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4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新政办发[2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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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49号            2023-8-21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现就阶段性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2023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三)加大“直补快办”落实力度。按照自治区明确的“直补快办”内容、标准、时限,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出台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岗位供给。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2023年全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不少于200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不少于4500人,面向基层和南疆地区倾斜。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团委等

  (五)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在2023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清算过程中,结合企业招聘人数、现有职工工资水平以及效益支撑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

  (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充分发挥公务员招录工作对服务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常态化做好招录工作。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有序面向其他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定向选调优秀毕业生,充实交通枢纽、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区域部门机关单位及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2023年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考试,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后续招聘工作进度,稳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

  (七)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见习岗位,2023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10000个,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不少于5000人。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委、工商联等

  三、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八)做实困难人员托底安置。按照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等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

  (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地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区统一最低标准20元/人·月。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等

  四、提升就业服务保障能力

  (十)开展各项就业服务。持续深化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各地紧紧围绕我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深入挖掘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24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服务活动。要加大对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等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摸排,形成需求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促进岗位供需匹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一)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信贷资源,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银保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二)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全区创建5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地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便利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帮助创业者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全年实现新增创业4万人以上,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十三)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紧紧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面向农村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技能+政策法规”组合式培训,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工作,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要结合实际,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优化调整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及时公开发布。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加速释放政策红利,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明确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相关补助政策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六)加强分析研判。强化网上就业分析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强化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测,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七)强化宣传解读。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宣传自治区持续扩大和稳定就业的各项举措和成效,报道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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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