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10-11
文号:法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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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3]16号           2023-10-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准确实施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促进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完善司法政策和配套举措,统筹推进粤港澳司法领域深度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广州南沙在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中探索创新、树立标杆,为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主要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高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推动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持续深化与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与港澳司法交流合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治示范作用,为广州南沙进一步完善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

  3.加强科技创新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司法保护。支持广州南沙高质量建设南沙科学城、中国科学院明珠科学园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保障我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司法保护,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变革领域司法保护,支持完善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海洋科学、人工智能和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司法保护规则。支持相关科研设备进口,妥善处理因进口设备买卖、租赁、融资租赁、抵押等产生的纠纷,鼓励和规范设备有效利用流转。妥善处理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领域各类纠纷,依法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4.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障。支持广州南沙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加快推动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支持保障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深化互联网审判创新发展。

  5.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新技术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进一步探索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落实和完善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广州南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6.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重审等机制,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纠正机制。

  7.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加强涉外、涉港澳案例发布和规则研究,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区际交流协作,着力打造具有较强辐射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三、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8.加强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支持广州法院进一步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有序推进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创新,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推动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布局,加强涉外审判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构建完善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体制机制。

  9.服务保障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建设。深化海事审判改革,加强专业化海事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服务保障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妥善审理涉及航运物流、铁水联运、航运金融、邮轮游艇经营、海员权益保护、船舶管理等案件,促进运输往来自由便利。

  10.积极推动落实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结合广州南沙建设发展实际,完善涉外、涉港澳民商事纠纷管辖规则,探索细化当事人在涉外民事纠纷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具体规则,以及涉外民事纠纷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认定标准。

  11.加大国际区际司法交流力度。积极推动简化跨境司法交流合作、人员往来审批程序,支持广州南沙开展国际区际法律研讨、司法论坛、模拟法庭等交流活动。积极邀请港澳法律专家担任研修学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支持港澳法律专业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探索建立香港、澳门法律人才参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研究工作机制,支持建立吸纳港澳地区、海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才的司法智库,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域外法律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

  四、支持促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12.完善与港澳地区司法规则衔接。探索优化属实申述、委托当事人送达、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类案辩论、事实清理等诉讼规则衔接,借鉴不同法域的诉讼证据审查方式确认案件事实,鼓励开展裁判规则比较研究和交流互鉴。支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广州南沙执业。

  13.探索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支持南沙法院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港澳诉讼主体资格确认、授权委托见证、送达程序及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程序。适时建立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简易裁判文书机制,加快推进简化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提高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支持广州法院健全完善适应涉外、涉港澳案件特点的在线诉讼服务机制和平台,加强授权见证等领域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广应用。加强与港澳诉讼服务协同对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加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创新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机制,完善粤港澳司法协助执行机制。

  14.健全涉外涉港澳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支持广州南沙加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建设,建设优化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协作的一站式系统平台和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内地、境外调解员“双调解”模式,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诉前、诉中解纷服务,实现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支持建立高效便捷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港澳法律服务机构、调解员、律师参与纠纷调解。推动建立调解员执业统一资格认证和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鼓励外籍调解员和港澳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港澳调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等协助解决跨境纠纷优势。

  15.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和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根据区域特点和需求,充分利用各类域外法律查明途径,最大程度准确查明域外法律。合理认定域外法律查明内容和查明不能情形,避免在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域外法律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域外法律,或者在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域外法律的情形下,仅因遗漏查明事项或当事人对提供的域外法律存在争议,认定域外法律无法查明。支持探索创新域外法律适用规则机制,深入调研商事主体依法选择适用域外法律解决商事纠纷有关问题。加强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建设,支持广州法院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建设机制,深化全国涉外审判裁判文书资源共享,支持广州法院加强域外法律及案例资源库建设。拓展域外法律查明有效途径,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合作机制,支持港澳专家在南沙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五、助力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16.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平台建设。支持广州南沙优化各类面向粤港澳青年的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合作平台,支持大力发展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加强对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分析研讨,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加强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储备,为探索推动南沙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提供司法服务。

  17.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运用。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加强碳排放领域新业态、新权属法律问题研究,妥善处理碳排放权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交易产品担保等涉碳纠纷,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司法保护规则体系。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乡土树种、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司法保护,支持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行动,助力广州南沙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落实环境司法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助力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和系统性保护。

  18.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障。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加大电信网络、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跨境犯罪打击力度,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保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引进人才、港澳居民因择业择居等产生的纠纷,依法维护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权益。依法审理跨境婚姻家事案件,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19.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动智慧法院和智慧城市深度融合融通,加强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加快推动智慧法院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覆盖,提升智慧法院基础建设整体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司法大数据运用,围绕行业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分析研判,探索推动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促进审判执行现代化,为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六、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20.加强调查研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平台,系统研究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研判、准确把握广州南沙建设所涉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政策指引。及时总结推广支持和保障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经验做法,持续提升广州南沙法治建设的软实力和影响力。

  21.完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加强条线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增强做好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前瞻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利用派驻广东的便利条件,立足司法职能,主动服务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重大战略,持续推进改革进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督促问效、细化落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凝聚服务保障合力,推动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人就《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南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人就《南沙意见》所涉重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印发《南沙意见》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明确了支持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了为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司法文件,有效回应了区域发展司法需求。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组成工作专班,会同院内外相关部门启动《南沙意见》起草工作,先后到相关地方法院、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了系列调研,结合办案中了解到的情况,收集提炼司法政策需求。与此同时,充分关注和研究广州法院、南沙法院改革创新举措,通过司法文件给予政策支持,推动有益探索上升为制度机制。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我院政治部、民三庭、民四庭、研究室等部门,以及相关地方法院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审慎修改完善,形成了《南沙意见》。

  问:《南沙意见》起草时的主要思路和考虑是什么?

