法律依据。落实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管理制度,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转型升级、优化服务。研究制定一批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与认证体系。


  (十二)完善殡葬服务制度。推动制定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办好群众身后事,实现“逝有所安”。推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完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订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健全丧葬用品、网络祭扫平台等方面管理规范,制定无人认领遗体和骨灰处置办法,依法提高殡葬治理水平。开展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研究论证,探索绿色生态殡葬新路径。优化殡葬标准体系,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等领域标准。适时启动殡葬法立法研究。


  (十三)完善婚姻、收养服务制度。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和“放管服”等改革要求,推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行政法规,修订《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研究探索婚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推进婚介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的政策措施。健全收养评估制度,提高评估工作专业化水平。完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五、抓好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部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部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部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领域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强化与人大、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推动规划任务落地落实。


  (十五)加强分工协作。政策法规司、各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政策法规司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职责,拟定年度立法计划,积极与立法机关对接,通过季度调度、年度报告等方式跟踪立法项目进展,督促各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把规划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抓好落实;起草重要法规制度,要及时向部党组请示汇报,同时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要求,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十六)加强支撑保障。政策法规司、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民政事业发展和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充分发挥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制度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地方民政部门、全国民政法治工作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的作用,不断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和培养,提高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加强财政经费支持,确保列入规划的项目顺利推进。


  本规划确定的法规制度项目,是对五年内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预期性、指导性安排,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民政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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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