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3]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
文号:桂政办发[20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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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55号         2023-9-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学促干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成果,切实解决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瓶颈难题,聚焦实现“三升两去三消减”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项目审查审批

  (一)优化用地审批。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可直接申请办理林地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2.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审查意见,相关调整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二)优化环评审批。

  3.支持高新技术、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类项目规划建设,提前介入,环评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4.新能源、资源再生利用类项目优先审批,环评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5.对符合园区规划且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简化环评内容,审批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优化节能审查。

  6.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以窗口指导、产能风险预警等作为节能审查前置条件,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可在批复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7.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关产品设备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产业项目,8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审批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实行“双百”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互认。

  8.“双百”产业项目与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投资超过100亿元或产值超过100亿元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中的制造业项目优先列为“双百”产业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

  (五)提速重点项目验收。

  9.打通重点项目“完工即投产”绿色通道,综合运用服务前移、允许提前安装设备等方式,一体推进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工作流程与生产设备安装等投产环节。(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等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通过“承诺+容缺+限期补正”等方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优化档案移交、排污许可证审批等事项办理流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发展局、档案局等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六)强化用电保障。

  11.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两部制工商业输配电价(含以容量方式计算的基本电价)综合平均每度电降低约0.042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

  12.核电、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源侧结算电价平均每度电降低约0.02元,相关让利全部返还至市场化交易用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3.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段时长调整为连续的8小时,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引导企业削峰填谷,合理安排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

  14.建立低谷电力消纳机制,在低谷电力消纳困难时,通过需求响应方式激励工业企业扩大用电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5.推进增量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竞价降低上网电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6.开展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建设,实行“即报即评估”、“评估通过即批复”。(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7.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用气保障。

  18.对标钦州市下调非居民用气1.06元/立方米、北海市下调工业用气0.9元/立方米等做法,结合实际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动终端销售气价适当下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19.强化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价格监管,由各市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原则上配气价格不高于0.9元/立方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强化用地保障。

  20.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

  21.在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等市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2.闲置的工业用地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完成闲置土地处置后,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再办理交易鉴证或不动产预告登记。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材料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3.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在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同步考虑设施农业用地用海合理需求和布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

  (九)强化用工保障。

  24.建立用工保障政企联席对接制度和企业缺工响应机制,各市、县(市、区)建立并公布企业用工保障服务热线电话等服务平台,1个工作日内回应企业用工诉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26.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分别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60%、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十)强化用能保障。

  27.优化电力折标系数,确定2023年广西节能审查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为291克标准煤/千瓦时,之后每年动态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28.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各地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可作为新上项目能耗指标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29.统筹全区能耗指标,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优化提升物流服务

  (十一)加大高速公路收费优惠力度。

  30.对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实施1类至6类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其中,对进出北部湾三港区三口岸(钦州、北海、防城3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凭祥3个公路铁路口岸)的1类至6类合法装载货车,在8.5折基础上再给予9折优惠;试点路段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通行费5折优惠政策,其中,对进出三港区三口岸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5折基础上再给予9折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31.鼓励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龙头企业通过“以量定价”等方式降低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十二)支持加大铁路运输优惠力度。

  32.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运输集装箱货物优惠品类负面清单制度;优惠品类范围覆盖铁路货物22个大类。(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十三)降低北部湾港综合服务费用。

  33.2023年免收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集装箱提卸柜费、普货15天库场使用费、冻柜打冷费及10天库场使用费,集装箱装卸船费与国内主要港口基本持平。(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四)提升内河航运能力。

  34.优化大藤峡水利枢纽船闸运行调度,提升通航效率和闸次,争取2023年货物通过量同比增长3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广西海事局,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来宾市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35.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服务有色金属、碳酸钙、钢铁、汽车、农林产品、水泥等广西特色产业的多式联运品牌和重点线路,给予每个(条)品牌(线路)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林业局)

  四、提升融资服务质效

  (十六)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

  36.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分别降至1%以下、1.5%以下。(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37.将设备、生产模具、科技研发成果、销售采购订单等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担保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十七)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支持。

  38.对新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补;对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种类金融产品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证监局)

