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4
文号:中评协[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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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19号             2023-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各级资产评估协会与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首席评估师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统称谈话对象)进行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负责大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重要事项的谈话提醒。

  地方协会负责中小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本辖区所有评估机构的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谈话提醒,也可接受中评协委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对谈话记录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七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评估协会请假。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按要求报送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 谈话对象未经资产评估协会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谈话提醒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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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