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9
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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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现就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广大退役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内在要求,是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不断提高援助服务水平,努力使有需要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帮扶对象


  本意见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三、精准开展多样化援助


  (一)强化择业引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宣传就业政策、分析就业形势、分享成功经验,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要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定就业预期,选择适合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的岗位及时就业。要引导其树立“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思想观念,通过辛勤劳动改变生活现状、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个人价值。


  (二)加强岗位推荐。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关注本地区登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针对性推荐岗位信息。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约合作企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充分发挥吸纳就业作用,优先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帮扶。强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联动合作,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形式,加大岗位推介力度,并按职责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要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等渠道平台,及时收集、汇总、提供岗位需求信息,促进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对接。有条件地区可探索推动“72小时快速就业”服务模式,及时满足有迫切需求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需要。


  (三)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视情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四)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精准就业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五)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六)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定期组织新增人员的就业政策培训,及时组织开展实用性强、利于就业的技能培训。鼓励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提升致富技能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创新举措、加强引导、完善监管,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帮扶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服务职能,稳步推进落实落地,将帮扶工作成效纳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按规定用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资金,支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确保帮扶政策有效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公益基金开展帮扶服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对接,协作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定期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充分利用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台账和帮扶工作数据库,定期跟踪就业失业状态,适时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服务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退出就业帮扶范围。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


2023年1月29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及考虑是什么?


  答: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退役军人的核心关切。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能够在经济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退役军人事务部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坚持“以满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现实需求为根本,以地方发展实际为基础,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就业保民生为目标”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这个《意见》。


  问:《意见》面向的帮扶对象如何界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标准范围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意见》中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帮扶举措?


  答:主要包括6个方面:


  一是强化择业引导。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定就业预期,选择适合岗位及时就业。


  二是加强岗位推荐。发挥各职能部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作用,加大荐岗力度,提供就业服务。


  三是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灵活经营活动,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方面给予优惠。


  四是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提供精准就业帮扶。


  五是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六是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


  问:《意见》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定《意见》,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既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必然要求,又是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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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