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提[2023]10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113号(商贸监管类06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国市监提[2023]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1


寿子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标准化工作引领作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了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民营企业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创新成果的标准化、标准服务的便利化、企业标准的国际化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我们十分赞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共同促进民营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共建民营经济标准化高质量发展良好政策环境。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高度重视运用标准化手段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共同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指导民营经济标准创新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国家标准委与全国工商联积极推动强化民营经济标准化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试行)》《标准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3年)》《关于做好2023年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工作的通知》,推动民营企业对标、达标、用标、创标。全国工商联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连续三年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指导服务各类商会和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提升标准化水平。在2022年度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上,罗文局长提出要举办100场以上民营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推动培育100家标准创新型民营企业、推动100家民营企业成为标准“领跑者”、推动100个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支持民营企业提出100个国际标准提案的“五个一百”工作目标,多措并举助力民营企业运用标准化方法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民营企业是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尤其是一些技术领先的民营企业,如华为、中兴、联想、吉利、海尔、海川实业、万向钱潮、九牧、波司登等,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对提升产品质量、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参与国家标准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共有1328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550个技术委员会(TC)、758个分技术委员会(SC)、20个标准化工作组(SWG),共有注册委员57646人次,企业委员占比60%,其中,来自民营企业的委员有16288人次,占技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8.25%,民营企业共承担了94个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包括12个TC、80个SC、2个SWG,占技术委员会总数的7.08%。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国际合作交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组织岗位竞聘,承办国际会议,支持其通过亚太经合组织等平台参与国际标准规则交流,加强能力建设。截至2023年一季度,来自民营企业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注册专家1095人次、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注册专家570人次,民营企业牵头提出ISO国际标准提案46项、IEC国际标准提案150项。


  (三)加强民营企业标准化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是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能力的关键要素,是提高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根本需求。全国工商联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标准化人才的培养,依托“德胜门大讲堂”“工商联大讲堂”等平台,举办多期民营企业标准化公益大讲堂,已累计培训150余万人次。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延续性工作,针对企业缺乏国际标准化人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重点面向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截止目前,通过举办国际标准化综合知识培训,邀请ISO、IEC专家来华专题培训,以及指导和支持有关重点企业培训等形式,已组织和联合举办近百期国际标准化培训活动,为我国市场监管系统各单位、我国承担ISO/IEC TC和SC秘书处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重点企业培训国际标准化工作人员8500余人次。


  (四)以金融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推动开展“标准+”金融创新工作。探索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研究试点工作组织方案,将标准融资增信作为任务纳入其中,鼓励地方开展标准融资增信创新实践。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印发金融行业标准《金融网络安全信息科技外包评价指标数据元》,将企业标准化能力水平纳入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评价指标,引导鼓励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提高标准化工作意识和能力。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创新,比如广东省佛山市推出总授信300亿元的标准专属融资增信项目—“佛标贷”,单个佛山标准企业可获得免抵押、低利率(年利率4.5%以下)、最高1亿元的高授信额度融资,目前已帮助25家企业获得融资授信6亿元。


  (五)激发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争先创优活力。市场监管总局积极组织开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工作,引导企业争优创优,不断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全国工商联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截至2022年底,已推动1000多家民营企业的1897个企业标准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2022年组织企业和商会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在提名的9个项目中,2个项目进入最终获奖名单。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通过培育引导企业走“标准创新”协同发展之路,全面调动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企业不断探索实施标准化的新方法、新模式。


  二、下一步工作


  目前,民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意识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引领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释放。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联合相关部门,聚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为更好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将与全国工商联一起推动民营企业夯实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运用标准化方法生产经营,推动标准和技术创新融合发展,疏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标准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有效增强民营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民营企业标准化能力。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引导更多标准化工作资源投入到民营企业当中,培育更多“懂标准、会标准、定标准”的民营企业,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相结合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制度运行环境,让标准化在助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过程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强化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为民营企业及其技术人员创造更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的机会,支持民营企业提出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提案,推动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成为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加强民营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民营企业的国际影响力。支持民营经济在拓展海外市场、承建海外项目中,积极推动使用中国标准,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示范。全国工商联将积极组织动员大中型民营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自身标准化水平,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助力制定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以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逐步成为国际先进标准的参与者、实施者乃至引领者。


  三是探索出台更多标准化金融支持政策。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拟联合组织在长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鼓励银行在对企业授信时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因素,加大支持力度。


  四是加强民营企业参与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行业龙头、“独角兽”以及新兴产业企业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将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活动的渠道,完善民营企业对标机制,加强民营企业达标培育,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及“一揽子”标准化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联合开展标准化试点,探索第三方机构与民营企业对标达标合作机制,促进民营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将联合开展小微民营企业“标准体检”试点活动,促进小微民营企业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商会团体标准等,通过标准的更新迭代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4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