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协[2023]171号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开展中国房地产供应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30
文号:中国房协[202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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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开展中国房地产供应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中国房协[2023]171号          2023-10-30

各会员单位:

  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产业链上下游诚信合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与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进行战略合作,于2023年开展房地产供应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入库及评价的企业应为中国房协房建产业链配套服务商、供应商成员企业、优采平台注册单位;企业应在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稳定的经营记录。

  二、申报时间

  首批入库企业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到2024年1月31日止。

  三、组织方式

  中国房协统一组织,委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评价。优采平台负责具体工作。

  四、工作流程

  评价程序包括申报、初审、评价、审定、公示、发布、年审等阶段。

  (一)申报。申请评价的企业点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中房网”或登陆优采平台(www.youcaiyun.com)“信用供应链”栏目,或直接登陆(http://xygyl.fangchan.com)填报申请评价信息,申请评价的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优采购平台登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价。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根据《中国房地产供应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并结合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由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对申请评价的企业进行数据验证、评价,提出信用等级并撰写信用报告。

  (四)入库及公示。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将评价结果报送至中国房协信用建设办公室,信用建设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接受会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则评价相应的信用等级;如有异议,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中国房协信用建设办公室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有异议的申请入库及评价的企业进行核实,重新确定信用等级,核实仅限一次。

  (五)发布。信用等级确定后将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网站、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网站、国有企业采购供应信用管理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服务平台、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发布评价结果及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

  (六)年审。在有效期内,由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动态监测。

  五、入库企业的信用等级

  中国房地产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

  各企业自愿参与申报。

  六、联系方式

  优采平台

  电话:010-68001921,010-68002030

  联系人:张慧颖

  邮箱:xinyonggyl@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中心5号楼3层

  邮编:100048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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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