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20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4
文号:中评协[2023]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0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20号           2023-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以下简称自律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资产评估准则等情况实施的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是指接受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检查主要包括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组织开展的自律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依据投诉举报、信息技术手段、日常监管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受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专案、专题等自律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实施专项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包含行政监督检查和自律检查工作内容的联合检查。资产评估协会通过联合检查实施自律检查的,按照联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自律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依法合规、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自律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自律检查工作,也可接受中评协委托进行自律检查。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资产评估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资产评估师担任。

  资产评估协会开展自律检查工作应当由不少于三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的检查质量及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连续登记执业5年以上;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评估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五)资产评估协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担任检查组组长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有不少于2次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检查经验。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检查组工作安排;

  (二)全面完整履行检查程序;

  (三)检查档案文件资料;

  (四)收集证据材料;

  (五)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六)形成检查结论;

  (七)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八)资产评估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取、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

  (二)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

  (三)查阅与自律检查相关的文件、凭证和资料;

  (四)查阅评估信息系统软件等网络运行流程和相关记录文件;

  (五)按照检查要求对所查阅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

  (六)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印;

  (七)就有关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八)资产评估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加强自身约束,禁止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的住宿安排;

  (二)违规使用被检查对象的交通工具;

  (三)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四)收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由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

  (六)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批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九)将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客户的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或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十)以检查为名,向被检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根据需要成立资产评估技术咨询专家小组,负责检查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检查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自律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被检查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上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五)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六)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

  (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异常的;

  (八)一年内新设立并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或当年首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九)首次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

  (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

  (十一)累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百分之五十以上合伙人变更的;

  (十二)资产评估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的;

  (十四)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的自律检查工作,如实接受检查组访谈询问,提供资产评估档案、文件资料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自律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

  (四)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

  (五)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原则上以被检查对象上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

  专项检查范围根据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协会应当在被检查对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自律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期准备、进驻检查现场、实施检查并形成检查底稿、交换检查意见并形成检查报告、向资产评估协会汇报、检查材料移交等。

  (一)资产评估协会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被检查对象,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需提交的资料以及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2.指导被检查对象提交资料和进行自查。

  3.成立检查组,签署承诺文件、组织内部培训、制定检查方案。

  4.其他需要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召开进点会,宣读和递交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检查工作纪律、需要配合的事项。

  2.听取被检查对象对自身基本情况、自查情况和配合检查情况的报告。

  3.对被检查对象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查验,确定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对需要补充的资料列出清单,交由被检查机构按时提供。根据工作场地的实际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检查组实施检查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依据被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选取重点检查的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选取报告时,应实现对总部和分支机构全覆盖,并兼顾不同类型的评估业务。

  2.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指南、指导意见,采取审阅、查验、抽查、询问、访谈、意见交换等检查方式,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成员应当在分工职责范围内进行交流和判断,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对无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签署“情况属实”并在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上盖章。对有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补充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相关材料出具认定意见。未在检查期间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对检查意见无异议。检查组长对工作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

  (四)检查组与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检查意见函》,取得检查意见函送达回证。

  2.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或说明,并补充相关资料。

  3.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意见或说明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

  4.检查组根据被检查对象沟通意见情况形成检查结论,按照要求撰写检查报告。

  (五)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汇报检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等所有检查资料移交资产评估协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根据需要对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其他检查方式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程序。

  第五章 自律惩戒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视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自律惩戒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建议,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议,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通过发函、谈话提醒、强制培训等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二)对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规定进行自律惩戒;

  (三)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每年的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和自律惩戒、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存档,并设立电子档案。其中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专项检查工作形成的检查材料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存档,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在每年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自律检查工作作出全面总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检查办法,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