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23]17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基础程序专家提示》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7
文号:浙注协[202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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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银行函证工作,扎实推进银行函证程序的有效实施,我会继《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后,拟定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8号)——银行函证基础程序专家提示》(以下简称提示),现予发布。


  本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8号)——银行函证基础程序专家提示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1月27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8号)——银行函证基础程序专家提示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基础程序之一。银行函证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财政部联合其他监管部门为进一步推进银行函证的规范化操作印发过多项通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也于2020年对银行函证中的部分事项作出了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银行函证工作,结合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的新要求,扎实推进银行函证程序的有效实施,解答实务工作中的困惑,现就有关事项做出提示。


  为便于更清晰地说明相关事项,我们编制了银行函证基础程序参考流程图(附件一),并将年报审计中的银行函证基础程序划分为九个步骤,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次提示是对2020年3月《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的细化与补充,请相互参考,一并阅读。


  一、制订函证计划


  (一)实操要点


  1.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前,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银行函证计划,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函证范围、函证内容、函证时间、函证方式、实施人员以及拟采取的函证控制措施等。


  2.注册会计师应在银行函证计划阶段确定与被审计单位就银行函证事项进行沟通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在争取被审计单位配合的同时,考虑银行函证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3.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过度热情”配合函证工作保持必要的警惕,例如代编、代寄、代催银行询证函,提前主动联系银行确定跟函时间,在跟函过程中替执业人员递交/回收询证函等。


  (二)实务问答


  1.银行函证程序应由哪类人员来实施?


  银行函证程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重要基础程序,也是以较高效率、较低成本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误或舞弊的重要途径。从近几年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例来看,银行函证程序未能有效实施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银行函证程序的日常培训,指派具有一定审计经验的人员实施,或在其切实督导下由其他执业人员完成。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关注并评估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2.银行函证程序在何时实施较为合适?


  银行函证程序的实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被询证银行等多方机构,也会受审批盖章、快递寄送、检查核对等多因素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应结合以前年度的函证经验,提前安排银行询证函的发出时间,以便留有充足的时间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收到回函,并根据回函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二、获取函证信息


  (一)实操要点


  1.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与银行有关的分账户各类明细表(账)、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等基础性资料,通过交叉比对的方式核实函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可参见《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相关提示内容。


  2.注册会计师应对获取外部信息资料(如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的过程保持必要控制。


  (二)实务问答


  1.在获取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后,是否能保证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均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对获取过程保持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均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由于银行等各方信息录入存在延迟性、不完整性,加之海外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国内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贷款户、保证金账户等信息并不在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因此仅凭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无法保证银行账户等函证信息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多角度、多渠道发现是否存在未发现的银行账户等函证信息。


  2.针对获取完整函证信息的审计程序有哪些?


  建议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实施如下审计程序:


  (1)了解并评价被审计单位与开立银行账户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


  (2)了解被审计单位开立账户的数量及分布,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的需要进行比较,评价其合理性;


  (3)询问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如出纳),了解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


  (4)亲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5)结合其他相关细节测试,关注交易相关单据中被审计单位的收(付)款银行是否已包含在获取的银行存款账户清单中;


  (6)结合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和回函情况,复核银行存款账户的完整性;


  (7)获取被审计单位已将全部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执业人员的书面声明;


  (8)函证寄发前向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银行人员沟通确认函证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等。


  三、选取函证项目


  (一)实操要点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二)实务问答


  1.是否能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账户不实施函证程序?


  考虑到审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要求中对不实施函证程序的条件较为“严格”,同时替代程序难以提供与函证程序相同效力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通常不能以函证费用较高、时间较长、信息不完整、已实施替代程序为由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账户不实施函证程序。确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对该部分信息不实施函证,但需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恰当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及依据。


  2.在选取函证项目时,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哪些账户?


  在选取函证项目时,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如下账户是否已纳入函证范围:


  (1)零余额或余额较小账户;


  (2)本期内注销的账户;


  (3)账面无记录,但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上显示使用状态的账户;


  (4)账面有记录,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显示的账户,如外币账户、保证金账户等;


  (5)大额存单等非一般存款账户核算的金融资产。


  四、编辑函证信息


  (一)实操要点


  1.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规定的银行询证函填制要点。


  2.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查询相关网站、咨询银行集中处理部门等方式充分了解被询证银行所能接受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以及填制询证函时的特殊要求。部分银行函证业务公告详见附件二。


  3.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辑银行询证函信息,特别应注意空白、“无”和划线处理的应用范围和代表的不同含义。


  对相关规定未特别明确部分,建议与被询证银行的集中处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就有关内容沟通一致,如是否接受多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信息在一份银行询证函中;集中处理部门具体负责的区域范围;对附件盖章的特殊要求;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等。


  4.注册会计师应注意银行询证函填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除函证内容外,还应注意回函联系信息填列是否正确。


  (二)实务问答


  1.如何有效获取被询证银行集中处理部门的联系方式?


