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23]160号 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29
文号:皖人社秘[202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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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160号              2023-6-29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数据资源局,合肥、宿州市政务服务局:

  现将《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打造更加标准、规范、便利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全流程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安徽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对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的集约整合,积极构建紧贴群众需求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格局和数据共享、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协同高效的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持续提高单位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旧伤复发申请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依规提出办理申请。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事项“集约办”。改变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别受理模式,依托安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对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整合、精简,合理调整优化前后置顺序、完善业务流程,形成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提取的证明材料,通过线上共享、统一分发方式,实现“一次提交、多次复用”。

  (二)线上申请“快速办”。依托安徽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网上申请,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求线上自主选择办理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办理信息,开展联动审批,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实现“一次登录、一键申请、一网通办”。

  (三)线下申请“综合办”。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行线上、线下可同步受理,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勾选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有效解决单位和个人“多个地方跑、多个窗口跑、一个窗口跑多次”问题。

  (四)告知承诺“简便办”。对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时,不再要求申领人员提供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只需“承诺”即可办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延伸服务“帮您办”。强化内部数据共享应用,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有关事项办结后,同步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相关业务场景。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业务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加强对五至十级伤残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结论下发同时告知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由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兑现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六)随时查阅“明白办”。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申请后,实现办理情况实时查询。线下受理的申请,各环节信息即时同步至线上查询功能模块,便于单位和个人查询。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环节受理和完成时主动短信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选择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并上传(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各事项重复材料或重复信息只需提交(填写)一份(次)。

  (二)受理审核。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办审核,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有关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材料。

  (三)事项办理。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步获取,依据申请人选择事项按规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对工伤认定结论存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待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并经申请人确认后按规定继续办理。

  (四)办结告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后,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法定时限内当面或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业务场景。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真实施。实施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确保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卫健、数据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数字赋能”要求,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长三角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等数据共享、授权获取、联网查验,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可及性,切实方便单位和个人。

  (三)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实践成效,积极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深入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成效,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

  附件:

  1.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

  2.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流程图

《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2 16:38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更加标准、规范、便利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资源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全国首个省级多部门推动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的省份。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实施方案》将“工伤一件事”纳入实施范围,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全流程工作效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调研,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起草《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三、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旧伤复发申请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依规提出办理申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是对14个事项申请材料进行整合,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提取方式实现材料共享和多次使用。二是明确线上、线下办理要求,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求线上自主选择办理全部或部分事项,也可线下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勾选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步获取信息,开展联动审批。三是对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时,不再要求申领人员提供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只需“承诺”即可办理。四是延伸服务事项,《实施方案》提出工伤保险有关事项办结后,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业务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加强对五至十级伤残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工伤认定结论下发同时告知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五是办理情况实时查询,线下受理的申请同步至线上查询功能模块。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环节受理和完成时主动短信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五、办理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办理的流程包括办理申报、受理审核、事项办理、办结告知四个环节。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选择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并上传(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各事项重复材料或重复信息只需提交(填写)一份(次)。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证的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后,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法定时限内当面或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业务场景。

  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伤认定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此,如出现上述情况,《实施方案》规定办理机构将待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并经申请人确认后按规定继续办理。

  六、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已经印发,由于现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需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韩笑

  联系方式:0551-6266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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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