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23]291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赣人社字[2023]2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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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条件及标准


  对招用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审核时三项社会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其中:


  1.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时间为2023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江西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数据交换核验或人社部下发的名单确定。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21年、2022年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通过社保信息系统与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核验或人社部下发的名单确定。


  3.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指在我省已登记失业、企业申报或数据比对期间16-24周岁的青年。通过社保信息系统与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核验确定。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首次数据比对时,按其2023年7月的年龄确定。


  1名上述三类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由企业申报或数据比对当月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同一人员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办理方式及途径


  根据畅通领、安全办等要求,一次性扩岗补助可采取“免申即享”和“企业申报”的方式办理。


  (一)免申即享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社保信息系统自动核验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情况、是否享受过一次性扩岗补助及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或人社部下发的名单数据分发到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向人员所在企业发送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企业发送是否接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确认信息。各地应及时在社保信息系统“业务办理失业待遇——失业待遇支付管理——一次性扩岗补助免申即享”模块中完成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企业基本信息不全的,补全信息后可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办理。


  (二)企业申报


  企业可通过线上“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江西省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审核办结。


  三、资金发放


  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按规定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事后核查


  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人社部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后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地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同一人员的信息用来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联动。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继续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严格执行政策,强化审核把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人员不得增设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基金备付期限、延长参保期限等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各地要在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前开展核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发放信息进行比对,避免重复发放。可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比对,确保发放企业类型符合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三)持续优化服务,强化精准宣传。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送政策信息,通过上门入企、官网、惠企通、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多种途径精准宣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扩大政策效果。


  各设区市人社局要按月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郑梦菲


  联系方式:0791-86386359


  附件:江西省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此页无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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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