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3]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苏人社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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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50号            2023-9-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团市委、妇联、残联、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推进创业富民,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业带动就业,聚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科研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动力,为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底,通过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提供创业服务,支持更多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形成创业主体多元、创业层次提升、创业领域扩大、创业形式丰富的高质量创业新格局。力争实现每年支持成功自主创业20万人(其中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3万人、农民6.5万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1.2万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0.5万人次,农村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50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增收。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创业生态环境。提升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便利化水平。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化,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强化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上办理,推广实施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远程评审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规范。升级企业开办“全链通”系统,提升变更(备案)、跨区域迁移全程网办水平,提高企业“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掌上办理”服务能力。加大市场主体精准帮扶力度。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优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相关政策措施,降低转换成本。建设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点,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周期。增强产业发展接续性和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导电商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入驻开辟绿色通道。清理废除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政策措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融通带动形成协同创新合力,搭建大企业、高校院所与中小企业之间协同创新平台,实现供给与需求、技术与市场的深度对接,营造良好发展生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政策扶持。落实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创业项目等各类补贴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备案的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地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全面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各地充实创业担保基金,鼓励各地引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担”。提升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效能,推动担保基金有效履行代偿责任,促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稳健运行。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推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申请和审批,注重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指导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围绕“稳岗扩岗”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加“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稳定用工5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和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提高企业受益面和受惠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扩大“苏服贷”“苏科贷”“小微贷”“苏农贷”“苏质贷”“巾帼科创贷”“乡村振兴巾帼贷”“苏创融”“e推客”等投放规模。发挥专项基金作用。发挥省博士后创投中心作用,支持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发挥江苏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作用,开发青创金融产品,为硬核科技、乡村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资助、免息借款或创业贷款等形式的配套资助,缓解青年创业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创业群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引导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加快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常态化创业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经营性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引导退役军人在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安保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创业,培育一批具有潜力、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引导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农民创业。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推动做大做强做优,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更多市场主体。加强劳务品牌建设,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发挥专业所长和从业经历等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持续推进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推广“技能人才+特色产业+特色区域”模式,形成劳务品牌创业集聚效应。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农民开展电商创业。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增加就业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同等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充分激发人才评价的就业拉动效能。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强化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发挥部省共建留创园和省留创园作为海外人才集聚主阵地作用,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园区配套建设留创园,加强项目申报、投融资、创业培训、涉外联络、市场推广与产业对接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强化以才引才,用好港澳引才桥梁。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根据实际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在家政服务、养老托育、摆摊设点等投资少、风险小的项目创业。允许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提供维权“绿色通道”和法律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渐退缓退政策,对低保对象因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缓退期。(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拓展创业服务内容。制定江苏省公共创业服务指引,梳理公共创业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布服务目录和服务流程。集聚各方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健全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构建智慧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公共创业服务,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更多创业服务事项“打包办”“畅通办”,全面推行创业登记实名制管理,精准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实施精准创业指导。组织开展“创响江苏”创业指导专家基层行、苏创大讲堂、青年创业导师结对问诊、女企业家创业导师进校园、民营企业进高校“三个一”(一场创业创新分享会、一场企业人才招聘会、一场校企产学研对接会)、残疾人创业指导等活动,通过主动对接、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对重点群体创业进行分类指导。提供人力资源支持。通过唱响做实“创响江苏”四季歌,建好用好“苏心聘”APP、高校毕业生就业掌上宝、“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组织“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云聘大会、“职为她来”云聘会等活动,面向各类创业项目人才引进和招聘用工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对接洽谈活动,为重点群体创业实体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强化人才创业服务。推进“苏畅”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完善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功能,加强服务集成、资源集成、功能集成,打造全省人才大数据库,实现更多人才证明申请材料“免提交、一键通”,提升12345尚贤人才服务热线效能,多渠道帮助创业人才解决安居、就医、子女就医等问题,全力支持各类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构建产业人才地图,动态精准掌握产业人才供需变化,提升人才创业贡献度。(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创业培训赋能。开展针对性培训。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技能、创业政策等培训。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青年群体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创响江苏”创业培训进校园等活动,根据SIYB培训体系、网络创业培训及各地开发的创业培训项目,聚焦重点群体创业创新各阶段能力素质要求,开展针对性、梯次性、补贴性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者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针对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开展有特色、精细化创业创新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推行“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培训和专业教育融合的课程体系建设,推动各院校将创业培训课程学时纳入大学生学分管理范围。加强“互联网+创业培训”,依托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云平台开展资源征集、线上培训、线上督导、线上考核等工作,鼓励创业意识培训等培训项目或课程通过线上实施,并综合运用职业培训券等手段,对参加培训大学生开展培训推荐等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和统筹推进,把创业培训和项目论证、项目落地、就业创业结合起来,持续提供“线上+线下”政策扶持、案例分享、创业指导、信息推送、就业创业推介等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强化师资管理。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动态管理,完善培养、进出、考评和激励机制,开展师资培训、研讨交流、教学观摩、讲师大赛等活动,全省每年培训或聘请创业创新导师、创业培训讲师不少于350名。吸引高水平教授、创业培训师、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和院校教师担任创业创新导师,组织成立大学生、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创业培训咨询专家志愿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特色载体。积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退役军人高水平就业创业示范园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品牌创业载体,向孵化实体和项目提供专家辅导、技术支持、融资对接、政策解读、业务代办、人事招聘等综合创业服务,为创新创业项目落地成长搭建平台。符合条件的基地可申领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补贴。发挥创业示范基地效能。分层次培育全国和省级创业基地,发挥全国、省级创业基地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各级创业载体改造升级,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对备案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一次性60万元补助,实施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对评定为A级的基地再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对入选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拓展基地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强化各类创业载体交流合作,共享发布创业项目、孵化场地、仪器设备等信息,为重点群体与创业资源搭建资源整合平台。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用于创业项目使用的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办好品牌赛事。组织开展“创响江苏”、中国国际“互联网+”“创客中国”“中国创翼”“i创杯”、农村创业创新、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创青春”“挑战杯”“慧创她时代·巾帼科技创新大赛”、残疾人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赛事,推进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金种子”孵育项目等活动,发掘一批优秀创业项目,选树一批创业典型,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组织特色活动。通过组织实施“创响江苏”系列、“苏青合伙人”青年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计划,常态化举办创业论坛、行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创业者搭建经验分享、交流合作、展示项目的公共平台。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地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年度人物、江苏省留学回国先进个人评选及残疾人创新创业人才选拔等活动,选树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推进各项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共同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

