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办发[2023]29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琼办发[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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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办发[2023]29号           2023-9-28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党对财会监督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初步建立分工明确、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加大重点领域监督力度,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方面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2.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本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严格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完善现代预算制度。实施预算支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监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兜实“三保”底线。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强化预算对执行的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扎实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强化工程造价监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从严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通过对预算单位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预警、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督促指导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推动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和会计规章制度。研究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下,合理划分预算单位和会计管理中心(支付局)的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3.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财务活动开展日常监督和指导。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会事项要坚决拒绝办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检举。

  5.中介机构加强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务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风险分类防控,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治理,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执业准则和监管规则,切实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6.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切实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强化对诚信价值和执业行为的正向引领,通过评优、表彰等方式增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黑名单”应用,将诚信建设要求贯穿到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持续加强执业行为日常监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快速处理机制,提升行业执业质量。

  (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7.建立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监督合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融合、协同推进。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规定,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开展财会监督,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8.建立省级与中央、省级与市县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压实各有关方面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及省年度工作重点牵头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要点,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指导各市县开展财会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与相关中央驻琼单位的沟通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共用。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实施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对财会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建立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的贯通协调机制。将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服务人大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司法、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成果共享互认机制。

  (三)坚持服务大局,做好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

  10.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落实各项财政改革举措,“三农”、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及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的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以精准有力的监督手段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1.聚焦财经纪律重点问题。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聚焦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基层“三保”、国库管理、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年底突击花钱、违规返还财政收入等突出问题,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12.聚焦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虚假建账信息、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审核,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夯实财会数据信息质量。常态化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各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本地区财会监督工作。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创新培养方式方法,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积极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

  (三)提升财会监督成效。强化信息化技术在财会监督领域的应用,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风险识别预警、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适时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和结果公示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督促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四)加强学习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开展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将财会监督纳入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强化法纪意识。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加强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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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