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3]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11-3
文号:粤府[20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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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广东在算力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场景、数据要素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智能算力规模实现全国第一、全球领先,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体系较为完备,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核心产业规模突破3000亿元,企业数量超2000家,将广东打造成为国家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场景应用全国示范高地,形成“算力互联、算法开源、数据融合、应用涌现”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

  (一)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算力生态。

  研发具有通用性、可编程性的高端训练、推理芯片,多模态多精度计算的算力芯片,探索可重构、算存一体的新型体系架构研究。开发高效易用的开源人工智能芯片编译器与工具链等基础软件,支持自主人工智能芯片与国产通用服务器的适配,构建完善的自主可控人工智能软硬件生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打造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

  在搭建“中国算力网”中发挥核心作用,实现国家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智算中心等大型异构算力中心互联互通。推动国家算力总调度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算力调度中心加快落地深圳、韶关。做优广东省算力资源发布共享平台,在智能算力规模上形成显著优势,服务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和“东数西算”重大战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能源局,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三)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城市级算力平台。

  支持各地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数据中心的规划和布局要求,依托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搭建算力平台,有效整合城市内算力资源,接轨国际最先进的算力产品、算力框架,建设城市级算力调度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满足科学研究和创新需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三、强化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能力

  (四)加强大模型关键技术攻关。

  围绕基础架构、训练算法、调优对齐、推理部署等环节,研发千亿级参数的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模型完整技术体系。聚焦智能经济、智能社会等行业创新场景,研发具有多模态数据、知识深度融合的垂直领域大模型,支撑多任务复杂场景行业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加强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支持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在群体智能、类脑智能、具身智能、人机混合智能等方向开展研究,加强无监督自然语言处理、群体自主无人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安全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形成突破性原创性成果。(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加强评测保障技术研究。

  鼓励开展通用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模型评测、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研究,研究适用通用人工智能的多维度评测方法,开展大模型可信安全性研究,确保大模型输出的准确性、创造性、鲁棒性和安全性。构建数字政府大模型评测体系,加强评测结果应用,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使用大模型提供支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四、打造大湾区可信数据融合发展区

  (七)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

  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探索数据跨境双向流通机制。发挥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河套,广州南沙等地区政策优势,探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着力打通业务链条、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堵点。发挥港澳制度和资源优势,建立湾区内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和运营机制,依托湾区优势机构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共治共营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为数据合规有效流通提供存储、共享、交易等服务。充分利用境外高质量数据,建立样本数据融合训练机制,推动数据特区人工智能创新场景先行先试。(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八)着力构建高质量多模态中文数据集。

  深入实施广东第二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高质量与高可用的中文数据,开展公共数据标注攻坚行动。打造公共性、公益性数据共同空间,构建面向行业的高质量中文语料数据库,推动典型行业数据汇集、访问、共享、处理和使用。基于隐私计算支撑样本数据流通安全,搭建可信数据标注和模型训练环境。鼓励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流通、交易,促进跨领域、跨行业数据融合。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和精细化标注平台,推动成立数据标注联盟,形成数据标注行业标准,建立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清单,汇集行业数据资源,提升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库规模和质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九)着力完善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内生安全、防火墙等建设,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开发元数据标记、签名、水印等溯源工具,做好标注工作。发挥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安全可控、可预测的优势,健全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

  (十)持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构建形成以广州、深圳为主引擎,珠三角地区为核心,粤东西北各地市协同联动的区域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广州、深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应用为牵引,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打造产业科技创新前沿阵地。支持河套地区建设人工智能总部基地和专业园区,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研发型产业园。发挥珠三角地区产业资源集聚优势,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支持粤东西北建设算力基础设施,为广东算力服务提供支撑。(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一)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建设。

  加快大型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战略性、全局性布局。支持现有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区提质增效,鼓励园区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上市辅导对接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大力引进相关项目,加快产业集聚。重点依托中心城市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等载体,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与应用示范园区,实现集群式发展。支持韶关依托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并发挥韶关算力网络枢纽节点算力及生产要素成本优势,积极对接广州、深圳,探索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飞地,促进省内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建设“产业数链”,打造以数据为核心的虚拟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二)持续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通用人工智能长远布局、做大做强,快速提升引领性产品研发水平和行业赋能能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人工智能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海外研发中心,加强与国外优势企业交流合作,利用国际人才、技术等资源开展离岸创新。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行业标杆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加快发展,打造一批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壮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三)持续发挥人工智能平台载体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鹏城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省实验室等一批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加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开展高端创新资源引进和布局工作,强化与港澳研发机构的联合创新。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加大先进算法攻关、硬件产品研发、行业应用赋能等方面的支撑力度。鼓励平台机构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降低技术与资源使用门槛,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开发者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四)持续支持软硬件产品创新。

  依托广东优势产业,支持骨干企业将大模型技术融入终端产品,重构系统资源调度和各类应用调用方式,打造新智能化操作系统。支持原始设计制造企业引入大模型技术开发具有人工智能应用功能的产品。支持软件企业加强大模型插件研发,开发融合人工智能应用的商业软件,打造“智慧助手+软件”生态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五)持续加快技术创新场景应用。

  加强技术与经济、社会、科学领域深度融合,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广、显示度高的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企业、研究机构组建行业联盟。通过场景创新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迭代升级,形成技术供给和场景需求互动演进的持续创新力,带动提升制造、医疗、教育、金融、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发展水平。联合龙头企业组建政务大模型联合实验室,统筹建设数字政府人工智能运行平台,常态化发布人工智能场景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打造通用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圈

  (十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

  支持各地市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人工智能专项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打造千亿级人工智能基金群。(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十七)加大开放合作力度。

  加强省际合作,提升产业和创新能力,实现优势互补。举办高水平论坛和国际会议,利用大湾区科学论坛、数字湾区发展大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大型活动,增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独特优势,与香港、澳门共同探索项目联合支持、人才联合培养、资金联合投入创新模式,形成粤港澳新型创新联合体,在算力供给、技术互补等方面探索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港澳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八)建设算力算法交易平台。

  整合龙头企业商业数据中心算力资源,研究制定算力资源度量标准,分类分级制定算力产品目录。引导龙头企业打通现有云计算资源,集成打造广东“AI云”,支持调用各方大模型,倡导“模型即产品、模型即服务”模式,实现客户按需选择接入不同云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算力、大模型、算法交易服务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广东通用人工智能协同推进机制,合力推动创新发展各项工作。推进通用人工智能高端智库建设,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创新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发挥政策协同作用。

  在科研攻关、“数字湾区”建设、可信产品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举措,形成多维度政策支撑体系。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专项旗舰项目,加快制定“数字湾区”建设行动方案,研究推动可信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供给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形成政策合力,赢得战略发展主动权。(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地。

  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加快引进全球高端人才,优化海外人才落户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强与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联合办学,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发挥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龙头企业等机构的人才集聚作用,引进培育各层次技术、产业人才。发挥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在人才引进、项目落地的作用,举办高质量、高规格的人工智能算法大赛,吸引全国优秀团队参赛,加快引进各类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二)探索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探索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创新,针对人工智能不同细分领域,根据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针对高中低风险应用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建设人工智能反诈平台,加强新型人工智能诈骗宣传科普。对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所产生的风险隐患和灾害进行科学监测、预警和评估,推动协同治理,及时应对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围绕技术伦理、劳动就业、数据隐私保护、道德意识等领域,研究制定安全规范,开展理论研究,推动对接国际标准并参与制定。(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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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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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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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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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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