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3]133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京发改[2023]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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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23]1336号          2023-10-17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关于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体育局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开展以工代赈工作要求,落实《关于促进本市农民增收若干措施》,新时期实施以工代赈,旨在提升农民劳动技能,巩固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成效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消薄”成果,助力中低收入群体劳动增收致富。北京作为超大城市,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但仍然存在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民劳动能力和技能水平偏低,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各部门主动谋划,积极用好有利因素,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以工代赈工作要求

  (一)实施对象。主要面对本市农村地区适龄劳动力,因灾需救助群体、增收能力有限的群体、因不可抗力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优先。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参与项目建设,存在“返薄”风险的集体经济组织优先。

  (二)实施范围。重点在本市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包含但不限于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小微工程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环节以及项目谋划前期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已明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对符合以工代赈实施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

  (三)实施环节。聚焦项目建设中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劳动环节、服务保障环节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环节,通过发放劳务报酬、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公益性岗位、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方式,完善以工代赈利益联结机制,助力农民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入。(具体项目领域和环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

  二、明确以工代赈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因时因地制宜。要结合本地发展阶段特征和用工结构因地制宜实施以工代赈。不搞“平均主义”,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农民务工需求,优先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小微项目推广以工代赈,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二是鼓励劳动致富增收。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提高素质技能和劳动积极性,通过劳动实现持续增收致富,避免政策异化。鼓励参与项目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困难群体兜底帮扶,促进共同富裕。

  三是确保安全质量优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要优先保证好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建设,务工人员技能水平要符合工程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是严守合法依规底线。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坚持全过程项目监管,守住市场公平底线,坚决杜绝“借以工代赈之名,行违规操作之实”的情况发生。

  三、高质量实施以工代赈重点任务

  (一)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市级部门指导各区做好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用好乡村建设项目库,制定本区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及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抓实群众务工组织动员。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区级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乡镇政府等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区劳动力摸底调查,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劳务需求明确就业岗位、技能要求等,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劳动力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台账登记、报酬发放、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作为市场主体参与项目招投标,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

  (三)精准开展务工人员培训。区有关政府部门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采取“培训+上岗”的方式,联合施工单位针对性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要推动“零工”变“长工”,结合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的用工要求,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吸纳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动力。

  (四)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区有关政府部门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

  四、推动建立以工代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坚持部门协同、区抓落实,各区人民政府是推进以工代赈工作的主体。要抓好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好本区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谋划实施、组织动员、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总结评估等各个环节,要将其列入专门议事日程,由分管领导牵头推动。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本市建立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全市以工代赈工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园林绿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领域以工代赈工作的项目研究推进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聚焦以工代赈工作需要,开展精准技能培训,做好用工组织和培训资金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拟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适宜项目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并在立项批复、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提出以工代赈工作要求,同时积极沟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强化以工代赈工作管理

  (一)严格规范管理。相关项目前期要件中明确以工代赈要求,项目建设环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技能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加强监管,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

  (二)做好总结评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以工代赈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成效纳入乡村振兴责任制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及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激励。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区、各部门加强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用好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讲好以工代赈助农增收故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创新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围绕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以工代赈工作项目试点,结合实际探索具有首都特点的以工代赈模式和路径,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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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