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19
文号:鲁政办字[2023]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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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有关要求,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开具难、开具多等问题,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在全省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需求导向、数据赋能,统筹协调、分步推进,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归集的全省行政监管信息和共享的全国信用监管信息为基础,以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代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监管数据共用共享、报告申请方便快捷、报告内容标准统一、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以及公共信用报告电子化,切实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山东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的记载。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主要客观展示出证机关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出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应及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按要求归集。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主要应用于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以下场景或领域:


  (一)申请国(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融资领域;


  (二)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政策优惠领域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


  (三)办理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等部分行政管理领域;


  (四)银行贷款、尽职调查、审计、商业合作等商务经营领域;


  (五)其他可以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情形。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情况。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分为普通版、行政管理专版和上市专版。普通版主要适用于政策优惠、商务经营等一般领域,行政管理专版主要针对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的具体要求,上市专版主要针对上市融资的具体要求。具体参见公共信用报告说明。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在前期“双公示”归集共享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的基础上,各级出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领域2020年6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记录,以及本领域拟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内容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于2023年11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建立数据监测预警机制,对信息超期未推送、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及时提醒部门补充调整,确保公共信用报告内容准确无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系统开发部署。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成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查询、打印等功能模块开发测试,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开发上线,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提高服务质效。按照“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信用报告服务,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下载电子版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纳入省电子证照基础库。经营主体也可通过信用查询机实现线下查询、打印公共信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全面推进落实。2023年11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做到“应替尽替”“能替尽替”,并不断探索新的适用领域和应用场景。对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机关需要进一步了解信用报告专版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的,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积极推进与其他省市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省域合作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任务全面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深入宣传培训。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领域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推进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确保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公共信用报告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省社会信用中心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如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予以说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附件: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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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