  除直接查询被询证银行官网或通过统一客服电话联系被询证银行外,注册会计师可通过第三方函证平台,如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集中查询。


  2.如何有效保障银行询证函填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注册会计师可以从标准询证函格式和被审计单位资料(如财务账、借款合同等)两条线出发,交叉核对检查银行询证函填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标准询证函格式出发即以标准银行询证函每项内容为次序,依次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需询证的内容,具体填制的内容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相符;从被审计单位资料出发即以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为起点,逐项检查相关信息是否已被正确填列至银行询证函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就银行询证函填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向被审计单位进行征询。


  五、确定函证方式


  (一)实操要点


  1.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查询相关网站(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咨询银行集中处理部门等方式充分了解被询证银行函证受理方式、具体流程以及回函时间等信息。


  2.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集约化的进展情况,并预估会计师事务所内外流程整体所需时间。


  3.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不同函证方式下回函的可靠性、回函时间以及沟通的便捷性等因素,审慎选择函证方式。


  (二)实务问答


  1.银行函证是否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


  考虑到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都存在较高风险,因此,只有在其他更可靠的方式不可行且注册会计师能够恰当识别和应对与电子邮件相关的风险时,才可以考虑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实施银行函证。


  2.目前银行电子函证平台主要有哪几类?


  目前,银行电子函证平台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有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等机构建立的第三方电子函证平台,分别为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数字函证平台、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会银通”电子函证平台。其中: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接入的金融机构主要为大中型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数字函证平台、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会银通”电子函证平台接入的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二类是商业银行自建的电子函证平台,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函证e信平台等。


  实务中,市场上还有一些商业化第三方开发的函证平台软件通过选用或综合上述银行电子函证平台接口实现银行函证电子化。


  六、实施函证寄送


  (一)实操要点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应对银行函证寄送的全过程实施控制。


  1.纸质邮寄


  (1)自2024年1月1日起,注册会计师应将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的银行询证函原件寄送或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统一邮寄。


  在整体交付过程中应保持充分独立和全程控制,使无关人员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无法接触银行询证函原件和被询证银行收件方信息。如不使用被审计单位常用快递公司或快递员揽收银行询证函,不从被审计单位现场寄送;不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将银行询证函转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等。


  (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应直接从被询证银行官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等外部单位获取并核实银行询证函的集中处理部门、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电子函证


  (1)自2024年1月1日起,银行询证函电子函证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或管理的函证系统统一处理。


  (2)注册会计师应对相关数据或资料传递给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3)会计师事务所需考虑是否对所使用的函证系统或第三方函证平台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3.人员跟函


  (1)自2024年1月1日起,注册会计师应将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的银行询证函原件寄送或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并由其统一跟函。


  在整体交付过程中应保持充分独立和全程控制,使无关人员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没有接触银行询证函原件和被询证银行收件方信息的可能。


  (2)跟函人员应直接从被询证银行官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等外部单位获取并核实银行询证函集中处理部门所在具体地址、是否接受跟函以及跟函所需准备资料等信息。


  (3)若被审计单位提出直接到开户网点进行跟函的,跟函人员应保持必要警惕并通过独立向被询证银行集中处理部门咨询该种方式是否为其许可,并将相关咨询过程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4)观察跟函场地是否为被询证银行的办公场所以及是否为对公柜台,并借助多种工具或方式予以核实。


  (5)观察、记录并核对接收银行询证函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判断其是否有足够权限。


  (6)在整个跟函过程中应保持充分独立和全程控制,使无关人员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没有接触银行询证函原件的可能。


  对被审计单位强烈要求在特定时间到特定网点找特定人员、某些环节由被审计单位陪同人员代为执行、被审计单位陪同人员与银行人员单独交流以及因异常而单独解释说明、银行询证函原件曾被被审计单位陪同人员以复印留存等为由过手等行为保持充分警惕,并考虑跟函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二)实务问答


  1.在业务忙季,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如何有效提高人员跟函效率?


