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3]6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6-26
文号:清府办[2013]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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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0号)精神,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加强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融资支持、优化行政服务,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1.市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2.市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3.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设立“清远中科北江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用于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4.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能的各部门,要积极研究落实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市财政局会市有关单位负责)

  5.落实国家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征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的收费标准按省定的下限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减免小型微型企业教育费附加等收费。通过加强督促落实、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改善管理服务等自我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小型微型企业报税备案的资料以及简化备案程序,推广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网上备案,加快办理速度。(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8.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9.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出台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的引导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12.落实加强对进出口公平交易工作领导,增强自主品牌意识,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强机构建设和加快人才培养等措施,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发展。(市外经贸局负责)

  13.设立“专业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省、市专业镇、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专业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及经济发展壮大。(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14.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期间暂停收取全省所有IC卡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引导科技创新,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北江低碳运输船型课题研究,鼓励发展一批适合北江运输的1000吨级的经济、环保船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5.免收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签证费,继续执行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进行简化、合并,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疫、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是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是0.8‰一次性收取。对于检验检疫类别含“N”的加工贸易出境货物,不再核查货物总值中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比例,一律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6.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向企业用工单位收取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7.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8.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市质监局负责)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9.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清远银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20.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适度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专门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的部分损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金融产品,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并享受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1.鼓励支持设立地方性准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比照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2.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予以贴息或奖励。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以专利权、商标等质押贷款并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等方式支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培训辅导期的拟上市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3.各金融机构应采取提高思想认识,有效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优化网点布局,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创新服务产品,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明确信贷投向,找准小微企业信贷市场切入点;科学合理定价,不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专门的风控体系和信贷管理队伍等措施,积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清远银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24.大力拓宽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1)稳步开展各类非信贷融资业务,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入实体经济。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各方加强合作,探索建立资源集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满足中小微型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2)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更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探索发行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鼓励通过企业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直接融资,探索引进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不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5.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继续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支持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管理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2)积极发展地方性融资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向上争取指标,大力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鼓励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3)积极引进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4)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促进当地尽快成立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的专业融资服务活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6.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的作用、利用其分险增信功能,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制定市信用担保基金贴保办法,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7.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严防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加强对利率定价和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8.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定期通报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地方政府、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9.制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建立健全清远市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明确把支持小微企业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30.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工程。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增长和信用等级等,每年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的领域确定一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1.支持创新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业、陶瓷、再生金属等重点产业,支持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2.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优先支持小型微型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央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对列入省500家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的民营小型微型企业,争取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同等优惠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3.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支持。对节能项目及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34.引导企业加大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引进优质科研团队、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价的打击力度,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来保护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35.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优质技术扶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科研实验类的收费及委托检验收费在不违反规定前提下按最低标准收费。(市质监局负责)

  四、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36.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在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7.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积极引导支持高新区和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专业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初创期企业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8.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孵化器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设立“清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孵化器建设、在孵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毕业企业科研等方面给予扶持。(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9.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的人力资源支撑。落实《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0.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工作,整合全市中小企业服务资源,掌握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和专业服务机构情况,收集、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信息名录,整合全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资源,在重点服务领域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有针对性提供小微企业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1.推进专业镇和产业集聚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和打造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品牌服务机构,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服务机构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进行实效性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2.开展服务机构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全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推进市、县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鼓励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43.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地方各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44.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信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其他有关问题

  45.本通知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和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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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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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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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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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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