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监注字[2023]37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
文号:吉市监注字[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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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市监注字[2023]37号       2023-11-2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厅相关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厅2023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1月2日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国市监信发〔2023〕77号),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服务。大力推行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优化各环节办理流程。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提质增效扩面,为更多民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服务。延伸企业开办服务链条,聚焦住宿、餐饮等民营企业集中的重点行业,探索推行登记注册、许可办理、宽带入网、外卖平台入驻等更多服务事项“多件事一次办”。

  二、拓展行政许可“一网通办”范围。梳理市、县级药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推动市、县级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许可e窗通系统,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更多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准入准营的制度性成本。

  三、降低“个转企”制度成本。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及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且实质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各地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提供转前、转中、转后指导服务,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四、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全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和交叉检查,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营主体“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开展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活动,推动将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列入各级党校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

  五、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加强信用修复工作,拓宽信用修复途径,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持续优化完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提升分类精准性。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提升广告行业服务质量。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广告审批“零跑动”和“跨省通办”,压缩“三品一械”广告审批时限至4个工作日之内。制定全省广告行业业务管理地方标准和吉林省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为推动全省广告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指引。

  七、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申请筹建“国家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设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邀请医疗器械民营企业参与“中心”建设,解决企业计量测试难题。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积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扩项工作,持续强化资质能力建设。开展公益微课培训活动,提供计量咨询和技术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计量能力提升。

  八、完善质量发展服务效能。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帮扶。在全省范围内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无差别的评审要素、标准、时限“三统一”,提升技术评审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推广“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等服务模式,帮助和引导经营主体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体系),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民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

  九、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加大《“吉致吉品”品牌认证通则》等标准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吉林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制定“吉致吉品”团体标准,开展“吉致吉品”品牌认证。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争先创优。

  十、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创省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周吉林专场活动(网络直播),与省工商联加强民营经济领域标准化工作战略合作,推动省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积极开展商会团体标准“领先者”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

  十一、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精准培育。建立吉林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库,力争2023年底前入库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万户。研究制定精准培育政策措施,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推进《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综合立法,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系统性。面向省内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和医药开辟专利预审“绿色通道”,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由18.5个月缩短至6个月以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由8个月缩短至1个月以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由6个月缩短至7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缩开展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执法行动,强化重点领域线索排摸、恶意注册案件查办和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加大对平台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综合运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信用提升、包容审慎监管等手段,积极培育本地网络平台企业。持续优化平台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实施主动对接、实地指导等服务,帮助企业对接头部平台资源,推动平台经营主体回归吉林。

  十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修订完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开展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东北三省一区执法协作机制。全面推行执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闭环管理模式,以有效执法保障公平竞争。

  十五、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查重点行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保障12315热线、互联网等各类接收渠道畅通、重点关注涉及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信息,第一时间分送处理。

  十六、畅通与民营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渠道。健全完善“吉微企服”APP,及时回应民营经营主体的问题诉求,在线收集整理、甄别上报、解答办理、跟踪反馈、办结销号,实现“受理-转办-督办-反馈”闭环管理,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持续开展“点对点”服务个体工商户活动,主动上门倾听诉求,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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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