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粤府办[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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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3]18号          2023-9-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融资租赁是经济主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品销售、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丰富融资租赁服务策略,深化产融信息对接,大力促进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水平,助力我省建设制造强省和科技创新强省。

  (二)发展目标。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服务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打造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到2027年,全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百亿元级乃至千亿元级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租赁企业)集群,租赁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以上,比2022年翻一番。

  二、发展措施

  (一)统筹区域布局,建设融资租赁聚集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支持其发挥合作区或自贸试验区优势,把发展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来抓。支持横琴利用电子围网优势,联合澳门发展融资租赁产业,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和租赁资产交易。支持前海完善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生态,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等融资租赁,发展国际融资租赁。支持南沙继续大力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巩固行业优势领域地位,打造全国飞机融资租赁第三极。支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等制造业大市聚焦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制造业技术改造和产品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持汕头、汕尾、江门、阳江、湛江等沿海城市发展“海洋牧场”、海上风电和海洋设备等融资租赁。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普惠型的农机设备、光伏设备等融资租赁。

  (二)深化跨境合作,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融资租赁中心。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实施有利于跨境租赁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积极探索跨境租赁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飞机、船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粤港澳三地租赁企业依法合规跨境互设专业子公司及项目公司(SPV)。鼓励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在港澳以发债、借款等方式融资。

  (三)培育行业龙头,壮大市场主体。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合并重组,鼓励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通过新设或整合省内现有省属融资租赁公司,高标准建设1—2家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引入国内外头部租赁企业来粤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总部,做深做精粤港澳大湾区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设备制造“链主”企业及厂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上下游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专业化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政府性产业基金参与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投资设立、参股租赁企业,引入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

  (四)突出发展重点,强化产融结合。聚焦制造业当家,推动珠江东岸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的产融结合,提高融资租赁渗透率。鼓励租赁企业与制造业“链主”及重点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汽车、储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仪器设备和建筑工程、“海洋牧场”建设相关高端装备等产成品销售。鼓励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工业母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工业母机与基础制造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深挖直升机和大型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联合通航制造商、运营商,推广“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带动直升机制造产业在广东集聚。鼓励船舶、汽车制造商与租赁企业深度合作,探索创新租赁合作模式,推进形成产业共同体。鼓励租赁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厂商的合作协同,促进电动汽车和储能电池推广和应用。积极支持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融资租赁,争取纳入绿色金融范畴。

  (五)丰富租赁模式,主动服务重点产业。支持租赁企业聚焦科技自立自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大力拓展以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经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为辅的经营模式,因地制宜丰富服务产品品类与业务结构。及时向租赁企业推送省内企业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信息。鼓励租赁企业为飞机、船舶、汽车等运营公司提供期限灵活、方式多样的组合型租赁服务。支持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租赁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科研设备租赁服务,探索开展教学设施租赁。鼓励租赁企业开展普惠型租赁,大力拓展农机设备和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风电、储能等融资租赁,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六)加强财税支持,降低融资租赁成本。鼓励各地在出台投资发展、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时,比照银行信贷将融资租赁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采取适当奖励等支持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对工业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符合技术改造设备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推动横琴、前海、南沙加快落实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支持符合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条件的租赁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积极落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断提升退税便利度。

  (七)完善支持措施,优化经营环境。完善机动车等动产融资租赁抵(质)押登记流程,及时公开备案要求及材料,允许按业务实际开展需要,提供批量抵(质)押登记服务,各地不得以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抵(质)押登记。优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支持金融案件受理量较大的基层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金融审判团队。支持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快速高效调处小额金融纠纷。落实省内海关间快速处理协商通道,建立海关跨关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天津、上海等地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合作,支持租赁企业拓展异地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优化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会商流程,便利事项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畅通承租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提高尽调效率。

  (八)鼓励产品创新,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企业的信贷授信力度,依法合规提供还款期限灵活、手续便捷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债、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租赁企业发行跨境人民币债券,拓宽人民币融资渠道,推进人民币资金集中管理与结算。支持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探索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转让处置,提升租赁资产流动性。支持龙头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竞争优势在境外上市融资。探索推动保险资金以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扩宽长期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和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飞机、船舶、新能源电站等长期设备租赁的保险和增信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担保规模和覆盖面。

  (九)加强宣传推介,提升行业影响力。定期组织召开大湾区(广东)融资租赁行业活动。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政府网站、协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银行、租赁和制造业企业三方产融对接会,强化多方联动合作,畅通融资、融物渠道。鼓励行业协会、租赁企业加强对外交流,深化境内外业务合作。

  (十)加强行业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引导租赁企业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市场化法治化经营水平。支持租赁企业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形成租赁物闭环监控。推动租赁企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夯实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强化名单制管理,加快清理“失联”“空壳”融资租赁公司,从严打击非法融资租赁活动,营造良好租赁生态。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由金融、工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广州、深圳及横琴等重点地区组成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定期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支持横琴、前海、南沙等地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力量,形成专业化团队,重点支持聚集区内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组织)的政务协调、招商引资、政策创新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支持横琴、前海、南沙设立人才奖励,提高对重点租赁企业的人才服务力度。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国内院校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融资租赁专业或研修课程,加快培养融资租赁行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博士站或科研工作站点,探索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三)强化风险防控。督促租赁企业以符合监管要求、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公益性资产的业务,防范租赁物合规风险。提升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能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完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制,加强外部监督,防范租赁物低值高估和廉洁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结合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要强化实施督导和跟踪,推动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租赁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中央驻粤金融部门加强分析调度,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3年10月19日,《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高度重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特性,在飞机、船舶、制造业、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发挥融资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品销售。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任务安排,广东省制定出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共15条,其中2条总体要求、10条发展措施、3条保障措施,重点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方面,主要阐述指导思想,明确发展目标。

  发展措施方面,围绕统筹区域布局、深化跨境合作、壮大市场主体、强化产融结合、服务重点产业、优化经营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宣传推介、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发展措施,综合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强化保障方面,包括加强组织保障、强化人才培养、强化风险防控等措施。

  三、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打造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到2027年全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百亿元级乃至千亿元级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集群,租赁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以上。

  二是强化统筹区域布局。支持横琴、前海、南沙发挥三个重大平台建设的政策优势,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支持制造业大市、沿海城市、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区围绕各自产业特色发展融资租赁。联动港澳深化跨境合作,探索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融资租赁中心。

  三是突出地方财税扶持。鼓励各地市在出台融资贴息、风险补偿政策时将融资租赁纳入支持范围,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支持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支持。

  四是加强服务重点产业。及时向租赁企业推送省内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信息,举行产融对接会,畅通信息共享。推进租赁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加强合作,支持工业母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推进融资租赁服务我省有比较优势的直升机、船舶、汽车等制造业加速发展。

  五是注重优化经营环境。推进完善抵(质)押登记流程,公开备案要求和材料。支持金融案件受理量较大的基层法院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金融审判团队。推动建立海关跨关区沟通机制,加强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合作。

  六是注重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建立多部门和重点地区组成行业发展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行业发展问题,加强政策协调。支持重点地区加强行业服务力量,形成专业化团队,提供政务协调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国内院校合作机制,加快培养融资租赁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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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