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3]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11-3
文号:粤府[20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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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广东在算力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场景、数据要素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智能算力规模实现全国第一、全球领先,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体系较为完备,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核心产业规模突破3000亿元,企业数量超2000家,将广东打造成为国家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场景应用全国示范高地,形成“算力互联、算法开源、数据融合、应用涌现”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

  (一)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算力生态。

  研发具有通用性、可编程性的高端训练、推理芯片,多模态多精度计算的算力芯片,探索可重构、算存一体的新型体系架构研究。开发高效易用的开源人工智能芯片编译器与工具链等基础软件,支持自主人工智能芯片与国产通用服务器的适配,构建完善的自主可控人工智能软硬件生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打造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

  在搭建“中国算力网”中发挥核心作用,实现国家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智算中心等大型异构算力中心互联互通。推动国家算力总调度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算力调度中心加快落地深圳、韶关。做优广东省算力资源发布共享平台,在智能算力规模上形成显著优势,服务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和“东数西算”重大战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能源局,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三)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城市级算力平台。

  支持各地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数据中心的规划和布局要求,依托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搭建算力平台,有效整合城市内算力资源,接轨国际最先进的算力产品、算力框架,建设城市级算力调度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满足科学研究和创新需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三、强化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能力

  (四)加强大模型关键技术攻关。

  围绕基础架构、训练算法、调优对齐、推理部署等环节,研发千亿级参数的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模型完整技术体系。聚焦智能经济、智能社会等行业创新场景,研发具有多模态数据、知识深度融合的垂直领域大模型,支撑多任务复杂场景行业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加强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支持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在群体智能、类脑智能、具身智能、人机混合智能等方向开展研究,加强无监督自然语言处理、群体自主无人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安全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形成突破性原创性成果。(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加强评测保障技术研究。

  鼓励开展通用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模型评测、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研究,研究适用通用人工智能的多维度评测方法,开展大模型可信安全性研究,确保大模型输出的准确性、创造性、鲁棒性和安全性。构建数字政府大模型评测体系,加强评测结果应用,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使用大模型提供支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四、打造大湾区可信数据融合发展区

  (七)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

  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探索数据跨境双向流通机制。发挥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河套,广州南沙等地区政策优势,探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着力打通业务链条、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堵点。发挥港澳制度和资源优势,建立湾区内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和运营机制,依托湾区优势机构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共治共营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为数据合规有效流通提供存储、共享、交易等服务。充分利用境外高质量数据,建立样本数据融合训练机制,推动数据特区人工智能创新场景先行先试。(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八)着力构建高质量多模态中文数据集。

  深入实施广东第二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高质量与高可用的中文数据,开展公共数据标注攻坚行动。打造公共性、公益性数据共同空间,构建面向行业的高质量中文语料数据库,推动典型行业数据汇集、访问、共享、处理和使用。基于隐私计算支撑样本数据流通安全,搭建可信数据标注和模型训练环境。鼓励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流通、交易,促进跨领域、跨行业数据融合。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和精细化标注平台,推动成立数据标注联盟,形成数据标注行业标准,建立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清单,汇集行业数据资源,提升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库规模和质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九)着力完善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内生安全、防火墙等建设,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开发元数据标记、签名、水印等溯源工具,做好标注工作。发挥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安全可控、可预测的优势,健全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

  (十)持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构建形成以广州、深圳为主引擎,珠三角地区为核心,粤东西北各地市协同联动的区域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广州、深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应用为牵引,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打造产业科技创新前沿阵地。支持河套地区建设人工智能总部基地和专业园区,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研发型产业园。发挥珠三角地区产业资源集聚优势,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支持粤东西北建设算力基础设施,为广东算力服务提供支撑。(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一)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建设。

  加快大型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战略性、全局性布局。支持现有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区提质增效,鼓励园区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上市辅导对接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大力引进相关项目,加快产业集聚。重点依托中心城市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等载体,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与应用示范园区,实现集群式发展。支持韶关依托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并发挥韶关算力网络枢纽节点算力及生产要素成本优势,积极对接广州、深圳,探索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飞地,促进省内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建设“产业数链”,打造以数据为核心的虚拟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二)持续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通用人工智能长远布局、做大做强,快速提升引领性产品研发水平和行业赋能能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人工智能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海外研发中心,加强与国外优势企业交流合作,利用国际人才、技术等资源开展离岸创新。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行业标杆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加快发展,打造一批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壮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三)持续发挥人工智能平台载体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鹏城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省实验室等一批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加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开展高端创新资源引进和布局工作,强化与港澳研发机构的联合创新。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加大先进算法攻关、硬件产品研发、行业应用赋能等方面的支撑力度。鼓励平台机构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降低技术与资源使用门槛,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开发者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四)持续支持软硬件产品创新。

  依托广东优势产业,支持骨干企业将大模型技术融入终端产品,重构系统资源调度和各类应用调用方式,打造新智能化操作系统。支持原始设计制造企业引入大模型技术开发具有人工智能应用功能的产品。支持软件企业加强大模型插件研发,开发融合人工智能应用的商业软件,打造“智慧助手+软件”生态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五)持续加快技术创新场景应用。

  加强技术与经济、社会、科学领域深度融合,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广、显示度高的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企业、研究机构组建行业联盟。通过场景创新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迭代升级,形成技术供给和场景需求互动演进的持续创新力,带动提升制造、医疗、教育、金融、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发展水平。联合龙头企业组建政务大模型联合实验室,统筹建设数字政府人工智能运行平台,常态化发布人工智能场景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打造通用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圈

  (十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

  支持各地市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人工智能专项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打造千亿级人工智能基金群。(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十七)加大开放合作力度。

  加强省际合作,提升产业和创新能力,实现优势互补。举办高水平论坛和国际会议,利用大湾区科学论坛、数字湾区发展大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大型活动,增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独特优势,与香港、澳门共同探索项目联合支持、人才联合培养、资金联合投入创新模式,形成粤港澳新型创新联合体,在算力供给、技术互补等方面探索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港澳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八)建设算力算法交易平台。

  整合龙头企业商业数据中心算力资源,研究制定算力资源度量标准,分类分级制定算力产品目录。引导龙头企业打通现有云计算资源,集成打造广东“AI云”,支持调用各方大模型,倡导“模型即产品、模型即服务”模式,实现客户按需选择接入不同云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算力、大模型、算法交易服务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广东通用人工智能协同推进机制,合力推动创新发展各项工作。推进通用人工智能高端智库建设,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创新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发挥政策协同作用。

  在科研攻关、“数字湾区”建设、可信产品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举措,形成多维度政策支撑体系。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专项旗舰项目,加快制定“数字湾区”建设行动方案,研究推动可信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供给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形成政策合力,赢得战略发展主动权。(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地。

  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加快引进全球高端人才,优化海外人才落户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强与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联合办学,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发挥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龙头企业等机构的人才集聚作用,引进培育各层次技术、产业人才。发挥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在人才引进、项目落地的作用,举办高质量、高规格的人工智能算法大赛,吸引全国优秀团队参赛,加快引进各类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二)探索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探索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创新,针对人工智能不同细分领域,根据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针对高中低风险应用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建设人工智能反诈平台,加强新型人工智能诈骗宣传科普。对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所产生的风险隐患和灾害进行科学监测、预警和评估,推动协同治理,及时应对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围绕技术伦理、劳动就业、数据隐私保护、道德意识等领域,研究制定安全规范,开展理论研究,推动对接国际标准并参与制定。(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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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