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2023]8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7
文号:金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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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金规[2023]8号          2023-10-27

各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纠正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缺陷、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就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民营或其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严格股东股权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有效落实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压实董事长的第一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股东大会职责和主要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要通过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网络信息监测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股东经营管理变化情况及异常行为,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每年对董事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对于存在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进行不当干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等情形的董事,应当评定为不称职,按程序罢免或建议股东罢免相关董事,并相应扣减其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要保障高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大股东和董事不当干预。

  (四)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发挥三者之间制衡约束作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不得承担与其部门、岗位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责。内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情况开展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审计发现、巡视移交的问题及案件线索,并监督整改落实。

  二、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

  (五)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专业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六)规范租赁物及租赁业务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严格规范与同业及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协助承租人或合作机构虚构贸易背景,通过福费廷、国内信用证等方式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监管套利。

  (七)优化租赁业务结构。金融租赁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大力培养租赁、法律、税收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大对租赁细分行业领域的研发投入,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能力。要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加强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八)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要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要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资产的部门及人员分离。加强评估机构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库,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深入分析评价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三、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九)做好持续性监管。各监管局要充分发扬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按照穿透原则强化对股东股权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做好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D级、E级的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董事履职情况监管评价。要将金融租赁公司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纳入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强化问题整改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风险进行早期干预。

  (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监管局要提高风险敏感性,主动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处股东恶意操控甚至掏空机构等行为,及时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强制措施,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外公告。依法整治融资租赁业务乱象,坚决查处租赁物权属不清晰、不适格或低值高买、虚构租赁物等问题,严肃惩戒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违法违规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取消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人员从业等监管措施。对于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监管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

  (十一)完善三方会谈机制。各监管局要做实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审机构之间的定期会谈机制,每个年度监管周期后要及时举行三方会谈,提出监管意见,明确监管导向,充分掌握审计发现问题,深入了解外审机构执业状况。支持和鼓励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依法开展外部审计,及时纠正金融租赁公司对外审机构工作的不当影响或干扰行为。

  (十二)加快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监管局要加强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协同加强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执业行为,加大违规问责力度。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金融租赁公司予以更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回服务费用、追偿损失,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惩戒。

  (十三)加强金融反腐合作。各监管局要加强监审联动、监纪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与金融租赁公司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对巡视、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启动核查或调查程序。加强行刑衔接,认真落实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大股东恶意掏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贪污、挪用、侵占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请各监管局将本通知内容转发至辖内金融租赁公司。

  附件: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统计口径的说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统计口径的说明

  各监管局和金融租赁公司在执行本通知有关要求时,可按照以下口径统计融资租赁业务:

  1.第(六)条规定的设备类资产,包括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但相关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2.各金融租赁公司在确定第(七)条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限额时,可将以下租赁资产从售后回租业务中予以剔除:

  (1)承租人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

  (2)租赁物为飞机、船舶、车辆;

  (3)因税收、补贴、登记等政策对农业机械装备、机动车等设备资产的购买主体有特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实质仍为直租业务的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4)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3.第(七)条中新增业务的金额,为当年内新投放业务的金额。

  4.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新增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低于65%的金融租赁公司,2024年度售后回租业务限额可按照不高于50%掌握。

  5.各监管局可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业务类型和租赁物特征等因素,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执行第(七)条售后回租业务的具体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告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着力防范和纠正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督促金租公司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做好股东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要求金租公司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范围严格限定为设备类资产,要求金租公司不得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引导金租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强调对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设定三年过渡期安排,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针对行业内个别公司存在的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混乱、低值高买等问题,提出对租赁物内部和外部评估相关监管要求,优化内部机构和人员设置,强化外部评估机构库管理等。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要求各监管局在做好持续性监管的基础上,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加大追责处罚力度。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规范向金租公司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租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纠正偏离租赁本源、不规范经营等问题,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着力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租赁专业化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企业设备采购更新、促进消费增长、推动绿色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个别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存在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完善金租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通知》,推动全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

  二、金融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近年来,金租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挥直租、经营租赁等特色功能,在盘活企业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深度服务航空航运业和绿色新能源等行业领域,推动大国重器上天、入地、下海。

  一是大力支持国产大飞机战略。积极支持中国商飞以及中国航空制造业产业链,以实际行动支持国产飞机专业化建造、市场化运营。截至2023年6月末,金租公司持有各类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资产达到3852.60亿元,累计签署ARJ21和C919飞机订单174架和455架,其中,ARJ21已交付48架,成为国产民用飞机的最大订单客户。

  二是重点支持国轮国造战略。近三年来,全行业支持国内船厂新造船舶268艘,金额合计598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业持有船舶1634艘,资产价值总额约3500亿元,有力地支持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船东国。

  三是有力支持制造业企业设备采购更新。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业制造业租赁资产余额4243.21亿元,较年初增长21.75%;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资产余额5019.90亿元,较年初增长14.07%;支持“走出去”项目资产余额3298.31亿元,较年初增长16.53%。

  四是助推绿色低碳转型。金融租赁行业践行绿色金融理念,聚焦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能源产业革命和实体经济绿色转型优化。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业绿色租赁资产余额约8500亿元,较年初增长12%。

  与此同时,全行业持续优化调整资产结构,构筑物类租赁资产较年初减少18.82%,较2021年末下降41%。

  三、《通知》重点强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督促金租公司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做好股东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

  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要求金租公司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

  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范围严格限定为设备类资产,要求金租公司不得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

  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引导金租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和服务。强调对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设定三年过渡期安排,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针对行业内个别公司存在的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混乱、低值高买等问题,提出对租赁物价值内部和外部评估相关监管要求,优化内部机构和人员设置,强化外部评估机构库管理等。

  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要求各监管局在做好持续性监管的基础上,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加大追责处罚力度。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规范向金租公司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四、下一步引导金租公司业务发展转型的工作举措有哪些?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提出了金租公司业务发展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为实体经济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

  一是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明确租赁物适格性标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三是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五、《通知》对金融租赁行业的业务结构优化转型作出了什么安排?

  金融监管总局要求金租公司尽快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鼓励其培养租赁、法律、税收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大对租赁细分行业领域的研发投入,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针对部分公司偏离主业定位,盲目发展扩张,将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类信贷业务问题,要求各家金租公司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对售后回租业务实施限额管理,大力发展直租业务,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针对行业目前总体售后回租业务占比偏高问题,金融监管总局也配发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统计口径的说明》,对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做出了妥善安排。

  一是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起,允许金租公司逐年确定售后回租业务限额,力争在2026年底前达标。

  二是坚持“一司一策”原则。允许各监管局根据不同区域、业务类型和租赁物特征等因素,对辖内金租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具体限额进行科学合理的适当调整。

  三是加强对售后回租业务的精细化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明确了三类业务可以不纳入售后回租业务统计,以更好落实国家政策、支持租赁传统业务领域、实事求是认定直租业务,主要包括承租人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租赁物为飞机、船舶、车辆;因税收、补贴、登记等政策对农业机械装备、机动车等设备资产的购买主体有特殊要求,金租公司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实质仍为直租业务的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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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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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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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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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