  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忙季,可能面临函证集约化处理人手紧张的问题。同时,人员跟函是耗用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时间较多的一种方式。因此,建议会计师事务所提前做好如下事项:


  (1)对以前年度业务忙季的函证数量、函证方式进行摸底,对当年度业务忙季的整体工作量和时间分布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充实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数量。


  (2)事先协调各业务部门,合理分配函证方式,减少人员跟函方式的数量。


  (3)制订并完善人员跟函的内部资料传递和外部实施流程,特别是对一些特殊事项的处理流程,如注册会计师错误选择了不接受人员跟函的银行;递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的银行询证函存在错误等。


  (4)与银行询证函集中处理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接受人员跟函的银行范围、时间与方式,便于执业人员合理确定函证方式,减少误操作数量。


  (5)对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进行事先培训,让其熟悉相关流程和操作要点,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2.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部门的人员是否可以在项目现场直接寄送银行询证函?


  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和《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等文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部门的人员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及职业谨慎,尽量避免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直接接触。因此,为充分保持形式和实质的独立,原则上不建议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部门的人员在项目现场直接寄送银行询证函。


  七、收回函证资料


  (一)实操要点


  1.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银行函证寄送和收回的全过程实施控制。


  (1)纸质邮寄


  ①自2024年1月1日起,银行询证函应统一由银行直接回函至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


  ②注册会计师应采用合理的方式妥善保存回函面单和回函物流轨迹信息。


  ③会计师事务所应制订严格的回函原件借阅制度。


  除非必要并履行恰当的内部审批程序外,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注册会计师无权直接取走并退回银行或不归还回函原件。注册会计师不应以任何形式将收到的回函原件直接返还给被审计单位。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均应保留已收(曾收)回函的恰当备份。


  (2)电子函证


  ①自2024年1月1日起,银行询证函电子信息应统一回函至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或管理的函证系统。


  ②函证系统应采用合理的方式妥善保存电子信息来源的相关信息。


  ③会计师事务所应制订严格的电子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注册会计师无权擅改或删除电子回函信息。


  (3)人员跟函


  ①自2024年1月1日起,银行询证函跟函人员应为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


  ②跟函人员应详细记录跟函的相关信息。


  ③在整个跟函回函阶段应保持充分独立和全程控制,使无关人员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没有接触银行询证函回函原件的可能。


  ④会计师事务所应制订严格的回函原件借阅制度。


  除非必要并履行恰当的内部审批程序外,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注册会计师无权直接取走并退回银行或不归还回函原件。跟函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将收到的回函原件直接返还


  给被审计单位。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均应保留已收(曾收)回函的恰当备份。


  2.验证回函的可靠性,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关注并予以核实。


  (1)纸质邮寄


  ①对回函内容予以验证。如,检查其回函内容是否与发出信息保持一致,如检查收到的回函是否为发出的询证函原件等。


  ②对回函主体予以验证。如,检查回函快递是否由被询证银行直接寄回,检查回函物流信息是否与银行询证函集中处理部门所在地相一致等。必要时,向银行询证函集中处理部门询证回函真伪。


  ③对回函印章予以验证。如,检查回函印章是否系被询证银行合法印章,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可疑之处,如与其他项目或该项目不同期间、不同场景的该银行回函印章进行比较等。


  ④对回函过程予以验证。如,检查整个回函时长是否合理,是否与距离、快递速度相匹配等。


  (2)电子函证


  ①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检查函证系统是否正常,是否有被病毒或人为攻击,是否有未经授权删改数据库的情况。


  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回函方服务器异常、链路异常、回函IP或时间异常等情况保持必要警惕。


  (3)人员跟函


  ①对回函内容予以验证。如,检查其回函内容是否与发出信息保持一致,如检查收到的回函是否为发出的询证函原件等。


  ②对回函主体予以验证。如,检查回函是否系从银行询证函集中处理部门所在地或被询证的银行分支机构处直接获得,是否符合银行公示的回函方式,是否系当初接收询证函的工作人员处获取,是否长时间离开跟函人员视线等。


  ③对回函印章予以验证。如,检查回函印章是否系被询证银行合法印章,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可疑之处,如与其他项目或该项目不同期间、不同场景的该银行回函印章进行比较等。


  (二)实务问答


  1.银行函证回函收件过程中,快递公司若将回函资料直接交给门卫签收,会计师事务所应如何应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要求“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快递公司直接将回函资料交给门卫不仅易造成快递丢失也给“替换”银行询证函回函造成了一种可能,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与物业公司联系,设置会计师事务所专属的快递收件箱,并设置一定的安全措施,由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处理收件。若办公地点条件不具备的,可考虑另择满足条件的场所作为收件地址。


  (2)明确告知物业公司人员不得代收银行询证函回函。


  (3)与相关快递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不要将银行询证函回函交给门卫签收。


  2.在超过规定的合理时间后,注册会计师收到银行回函应注意些什么?