  (二)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各地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跟踪指导,高质量开展创业服务实名制登记工作,主动对接、交流共享信息,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实现创业服务工作精准到人、直达到户,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数据比对,确定各地创业服务情况、支持成功创业成效。各地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情况,将纳入年度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评价指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图片、简洁明了的文字等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及制度性成果等,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精心组织各类创业主题活动,丰富成果展示、品牌打造、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活动内容,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活动。

  (四)强化监督落实。各地要抓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具体实施,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定期调度汇总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依法维护重点群体创业者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不断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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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将至,境外个人所得税追征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近期有部分客户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其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2025年6月30日的追征截止日已临近,如尚未完成补征申报,应尽快着手进行。

  对申报准备中经常涉及且比较敏感的问题,我们作如下分析提请客户注意。对于申报范围、申报形式和申报内容,仍建议咨询律师以避免相应风险,特别是如已接到税务局通知作进一步现场解释的客户,更应引起注意,复查自己的首次申报是否存在疏漏,积极应对现场解释。

  一、税务机关如何获取境外收入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共同申报标准系统(“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进行信息交换。共同申报标准是经合组织(“OECD”)从2014年就发布的一套税务信息交换系统,对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要求和程序作出了指引。实际上,从2018年9月开始,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首次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交换信息。

  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时,除了提交身份证明,银行会要求个人在申请表格中勾选税收居民身份,如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则银行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不仅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其控制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如作为控股人设立的离岸控股公司,同样受此管辖。如何确认是否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其资产构成和收入来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甄别。

  二、税务机关能够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颗粒度

  如已接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补征,建议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根据共同申报标准的实施规范,通常,以下金融账户的信息将被交换回国内:

  1、账户信息–金融资产如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交易账户中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如姓名、证件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等信息;

  2、账户财务信息–年末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金额等,注意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也被纳入管理。

  三、哪些境外收入需要纳税

  对境内个人来说,这次主要涉及的个人境外收入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该等股票、股权所得,如在境外持有房产,还可能包括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号公告”)中具体约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票亏损是否能抵扣?

  首先明确的是,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境内账户的亏损不能抵扣境外账户的应纳税额。

  “二(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然而,对于境外账户中的抵扣,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例如,股票交易是以单次交易的资本利得计算纳税额,或是以全年净额计算纳税额?如按照财产转让征收,应当按此征收,对于交易频率较高的客户来说申报程序复杂程度成倍增加;若按照国税函[2006]120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中规定: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从这条规定的原则来推断,股票交易应当按照全年收益净额来缴纳。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收入仍待推敲。

  此外,涉及亏损抵扣仍有许多问题是缺乏明确规定和过往实践的。例如,过去由于港股“打新”,为了提高中签率,许多客户都开立有好几个港股的交易账户,而几个境外账户之间的亏损能否互相抵扣?针对这些尚未出现明确规定的情形在计算亏损抵扣时,建议客户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五、申报时取得的所得是外币,折算成人民币采用什么汇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如属于补征税款的,应当按照最后一款的规定,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如实进行税务申报后,是否会被外管机构追索外汇合规问题?

  出境资金如涉及到历史上外汇出境的合规问题,则此后受到外管机构的追索风险是切实存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曾签署过《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两部门未来深度合作,交换信息目前看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就税务申报而言,为了避免外管合规的风险作不实申报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建议面临此类风险的客户,尽早咨询律师进行相应的事后补救措施。

  “630”期限已经临近,境外收入补征的工作也刚开始。如已接到通知的客户建议积极应对,尚未接到通知的客户更应及早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渠道,以优化自己的税务结构从而提升投资收益率——例如在这一次的追征下,QDII产品和港股通较之直接境外开户就体现出了税收方面的优势。

  经济新周期面前,海外资产的配置也应更注意安全和合规。合规框架下的结构化布局,方能实现资产长期增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