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23]137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6
文号:内财税[2023]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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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23]1378号            2023-11-6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于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地税务、财政、住建、环卫等部门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共同做好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的征管职责衔接和征管资料交接工作,明确城镇生活垃圾收费主体。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部门不再征收以后年度属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前年度形成的欠费,继续由原征收单位完成清欠。

  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测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成本,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垃圾处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开具税务发票。各盟市、旗县可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奖补政策,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关于垃圾处理事业的改革要求和行业发展方向,现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23〕1378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其中提到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当时,全国垃圾处理市场化程度低,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全部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条件并不成熟。2021年,按照国家治理固体废物的要求,考虑到垃圾处理市场逐步完善,我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牧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其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明确提出,目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区,要在2023年底前,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新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地区应一律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等有关规定。

  三、内容解读

  (一)第一条主要说明我区从2024年1月1日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单位不得随意定价。

  (二)第二条主要说明以前年度形成的欠费仍然由原征收单位完成清欠。相关部门要做好收费单位变更、征管职责衔接、资料交接工作。

  (三)第三条主要说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垃圾处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第四条主要说明2024年1月1日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性质变更后,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各地区可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奖补政策,积极稳妥做好垃圾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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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