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投资发[2023]358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3-31
文号:苏发改投资发[2023]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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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投资发[2023]358号             2023-3-31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落地见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强化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支持,改善投资预期,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投资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1、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各级各类重大项目建设。对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库的民间投资项目,在要素、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积极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并全面落实用地、资金等支持政策,各级重大项目要加快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顺利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对民间投资参与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制定并试行用地承诺制。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劳动力、资本、数据等畅通流动和高效配置,强化对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积极落实建设条件,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充分运用“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等改革创新举措,促进民间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办等〕

  二、促进重点领域民间投资加快发展

  3、持续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市政、环保、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相关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在风险可控、权责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大体量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民间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在政府补贴、用地保障、大型设备配置、职业资格认定、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健全重点案例督查督办机制,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等〕

  4、鼓励民间投资开展科技创新。强化民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作用,推动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深度合作,促进上下游供应链和产业链集聚融合、创新发展。鼓励中央和省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通过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探索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通过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创新基金或与产业投资基金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等)

  5、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投资力度,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抢占数字经济赛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府免费诊断、财政资金引导等支持政策,加快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用平台,推动新产业新业态孵化和发展。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平台企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持续扩大民营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用好用足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搭建政府服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提档升级。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聚焦行业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在细分市场形成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领先优势。实施领航企业培育工程,引导大企业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争创世界一流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

  6、稳定房地产业民间投资。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充分利用国家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障,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促进在建民间投资房地产项目顺利实施。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推动金融支持房地产发展等各项政策落地落实,促进房地产销售合理增长,增强民营企业拿地和项目开发预期,促进房地产民间投资企稳向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

  7、鼓励民间投资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加大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投资力度,在节能锅炉、水处理装备、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筑等绿色低碳领域实现特色化发展。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装备产业集聚区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绿色环保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智慧绿色环保、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第三方治理等新业态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全链条、多领域做优绿色低碳综合服务。探索开展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投资项目ESG评价试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

  8、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投资到农村发展现代种养业,积极参与农田基础设施等建设,各类农业补贴政策给予积极支持,拓展民间投资发展空间。鼓励民间投资建设省级优势特色种子种苗服务中心(企业),参与良种规模化繁育技术体系建设。鼓励民间投资投向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业机械化、数字化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业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医疗等业态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建设,提高乡村产业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三、有效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9、加大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力度。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载体,增加项目推介数量。根据投资项目储备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项目集中推介活动,及时向民间资本推介质态较好、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项目推介后,持续做好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保障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

  10、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安排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11、破除招投标领域壁垒。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及时查处限制及排斥民营企业参加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对民营中标单位在资金支付、结算决算、竣工验收等方面增设障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办等〕

  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盘活优化存量资产

  12、通过盘活优化存量资产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间投资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盘活低效用地,引导存量用地多途径盘活利用,优先用于新产业发展。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可通过契税减免等方法提高投资回报率。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模式,深入开展专业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因地制宜推广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水上服务区和城市公共交通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优化自身存量资产。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

  13、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盘活优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强再投资能力。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与金融机构、交易所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等)

  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14、完善民间投资信贷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额度。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推广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推动信用担保、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创新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

  15、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创投企业按规定备案,激发民间资本创业投资活力,积极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作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等)

  16、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引导国有企业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债转股、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资本进行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加强项目滚动储备,有效补充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不断完善政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通过召开洽谈会、对接会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建立全面、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促进金融供给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

  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17、引导民营企业合理决策。引导民营企业客观准确分析国内外经济和市场形势,立足企业、产业发展基础,有效发掘新的投资机遇,科学合理作出项目投资决策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水平,提升投资效益。引导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转变,推动民营企业将合规管理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支持企业主动开展合规建设、改造经营模式,指导企业建立合规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联等)

  18、支持民营企业防范风险。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聚焦实业、做精主业。鼓励民营企业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合理运用投资杠杆,规避融资风险。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及时提供风险防范法律建议。加强产权保护和激励,推广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惩罚性赔偿等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

  19、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案例。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政策执行不搞“一刀切”,开展柔性执法、精准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民间投资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动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强化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完善日常工作联络,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等)

  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20、持续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政策、市场、政务、法治、人文“五个环境”,以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的担当作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着力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平稳健康政策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形成良好预期。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力度,推进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优化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集中区发展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政务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和共用共享,因地制宜加强国家级、省级园区与基层园区的联动发展。进一步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合理设定股权结构、退出机制,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三项机制”,在依规依纪的前提下,鼓励政商积极交往,大胆开展工作,为民间投资项目靠前服务、排忧解难。常态化清理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强化反垄断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持续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提升监管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

  21、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依法依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建立快捷通道,给予倾斜支持。简化企业信用修复手续,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推动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等领域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避免过头承诺。推动对涉及政府机构未履行生效裁判案件进行排查,多措并举推动案件清理整改,重点治理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开展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抓紧按要求化解,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22、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等纾困惠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降低企业成本,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畅通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确保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切实做到真减真放。通过定制地配置,集成组合运用地价、供地等政策,实行“带条件”挂牌、定制高标准厂房、产业链供地等举措,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关注企业负担诉求,适时开展全省企业负担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及时回应企业关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

  23、加强宣传引导。健全政策发布和信息解读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营造民间投资良好舆论环境。重视总结推广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畅通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选取民营企业主动转型积极投资的成功案例,加大对民营企业攻坚克难、创业创新等典型的宣传力度,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工商联等)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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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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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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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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