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3]2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8
文号:闽建筑[2023]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9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建筑[2023]22号         2023-10-18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经商有关厅局,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8日

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助推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制定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如下:

  一、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措施清理工作,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打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资质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评定分离”使用范围、评标定标规则,不得设置所有制歧视条款排斥民营企业。

  二、优化资质审批管理。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支持民营建筑龙头企业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建造师业绩申请本省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支持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民营建筑企业使用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业绩(不含已分包的专业工程),申请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到2027年新增民营特级建筑业企业10家。

  三、搭建帮扶互助平台。联合工商联、工信、商务等部门搭建企业帮扶互助平台,促成一批龙头企业、央企、国企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开展点对点帮扶,在工程承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方面交流扶持,助力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打造产业链供应链,夯实产业发展根基,推动行业降本增效。指导各地应用联合体信用分和投标业绩规则,支持有实力、信用好的民营企业与优势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四、支持民企申优创优。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施工和重要技术创新,开展帮扶指导服务,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发展,支持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参与行业技术交流,繁荣设计创作,申报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认定。支持为项目提供BIM、智慧工地等信息化应用服务企业参与“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评选。

  五、激发企业创新驱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科技开发项目,鼓励试点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成果库,支持民营企业先进成熟科技成果入库。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人才作为负责人或骨干承担或参与行业科技任务。

  六、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以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智能化、钢结构、隧道和消防为重点领域,以建筑之乡为实施载体,开展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创建行动。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做好跟踪监测,实施精准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对优质中小企业基于研发奖补,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优势建筑企业。探索实施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支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头将专业工程择优分包给优质诚信的专业承包企业,带动中小民营企业做专做精。

  七、推动劳务企业实体化经营。开展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转型发展,鼓励现有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培育专业作业企业1000家。支持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试点工作,将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

  八、加强企业人才培育储备。建立完善住房城乡科技专家库,大力培养民营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吸纳青年专家进入科技智库。挖掘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建筑设计师,培育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等行业领军人才。建立工程总承包复合型人才培育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统揽全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民营建筑业企业召开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发展注入人才新动能。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大军,持续推进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一级及以上的民营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到2027年新增岗位技能工人20万人,高级工以上建筑工人2万人,推动建筑工人技能整体水平提升。

  九、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深化推进欠薪欠款“点题整治”,坚持现场排查和投诉处理相结合,推动欠薪欠款线索化解。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务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加强欠薪欠款问题源头治理。强化信息化过程监管,精确预警、高效化解欠薪欠款风险隐患。总结施工过程结算试点经验,在国企投资项目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十、完善服务机制。加强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推动各地成立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专业律师多方共建的服务小组,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构建便捷畅通的涉企信息直达通道,实现助企服务常态化、排忧解难精准化、诉求办理机制化、问题解决实效化。加强宣传推介,积极举办(承办)工程类会议,展示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向社会推介优质民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科学谋划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新举措,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取得实效。省厅按照本方案对各设区市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效开展总结评估。各设区市建设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厅。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