  答:《南沙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将中央文件规定落实到司法领域。《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总体方案》围绕推进粤港澳全面合作明确了政策,考虑到大湾区建设涉及地区较多,近期国务院又印发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由此,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基础上,重点部署了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四个区域。为了让司法服务保障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需要既有面上的覆盖,也要针对不同地区特点突出工作亮点。因此,我们针对广州南沙的区域发展特点和司法需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中央政策,推动顶层设计转化为可以应用的政策依据,为深化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推动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二是注重实用性和可行性。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中央政策精神,找准司法工作的职能定位,讲求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支持地方法院已经建立运行的实质解纷机制、涉外审判机制、信息化平台等方面创新实践,为其进一步探索完善机制、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提供依据;在粤港澳制度规则衔接等方面,为地方法院诉讼制度探索和试点预留政策空间;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域外法查明适用等方面,为地方法院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导向、提供指引,努力发挥司法政策文件的指导作用。

  三是坚持创新发展和稳妥推进相结合。根据国务院《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任务,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既满足政策要求又符合司法规律,具有针对性、长期性、示范性的司法创新机制,鼓励相关地方法院先行先试符合地方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司法创新举措,服务保障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新格局。同时,对符合改革发展需要但需稳妥审慎推进,或在执行中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暂不作规定。如确有需求,或者正在修改的相关法律拟作出规定、尚未颁布实施的,暂作原则性、概括性表述,为今后推进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四是与此前印发的服务保障大湾区的两个司法文件有效衔接、形成互动。为加强服务保障大湾区建设相关司法文件协同衔接,第一巡回法庭对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实施效果开展了调研评估。在起草《南沙意见》过程中,根据大湾区内三个地区的不同特点作出政策安排,突出“粤港澳全面合作”和“面向世界”两个关键,既体现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又强调相互之间的共通性和协同性,力求形成合力、产生实效。

  问:《南沙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南沙意见》分为六部分21条,分别是总体要求、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促进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助力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完善组织保障机制。我们在研究制定文件时,注重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体现政策的针对性,努力让司法文件真正发挥支持和指导作用。

  一是突出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南沙意见》将“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单列为一部分,针对南沙区域产业结构与地缘特点,完善科技创新与产业集聚司法保护政策,明确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障,提出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指导和支持地方法院加强涉外、涉港澳案例发布和规则研究,回应南沙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需求。

  二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考虑到南沙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几何中心,是推动大湾区开放发展的重要力量,审判工作也面临“一国两制三法域”特殊环境,《南沙意见》对加强国际商事审判体系建设、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优化司法交流和人员往来审批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为增强大湾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推动健全涉外涉港澳纠纷解决机制。考虑到广州地区和南沙片区涉外、涉港澳纠纷解决需求较高,《南沙意见》总结提炼地方法院实践,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支持地方法院完善内地、港澳调解员“双调解”模式,形成更符合涉外涉港澳纠纷特点的解纷机制。另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明确了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因此,我们在起草意见时体现了新民诉法精神,并就完善和细化审查认定规则作了规定。

  问:国务院《南沙总体方案》将“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列为五大任务之一,《南沙意见》在这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答:规则机制的衔接对接是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推进市场一体化的基础条件,也是司法服务保障大湾区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对此,《南沙意见》就司法领域支持促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支持加强司法机制衔接。近年来,广州法院、南沙法院针对粤港澳三地经贸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需要,依法不断深化属实申述、委托当事人送达、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类案辩论、事实清理等诉讼机制衔接实践,探索制定了相关细则、规程和指引。《南沙意见》对其中行之有效的探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粤港澳三地在司法领域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二是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调研发现,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是较为突出的司法需求之一。对此,《南沙意见》提出“支持广州南沙进一步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等原则性表述,为相关地方法院探索完善专业化审判体系、引进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或调解员、加强审判组织人员配备和培养培训等举措提供政策支持。同时,支持依法推动简化涉港澳诉讼程序,规定了在涉港澳诉讼庭审和送达、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域外法律执业者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

  三是支持相关平台和机制建设。支持广州法院自主建设的“AOL授权见证通”、域外法查明平台,推动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合作机制,为大湾区法治融合提供制度保障。

  问:如何确保在文件发布后,各项举措能尽快落地见效。

  答:在贯彻落实《南沙意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会不断增强做好服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前瞻性,加强统筹协调、一体推进,发挥好巡回法庭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宣传推介与信息共享,做好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特别是起草过程中提供意见建议单位的通报反馈,推动形成服务区域发展合力。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相关地方法院加强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指导支持广东高院、广州中院等地方法院抓好落实,指导支持制定和细化规则、深化相关探索实践,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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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