  39.对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奖补上限提高至每户20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广西区内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每年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40.对蔗糖、六堡茶、螺蛳粉、茧丝绸等广西特色产业开展绿色信贷等特色农业专属信贷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五、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十八)打通连通园区“最后一公里”。

  41.优先建设连通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和自治区26个重点产业园区的集疏运道路、衔接自治区级以上产业园区等重要节点的公路干线、连通港区园区的铁路专支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部湾办,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42.结合园区实际“量身定制”园区内循环通勤专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九)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

  43.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的指导,统筹财政资金安排,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多元化投资,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44.继续加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保障全区重点园区以及在建园区的建设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45.在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和自治区26个重点产业园区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广西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六、加强科技创新支撑

  (二十)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46.将企业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每年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项目400项以上,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工业化应用项目10项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7.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经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通过后,以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下达。(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48.支持企业产品迭代与创新,对未获得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在广西境内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一)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49.每年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000项以上,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转型场景,对优质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二十二)支持构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

  50.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自治区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自治区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支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51.对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根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年新增效益的规模,实行差异化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强化政策落实兑现

  (二十三)强化资金调度拨付监管。

  52.根据转移支付指标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强化对市县库款水平动态跟踪监测,对资金支出慢、截留、挪用等情况进行提醒、约谈,并及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各市人民政府)

  53.建立惠企资金拨付进度通报机制,构建常态化直达资金管理机制和“一竿子插到底”资金监管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54.探索建立资金支出进度与预算项目安排挂钩机制,对支出进度较好的地区优先或加大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促进政策兑现提速增效。

  55.开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采取“免申即享”直达快兑方式,推动政策兑现网上可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

  56.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运用大数据技术实行分类精准推送。(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乡村振兴局)

  八、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五)开展产销对接活动。

  57.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每年举办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专项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搭建网上工业品促销平台,支持企业扩大网上销售渠道。自治区层面持续遴选名优工业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58.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按不超过新家电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单个家电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支持我区家电制造企业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名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企业抢订单拓市场。

  59.对参加列入重点境外展名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最高70%的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博览局)

  60.推动完善绿色低碳认证信用体系,多部门采信认证结果,帮助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香港高端品质认证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延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

  61.建立实体经济服务员制度,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畅通企业向政府反映问题的渠道,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同题共答、权威解答,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

  62.建立健全政府与各类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企业经营发展的真实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八)创造性贯彻落实政策。

  63.加强国家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推介力度,政企同心,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政企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64.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自查清理,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和自我设限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振兴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强调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强调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物质支撑;强调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中央主题教育第十一指导组指导下,决定在全区开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针对调研服务发现的审查审批、政策落实兑现、要素保障、融资服务、市场开拓、基础设施配套、创新升级服务、物流保障等8大类共性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起草形成《若干政策措施》。因此,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是自治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解决我区实体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力有效举措,也是这次主题教育和实体经济调研服务的重要成果。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共分为九个部分,64条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优化项目审查审批。包括优化用地审批、优化环评审批、优化节能审查、实行“双百”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互认、提速重点项目验收五个方面内容,共10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包括强化用电保障、强化用气保障、强化用地保障、强化用工保障、强化用能保障五个方面内容,共19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优化提升物流服务。包括加大高速公路收费优惠力度、支持加大铁路运输优惠力度、降低北部湾港综合服务费用、提升内河航运能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五个方面内容,共6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提升融资服务质效。包括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五部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打通连通园区“最后一公里”、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六部分,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包括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构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三个方面,共6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七部分,强化政策落实兑现。包括强化资金调度拨付监管、促进政策兑现提速增效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八部分,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包括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支持企业抢订单拓市场两个方面,共4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部分,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包括延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创造性贯彻落实政策两个方面,共4条具体政策措施。

  三、亮点解析

  一是贯彻中央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解决广西实体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力有效举措,也是这次主题教育和实体经济调研服务的重要制度成果。

  二是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若干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调研服务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留下政策干货,语言平实精练,让企业看得懂、够得着、有获得感。

  三是重在短计划、兼顾长安排。《若干政策措施》既注重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又坚持立足长远,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推动系统性、全面性解决好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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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