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51号 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4-10
文号:宁人社发[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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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51号 2023-4-10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参数

  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9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430元。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29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943元。

  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943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29元。

  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2023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参数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政策解读

  一、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的使用

  1.根据《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2.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00号),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于测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二、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特殊群体缴费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2.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三、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测算办法

  根据2022年度我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6430元),测算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1.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1)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16%=2629元(取整数),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24%=3943元(取整数)。

  (2)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24%=3943元(取整数)。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430元×2%=329元(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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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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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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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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