  在整个银行函证过程中,可靠性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的重中之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人员。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证回函效率。因此,如果收回的银行询证函超过规定的合理日期,注册会计师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进一步追查原因。如,对回函物流相关信息进行审慎检查和分析;与同个银行其他项目或账户的回函时间做对比分析;与银行集中处理部门直接联系确认相关情况;加强与此银行相关信息审验等。必要时,再次发函。


  八、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操要点


  对回函信息不符或不完整的、回函可靠性异常或未及时回函的银行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分别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回函信息不符或不完整


  (1)对回函信息不符且未标明原因或正确金额,以及回函信息不完整的,注册会计师应重新检查函证内容、填列方式是否正确,并与被询证银行沟通具体原因或正确金额。必要时,再次发函。


  (2)对回函信息不符且明确标明原因和正确金额的,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调查不符事项以及原因。必要时,再次发函。


  回函信息不符事项可能显示财务报表存在舞弊或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


  2.回函可靠性异常


  注册会计师应重新全面审视异常现象,分析异常原因并予以解决。在异常事项得到有效解决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再次发函。若异常事项难以解决,注册会计师要充分评估异常事项对回函可靠性的影响,结合其他替代程序实施结果,综合考虑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3.未及时回函


  对未及时收到回函的银行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积极跟进,与相关人员沟通、分析原因(如,银行遗漏回函、物流丢件、未按照银行要求填列询证函等),考虑再次发函或实施恰当的替代程序,并考虑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注册会计师决定再次发函的,仍需遵循前面各道步骤的相关控制。


  (二)实务问答


  1.若被询证银行回函中信息不完整或包含影响可靠性的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的要求,被询证银行应当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应。个别银行在实务工作中可能坚持选择采用其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自有格式回函,或以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回函信息可能并未包含执业人员函证的所有信息。此外,部分银行可能坚持在询证函回函中补充或后附影响回函可靠性的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如“2-14项未列示,非本次函证事项”“仅对××项函证”“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者所拥有的全部信息”“既不保证本信息准确也不保证其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接收人不能依赖询证函中的信息”等。


  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回函信息不完整或者包含了影响回函可靠性的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时,应及时与被询证银行沟通,或者向被询证银行的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反映,询问相关原因,并考虑再次发出询证函。如果再次发出询证函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需函证信息与回函确认信息逐项比对,并对所有未确认的函证信息实施替代程序,同时考虑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2.注册会计师执行再次发函后,对已收到的银行询证函如何处理?


  因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决定再次发函的,原则上不应退回已收回的银行询证。若被询证银行坚持要求退回已回函原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与被询证银行直接沟通,明确其退回已回函原件要求及原因。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相关文件、证明或说明。


  (2)履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调阅已回函原件的内部审批流程。


  (3)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保留已收回银行询证函的恰当记录。


  (4)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约化处理部门或人员直接将回函原件与再次发出的询证函在一份快递中寄出,并说明原因。


  (5)整个退回过程,除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约化处理人员、快递人员和被询证银行集中处理部门人员外,已回函原件不应经他人之手。


  九、评价函证结果


  (一)实操要点


  注册会计师在考虑函证程序和替代程序的可靠性、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基础上,评价函证程序(包括替代程序)的结果是否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实务问答


  1.在评价函证结果时,银行询证函信息必须相符吗?


  银行函证是一项针对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非常有效的实质性程序。因其直接从被审计单位外部取得的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原始审计证据,具有高度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在收到不符信息的回函后,应进一步调查不符事项以及原因。若不符事项较为清晰,如由于笔误,银行回函予以指出;漏填某项信息,银行回函予以补充等,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再发函,但在审计底稿中应详细记录回函差异金额、原因以及补充实施的审计程序等。


  需要提醒的是,若银行询证函不符事项的原因较为特殊或不符频率较高或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较为特殊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以及执行有效性的评价是否恰当,并考虑是否需对审计计划做出修订。


  2.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电子函证平台的可靠性?


  一般而言由非商业化半官方机构(如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等机构建立的第三方电子函证)以及由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设的电子函证平台有相对较为完善的收发函内部控制制度。除非出现相反情况,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需对这些机构建立的电子询证函平台内部处理过程的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上述电子询证函平台与注册会计师自建或外采系统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是否可靠。


  需要提醒的是,注册会计师如果利用商业化第三方开发的函证平台软件通过选用或综合上述银行电子函证平台接口实现银行函证电子化的,通常还需要对商业化第三方开发的函证平台的安全可靠进行适当评估。


  附件:


  1.银行函证基础程序参考流程图


  2.部分银行函证业务公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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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